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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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和控罪二「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Case No.DCCC 83/2025[2026] HKDC 36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Feb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2025

[2026] HKDC 3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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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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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6年2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中婧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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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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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和控罪二「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案情

2.涉案地點是一棟興建中的住宅大廈,結構工程已經完成,但仍有待進一步完成其他工程才能住人。進入該興建中的大廈的人士必須作登記。

3.被告人曾受僱於一間冷氣工程公司,在2024年5月21日至6月4日曾在該興建中的大廈工作,但案發時已經不是。

4.2024年6月12日中午,大廈裡面一名職員蔡先生見被告人在1樓走廊搬運9支銅喉,總值港幣11,000元。被告人見到蔡先生便放下銅喉,說「漏咗嘢,所以返嚟拎」,然後逃跑。

5.由於被告人早前在大廈工作時曾留下手提電話號碼作聯絡,蔡先生於是致電被告人叫他回來交代。被告人起初沒有接聽電話,後來才在電話中向蔡先生道歉及請求給予機會。大約十分鐘後,被告人回來向蔡先生道歉,聲稱自己是第一次這樣做。蔡先生仍然報警。

6.警察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因為我冇錢,我諗住偷啲銅喉攞去賣」。

7.案件在2024年7月9日於裁判法院提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9月3日,准被告人保釋,但被告人在9月3日沒有出庭應訊,裁判官發出拘捕令。

8.警方嘗試到被告人的住所找他,但無人應門,給他致電,也無人接聽。

9.警察在2024年12月15日凌晨到被告人的住所,終於找到被告人,將他拘捕。

案底

10.被告人現年40歲,在2002年至2023年有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宗罪行,多數和毒品有關,但無不誠實的犯罪紀錄。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7月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案件編號為1146/2023)。換句話說,被告人干犯本案的時候仍在緩刑期間。

求情

11.律師說被告人現年40歲,有中三教育程度,被捕前是一名信號員及剷車操作員,他是家中經濟支柱,他和40歲的未婚妻陳女士及70歲的母親同住,母親有長期病患,而陳女士亦有精神健康問題。

12.律師說被告人和未婚妻共有四名女兒,分別為歲半、5歲、8歲和10歲,由於陳女士有病,未能照顧孩子,兩名較小的孩子由寄養家庭照顧,8歲的女兒要住在兒童之家,10歲的女兒因為有聽障問題,住在特殊教育學校宿舍。

13.律師說被告人有犯罪紀錄,但沒有相類案底,他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3年7月於裁判法院被判監兩個月,緩刑18個月。律師指本案的控罪一發生時,被告已遵守了該項緩刑令達11個月,還有7個月便完成。

14.律師說被告人因為經濟拮据而干犯控罪一,他當場被發覺,事主並無損失。

15.律師指被告人是在日間單獨行事,沒使用爆竊工具,亦對涉案的地點沒有造成任何破壞。

16.律師說被告人不是經過深思熟慮而犯案,也不是違反誠信,因為他犯案時已經不是在該大廈工作的人。

17.律師說被告人沒有到庭應訊是他怕一旦失去自由便不能工作去賺錢養家,家中有多人需要他照顧,被告人當時也需要為一歲半的女兒辦理寄養和申領出世紙的手續。

18.律師說涉案的地點是一座興建中的大廈,未有人居住,應被視為非民居處所。

19.關於控罪二,律師說被告人沒有出庭應訊,三個多月後便在家中遭到拘捕,他對聆訊造成的延誤有限。

20.關於違反緩刑,律師說被告人干犯控罪一的時候,已過了11個月的緩刑令,還有大約7個月要履行。律師希望法庭不要執行該項緩刑令或不全數執行。

21.律師呈上一些求情信,他說被告人決心改過,希望法庭作出輕判。

判刑

22.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陳述,控罪一的涉案地方是一幢正在興建的住宅大廈,不算正式民居,因此判刑起點可以下調至兩年半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控罪一判囚20個月。

23.關於控罪二,被告人沒有到庭歸押,三個多月後在家中被捕,他造成的聆訊延誤有限,判刑起點是3個月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判囚兩個月。

24.至於違反緩刑,被告人應在整個緩刑期內奉公守法,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理由不完全執行該項緩刑,因此頒令執行整項緩刑,判囚兩個月。

整體刑期

25.本來三項刑期都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被告人家有困境,本席頒令控罪二的兩個月刑期其中1個月及那項兩個月的執行緩刑其中1個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三項刑期最後合計為22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