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錦成 訴 合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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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索人於1998年7月28日至2001年12月3日期間,受僱於被告人公司為北角健威花園之保安員。因為申索人多次違反公司的員工守則,被告人於2001年12月3日因申索人再次犯規而即時解僱他。在被解僱後,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提出向被告公司申索代通知金、按比例之有薪年假、按比例之年終酬金及終止僱傭金。

Case No.HCLA 84/2002
Court
HCLA
Date23 Jan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84/2002

HCLA 8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8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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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江錦成
被告人 合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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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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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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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申索人於1998年7月28日至2001年12月3日期間,受僱於被告人公司為北角健威花園之保安員。因為申索人多次違反公司的員工守則,被告人於2001年12月3日因申索人再次犯規而即時解僱他。在被解僱後,申索人在勞資審裁處提出向被告公司申索代通知金、按比例之有薪年假、按比例之年終酬金及終止僱傭金。

2.在聽取雙方證供及陳詞後,審裁官於2002年5月30日裁定申索人敗訴,頒令撤銷他的申請。申索人曾經提出覆核,但該覆核申請亦被審裁官駁回。

3.申索人於2002年8月26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上訴人士就審裁處的裁斷,只可在兩方面提出上訴:

(1)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或

(2) 超越司法管轄權。

5.在細心閱讀申索人呈交之書面理據及詳細考慮申索人所依賴的理由後,本席認為申索人沒有提出足够的論點指稱審裁官犯了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或超越了司法管轄權。

6.申索人主要是針對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斷而提出上訴。《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條第(2)款清楚規定在處理勞資審裁處的上訴時,原訟庭無權推翻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上的裁斷。

7.審裁官在2002年12月9日的裁斷理由書中,已就他的裁斷給予足够的解釋。本席不認為審裁官在平衡證供方面犯了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8.申索人在今次的申請中多番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他的申請。並在2002年12月18日的聆訊中作出了口頭的補充。他主要論及的,均為他主觀的證供評核及對各證人提出作假證供的指控。申索人的論據,在多方面均為穿鑿附會及近乎牽強的推論,本席不認為他的論點足以反映審裁官犯了忽略證供及錯誤理解證供的錯誤。審裁官的裁斷亦不能被視為與證供不符或不是一個合理的法庭能作出的裁斷。

9.在申索人向法庭提交的陳述中,甚至作出對審裁官作假證的指控。此外他亦聲稱曾就審裁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處理閉路電視錄影帶的事宜提出投訴,並且聲稱總裁判官曾經在回覆他的信件中指出審裁官行為失誤,並可引用這些失誤為上訴理據。申索人當時沒有將總裁判官的信件副本提供給法庭,因此本席在2002年12月18日之聆訊中,指示申索人將該信件的副本存檔於法庭。在有機會閱讀總裁判官的覆函後,本席認為申索人的聲稱實在是斷章取義,並且有誤導法庭之嫌。總裁判官在覆函內是如此說:

「信中提及審裁官拒絕看錄影帶及堅持傳召另外兩面證人等等行為,均屬他的司法裁斷範圍,若有失誤,便構成上訴理由。」

由此可見,總裁判官並沒有就審裁官處理錄影帶之事宜作出任何之結論,申索人錯誤引述總裁判官的信件之內容並不恰當。

10.就審裁官處理錄影帶之方法,本席曾經參閱審裁處審訊過程之錄音謄本(有關之錄音謄本為2002年5月9日之審訊的記錄,並不是由申索人提供,而是由審裁處提供)。在閱讀該錄音謄本後,本席認為審裁官在這方面的處理方法並沒有不當之處。審裁官是鑑於被告人所能提供的錄影帶並不是在案發的相關時段所錄影的,所以向申索人及在審訊中協助他的工會代表提出疑問。審裁官亦曾經建議申索人可先自行觀看有關的錄影帶,若他認為某一段的錄影帶對他的案件有幫助,可以要求審裁官觀看。申索人在考慮過錄影帶所錄影的並不是案發時相關時段之影像後,擔心被告人在案發後曾經加強指示員工不可閱讀報紙,而向審裁官表示不需要觀看錄影帶。本席認為審裁官在當時處理錄影帶之事情上是合法及合理的,申索人在這方面向多個政府部門提出投訴,實在是無理取鬧及浪費資源的行為。

11.至於申索人指稱審裁官作假證供的指控,申索人在有機會閱讀有關證人作證的錄音謄本後,亦於2003年1月11日在向法庭存檔之補充文件中(附件七的第一頁)同意他的指控是錯誤的。由此可見,申索人對審裁官富人身攻擊的指控均無事實根據,不能引用為上訴理據。

12.就今次的上訴許可申請,申索人向法院存檔了超過一百頁的手寫文件,本席在閱讀所有文件後,均不能找到任何符合法例要求的上訴理據,因此本席必須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13.最後本席藉此機會提醒訴訟人士,不論他們是否有律師代表,上訴許可申請在一般的情況下應該是十分簡潔的申請,申請人應該在他們向法庭遞交的申請書內以精簡扼要,掌握重點及提綱挈領地指出審裁官如何犯了法律論點上之錯誤或超越司法管轄權。除非是十分複雜的案件,否則本席看不到有關的申請文件為何需要超過三數頁紙的文字敍述。重覆陳述案情及引述申索人的證供或像結案陳詞般評論對方證人的證據均沒有需要,而且會混淆視聽,不必要地拖延了案件的處理,兼且浪費資源。為了讓更多的訴訟人士明白及掌握勞資審裁處上訴許可申請的性質,本席打算公開傳閱今次的判決,使其他人士亦能參考。若申索人對此做法有任何意見,可於五天內向法庭以書面形式表達。日後,若有訴訟人士不依據本席上述之指引向法庭存檔冗長及不根據表格14內的指示,在向法庭遞交的文件中列出並非法律論點或超越司法管轄範圍這兩個理由的事情,法庭將會考慮指示有關人士遵照上述指引修改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之後方才考慮他們的上訴許可申請。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江錦成,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