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清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1/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anuary 2003.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為4包共重0.71克混合濟內含共0.22克之海洛英鹽酸鹽。原審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
HCMA001161/2002 HCMA 116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5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3年1月2日 判案日期:2003年1月2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為4包共重0.71克混合濟內含共0.22克之海洛英鹽酸鹽。原審裁判官判處他監禁8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現年59歲,未婚,父母已去世,他與弟弟同住。他從19歲開始已吸食海洛英。每天需花費約200元服用毒品。在本案第一次聆訊當日,他仍有服用海洛英。他已有36項刑事記錄,其中12項與毒品罪行有關。他曾被判戒毒治療三次,但仍未能戒除毒癮。戒毒所報告也不建議他再度入戒毒所接受治療。原審裁判官參考了HKSAR v Lam Wai Ping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240號及HKSAR v Lee Kwok Keung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22號後,採用1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的認罪減免後,判處他監禁8個月。上訴人認為鑑於毒品的分量及他的年紀,8個月的判刑過高,要求減刑。 3.上訴人染上毒癮長達40年。他曾因同樣罪行被判處長達18個月及其他刑期的監禁,但仍未能起阻嚇之效。他於1994年及2001年兩度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但獲釋後未幾又再次吸食毒品。評審小組認為上訴人無悔意,治療對他亦沒有成效。在這情況下,唯一可以考慮的判刑選擇為即時監禁。原審裁判官採用的量刑起點並無不妥。雖然上訴人現年已59歲,年紀亦不算年邁。法庭不應對他的毒癮視若無睹而輕判罰款。法庭仍須判處他恰當刑期以對他起阻嚇之效。羈留期間他自可戒除毒癮,待獲釋後再過健康生活。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合乎法律原則,亦不是明顯過重,本席不宜干預他的判刑。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