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關泳顏

Case No.HCMA 79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Sep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92/2002

HCMA 79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9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0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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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關泳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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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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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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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關泳顏,48歲,被控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九個月,另一項控罪則被判入獄一個月,分期執行,共十個月的刑期。

2.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在2002年6月18日以內地旅客的身份來香港,獲得批准居留至同年9月18日。她留港條件之一是不可以在香港工作。在6月22日下午五時,上訴人在她的親戚關飾顏支持之下,以後者的香港身份證向一間店舖應徵一份工作,店主在檢查身份證後,以為被告是香港居民名關飾顏,所以同意僱用她在店舖工作。事後在2月7日,上訴人因為薪金問題,與傭主發生爭執,並且驚動了警方,因而揭發了兩項控罪。上訴人在香港並無刑事紀錄。

3.上訴人的母親,曾款姬女士,寫了一封信向本庭求情,因為她是一位75歲的年老婦人,她的丈夫已在1998年去世,她現居住觀塘,是一位獨居老人,無親無故;無依無靠,所以希望本席從輕發落,因她希望上訴人有機會照顧她老人家。最近,這位曾女士亦因病於聯合醫院治療,故上訴人希望本席給她一個機會,而她亦答應在釋獄後會與她的母親往內地定居,並加以照顧。

4.經詳細考慮後,雖然本席認為裁判官所判的刑期並無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犯錯,但是基於上訴人的個人理由及其母親曾女士的福利,本席決定格外開恩,把刑期削減。第一項刑期減至六個月,第二項刑期則維持原判,同期執行,即總共六個月的刑期。上訴得直,刑期減至六個月。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