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良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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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良帥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非法賭博,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3(2)條。經定罪後,被判罰款$2,000.00及1個月監禁緩刑1年。上訴人對定罪刑判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13/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13/2002

HCMA 101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1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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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良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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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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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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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黃良帥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非法賭博,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3(2)條。經定罪後,被判罰款$2,000.00及1個月監禁緩刑1年。上訴人對定罪刑判不服,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簡單。於2002年7月12日,上訴人連同另外3人在警方一次反賭博行動中被拘捕,當時他們在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內非法賭博。控方傳召了4名證人及呈堂一盒攝錄了上訴人及其他二十多名在場人士當時的行為之錄影帶為證物。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採用一部強力望遠鏡,觀察上訴人於現場及與另外3至4名人士有賭博行為,席間他們有洗牌及派牌,而他們亦有互相給予金錢。

3.控方第四證人是一位專家,他於賭博有研究。他看過錄影帶後,認為上訴人及其他人士正在賭「13張」。而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是拘捕上訴人;另外一位證人是一位攝影師。當時,上訴人於審訊時沒有作供及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官根據警方證據,得到的結論是當時上訴人及其他人士在九龍城渡海輪碼頭內,進行非法賭博,因此,裁定上訴人有罪。

4.上訴人今天所持的上訴理由是只得3個人在玩紙牌,並不是賭博,他說當時他沒有作供,還未解釋當時的情況予裁判官聆聽。根據控方之證據,很明顯,上訴人當時是進行賭博,所以裁判並無不合理之地方,是有足夠證據可以支持,因此,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