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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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鍾玉冰被控一項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許可下,為任何交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無罪。代表上訴人律師向裁判官申請訟費,但被拒絕,就該項命令,上訴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0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2/2002

HCMA 90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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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鍾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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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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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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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鍾玉冰被控一項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許可下,為任何交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經裁判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無罪。代表上訴人律師向裁判官申請訟費,但被拒絕,就該項命令,上訴人提出上訴。

2.根據控方案情,於2002年2月5日,海關人員在上訴人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內,發現上訴人經營業務有關的數部電腦內,裝設有不同的電腦方程式,而上訴人未能在其中5個電腦程式,提交任何證據,以證明這些程式的裝設是得到版權擁有人的特許。在警誡下,上訴人說該程式是她指示兩名前僱員購買的,她吩咐他們慎重保存程式的特許證明,但該證明卻不見了。

3.從控方的案情來看,上訴人的行為亦不是完全因自己的 行為而帶來懷疑,令海關人員以為對她的指控的實際證供或環境比事實上所知到的環境及證供為强。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稱電腦內的程式軟件,是她吩咐兩名下屬購買的,她指明要正版的程式。裝置後,她亦滿意妥當的裝置,她曾見過裝放程式光碟的盒子,盒內有光碟、說明書及特許授權書等,亦吩咐職員要將該物件妥為收藏,但當其時她卻找不到。該兩名職員已經離職,她曾用電話嘗試聯絡他們不果,但沒有嘗試用其他方法尋找他們。

4.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在亳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證明裝置在電腦內的軟件是侵犯版權之複製品,而裁定上訴人無罪。關於申請訟費的裁決,裁判官有這樣的說法,另一方面儘管上訴人在調查期的行為表現,實在為自己帶來極大的嫌疑,亦誤導控方對案情的評估。上訴人經營會計事務所,對單據、文件紀錄及重要物品的保存應該慎重,她亦深明採用正版電腦程式的重要性,但卻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以證明她擁有的程式是合法的,甚至一些證明的單據也沒有。

5.裁判官的意見亦不是完全正確的,因事實上她有很多單據,但其中5部電腦的單據找不到,故當時她曾對調查海關人員說及,所以在她的行為中沒有帶來有懷疑的地方。另外一點裁判官似乎忽略了,即是需要由控方證明該些是未經受權的複製品,這是最為重要的原則,但裁判官似乎在另一方面作為出發點,故在評估訟費的申請時,犯有錯誤的地方。

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批准上訴,上訴人可以得回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果雙方不能在數目上得到同意,則交由聆訊官評估。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韋雅成律師行轉聘關唐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