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沛

Case No.HCMA 93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a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32/2002

HCMA 93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3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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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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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1月10日

裁判日期: 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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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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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在粉嶺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法官裁定一項企圖偷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條。被判監禁十二個月,上訴人就該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案情顯示在2002年6月17日,在一列由上水至羅湖行駛的火車上,上訴人企圖偷竊周文如(即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當時車廂內非常擠迫,控方第一證人背着一個背包,雙手舉起,握着車頂的橫鐵通架。而控方第二證人羅女士是他的朋友,當時她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後面,她目擊被告人用手指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褲袋「掃來掃去」,然後用兩隻手指伸入去控方第一證人的褲袋內,將銀包「箝」出。控方第二證人打被告箝銀包的左手,及告知控方第一證人有人偷他的銀包。

3.上訴人自稱當時左手拿著一個膠袋,而且他是患有視障,更本沒有如控方第二證人所說是有企圖偷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暫委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二證人的確清楚看到上訴人是用左手的手指移動,同時用兩隻手指箝出控方第一證人右側褲袋的銀包,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4.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他以書面形式將上訴的理由很詳盡地列出。基本上,上訴人是挑戰裁判官的裁定,指裁判官不應該接納控方的證供。他指稱,控方第一證人無理由完全不知他自己的銀包被人箝出,要由控方第二證人告知他。而控方第二證人在當時車廂擠迫的情況下,她站在控方第一證人後面,無理由可以看到上訴人箝出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的。同時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提及上訴人(據稱)在企圖偷竊後曾說過的話,也有出入的地方。上訴又人指,裁判官無理由不相信他的說法,因為他當時拿著一個屈臣氏的膠袋。既然他的左手拿著一個膠袋,他是無可能去偷竊的。同時,指裁判官亦無考慮過他的視力是有很大的障礙,他根本不能看清楚,是不可能會企圖偷竊。在此,本席亦補充一點,上訴人投訴,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指這件案件並無證物。上訴人懷疑裁判官是否根本沒有考慮到上訴人說他手上拿着膠袋這一點。事實上,裁判官的確曾說本案並無證物,而本席亦找不到一個證物表表示有證物呈堂。所以其實這個膠袋有沒有呈堂,亦是一個疑問。但從另一點去看,裁判官當時是有看到這個膠袋的,因為當時也有這個情景:曾將這膠袋的尺寸量度給裁判官知悉,而裁判官亦曾說,該膠袋是相當大。所以在這案件中,其實裁判官是明顯知道辯方的答辯理由是上訴人當時手上是拿著膠袋。該膠袋有否作為證物,在這事件中並不重要。

裁決

5.裁判官是這該案的事實裁決者。他聽取了證人的證供,看到證人提供證供時的言行舉止,最後作出他的裁定。除非有證據顯示裁判官當時是犯了錯,或者他所作出的裁定是與證供不脗合,否則上訴庭不應該輕易地干預一個裁判官作出的裁定。裁判官在這件事件中,他非常了解舉證的責任。當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所提及的各點,其實在審訊的時候,裁判官已經是一一處理了。裁判官絕對有權在聽取證供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裁定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形容她是怎樣見到上訴人的所作所為是正確的。他是有權作出這個裁定。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說他的左手是拿著一個膠袋這證供。雖然在審訊時,並無醫學上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的確是患有眼障,但裁判官對於這一點,是有作出處理的(參考他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9段):

「至於被告作供說,他的視力十分惡劣,經數十年來長期診治,最終亦毫無改善,本席亦留意到,他作供時表現出來,視力似乎是有困難的。大律師陳詞說,被告視力差,會影響他犯罪的意圖和能力。本席同意,假如一個人需要依靠良好視力去偷另一個人褲袋內的銀包的話,該人的惡劣視力在一般情況下,是會令他考慮自己並無能力成功偷取銀包,而不去動手偷該銀包。然而,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該扒手是靠移動手指去挾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換句話說,他是靠手指的觸角,而不是靠良好的視力去偷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的。」

6.在這個情況之下,即使裁判官並無實際的資料指示,到底上訴人的視障程度如何,但其實他已經考慮到當時上訴人,根據控方第二證人所說犯罪的情況與上訴人的視力差是脗合的。

7.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定罪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志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