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云輝

Case No.DCCC 1090/2025[2026] HKDC 3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Feb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90/2025

[2026] HKDC 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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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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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2月16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漢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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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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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民居處所。

案情

2.趙先生和妻子住在深水埗汝州街237號11樓C室。案發時,該幢大廈外面搭了外牆維修棚架。

3.2024年6月23日,趙先生鎖好門窗,和妻子離開往日本遊玩,他把財物放置妥當。

4.2024年7月1日,趙氏夫婦旅遊回來,發覺鐵閘鎖著,但大門沒妥為關上,他們進屋後發覺處所有被搜掠的情況,主人房窗戶被撬過,趙先生報警。另外,趙先生在床上發現一個膠瓶,該膠瓶並不屬於他和太太所有。趙先生檢查後,發覺失去以下物品:

(A)  現金港幣13,000元;

(B)  七隻手錶,價值21,000元;

(C)  十二條手鍊、三條頸鍊、十隻戒指、三件擺設、一枚吊墜及兩枚耳環,價值44,000元;

(D)  趙先生、趙太太和趙先生妹夫的回鄉證;

(E)  一張屬於趙先生的提款卡;

(F)  一張屬於趙先生的Visa Card;

(G)  一張屬於趙先生的萬事達卡;

(H)  四本屬於趙太太的銀行存摺;

(I)  五張屬於趙太太的提款卡;

(J)  兩張分別屬於趙先生和趙太太的駕駛執照;及

(K)  一部手提電話,價值2,000元(即全部有價值的物品計為大約八萬元)。

5.警方將趙先生在室內找到那個膠瓶送去作法證檢驗,結果找出被告人的DNA在膠瓶上。

6.2025年4月11日,被告人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不認識屋主趙先生。

7.在案發時間,被告人作為入侵者進入趙先生的處所,在該處偷竊控罪所指的各項物品。

案底

8.被告人現時56歲,他在2010年至2022年有八次定罪紀錄,包括2010年一項企圖盜竊。2022年12月是最後一次被定罪,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小學教育程度,和年紀老邁的母親同住。被告人收入不穩,案發時失業,要靠借貸渡日。

10.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有數項定罪紀錄,但僅有一次是企圖盜竊,那已經是十多年前的事。

11.律師說,被告人因為經濟壓力,要找錢還債,所以干犯本案,他把偷得的財物拿去變賣,用來還債。

12.律師說,被告人犯案雖有預謀,但談不上精密策劃,他獨自犯案,沒用上重型工具。遭爆竊的處所當時室內無人,沒人受驚,窗門被撬過,屋內也被搜掠,但被告人造成的破壞程度不大。律師說,被告人偷去總值大約八萬元的物品,這數目在同類案件中亦不算最大的一種。

13.律師說,被告人不是一名職業竊匪,他叫法庭不要因為被告人在十六年前有一次企圖盜竊紀錄而對他加刑。

判刑

14.被告人爆竊的是一處民居,當時戶主及其太太去了外遊,室內無人。被告人偷去的物品有價值部分達八萬元左右,全部物品不能被尋回。

15.一般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行在沒有加重刑責的情況下,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本席認為此量刑適合本案,沒有加刑因素。

16.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之一扣減,判囚兩年。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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