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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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3年5月26日深夜,被告為警方人員截停,在其手提袋內找到82張偽鈔。該82張偽鈔表面看來是香港流通的$500元紙幣但帶有相同序號GT609539。經專家檢查之下,認為該等紙幣與流通紙幣相似程度,致使他們在合理程度上可以冒充為該類流通紙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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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34/2025 [2026] HKDC 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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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2023年5月26日深夜,被告為警方人員截停,在其手提袋內找到82張偽鈔。該82張偽鈔表面看來是香港流通的$500元紙幣但帶有相同序號GT609539。經專家檢查之下,認為該等紙幣與流通紙幣相似程度,致使他們在合理程度上可以冒充為該類流通紙幣。 2.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一項「保管或控制偽造流通紙幣」,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被告在認罪及承認上述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3.有關控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因為此等案件不但影響金融市場,更可能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部分經濟損失,是故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v 李浩然 (香港上訴法庭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18號)。 4.上訴庭就此等控罪並無訂下量刑指引,判刑的長短亦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而決定。如涉及偽鈔數目多,則判刑較為嚴重。所以法庭在判案之時得考慮涉及的偽鈔數目及金額。 5.在其他案件中,法庭會因為涉及的數目及銀碼而作出判刑,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就是何志達一案[2025] HKCA 123。當中被告人管有64張1,000元紙幣偽鈔,6張500元港幣偽鈔,及36張100元港幣偽鈔。上訴庭認為42個月監禁為恰當之量刑基準。其他案件則涉及數目較少或總共銀碼較低的案情;例如在前述的李浩然一案中,被告涉及管有26張100元紙幣偽鈔,而涉案的偽鈔的像真度不高,所以上訴庭認為三年半為恰當之量刑基準。在HKSAR v Mohammad Faeem Durez CACC 204/2021,[2022] HKCA 785一案中,被告人管有54張編號相同的100元紙幣偽鈔,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為恰當之量刑基準。 6.本案涉及82張500元的偽鈔,本席經檢視之下,亦同意辯方的陳詞:涉及的偽鈔的紙質以及印刷質素皆與真正的鈔票有一段距離,但由於涉及的數目,及涉及的銀碼,本席認為三年半監禁是適當之量刑基準。由於被告認罪,所以下調至28個月監禁。 其他求情理由 7.被告32歲,中三教育,未婚,任倉務員。被告一共有十二次刑事紀錄,涉及十四項控罪,但當中並無與本案相類的控罪。於2025年4月11日,被告因三項入屋犯法及外出時攜有盜竊工具,以及在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判入獄。根據辯方提供的資料,被告刑滿之日,應該就是2027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並無相類刑事紀錄,所以並無加刑因素。本席亦考慮過辯方提及被告的個人背景,亦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求情理據可以令本席酌情減刑。由於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當然不能望其法庭特別減刑。 8.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的有效之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所以將42個月監禁之量刑基數下調至28個月。本席亦考慮過總量刑原則,被告亦得服刑至明年2至3月,所以本席酌情再減刑至26個月,與現刑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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