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紹基

Case No.HCMA 849/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849/2002

HCMA 84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4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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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何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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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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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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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何紹基先生被控於2001年11月15日上午9時36分,在文林路近加德士油站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的士車牌編號KG 4509,被裁判法院裁定有罪,判處罰款HK$3,000.00。上訴人不服該定罪判决,向本庭提出上訴。

2.控方所依賴之證供乃是一位女士,她亦是本案控方的主要證人,她講述了當時事發之經過:她說在橫過馬路之前她是站在行人路邊,望右望左後見兩旁沒有車輛,才以正常步伐直線橫過馬路,但當橫過了一半馬路時,她發覺左邊有的士駛過來,被撞後,她倒卧在馬路上,等待救護員及警察到場處理。這位證人聲稱該的士右前部份撞到她左邊的身體,故「的士右前面的部份撞到她」此說法被認為是正確的,她並強調在她橫過馬路前經已看清楚左右兩方皆沒有車輛,且天氣良好﹑她的視線無阻。在被盤問時,她指出的士司機沒有明確響號示警,且她亦不是急步橫過馬路。被撞後,她感到頭暈,對警員到場後的細節不太清楚,然而,她確定於被撞前是絕對清醒的。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調查該交通事故之警員,他稱當時到達現場後,看見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對他說是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走出馬路,他因煞掣不及,致把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倒。上訴人選擇不上證人台作供,亦沒有傳喚任何證人。

4.裁判官依賴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裁定上訴人有罪。而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指該裁决是不適當及不安全,據上訴人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橫過馬路時沒有看清楚,才撞向他的車輛。

5.雖然上訴人沒有上證人台作口供,將他當時事發情形的版本向法官陳述。在考慮到整件案情,本席認為確有疑點。若控方第一證人所言屬實,理應在她左右視察時望見遠處是有車輛駛來的,且車輛之速度應使她感到橫過馬路時或許不安全,但若依照她所述,左右視察過兩邊沒有車輛的話,這顯示上訴人之的士是以高速向她駛來,在這情況下,當時所產生之場面應該會更加嚴重。因此,在此情況下,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所述是正確;或另一推測是控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看清楚,便走出馬路,所以撞向的士車身側邊。基於這個理由,裁判官應予考慮這點,若有的話,裁判官或作出的决定於證供對控方證人的可靠性是否絕對、有否產生疑點。惟裁判官對這推測沒有作出考慮,所以本庭認為判罪不適當及不安全,故批准上訴人上訴, 定罪及罰款擱置。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s Irene Poon,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何紹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