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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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25/2023[2025] HKDC 14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5/2023

[2025] HKDC 14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5年8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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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2.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或約於2020年8月3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虛假地表示:

(1)  關於申請「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之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中小企業分期貸款(「喜洋國際的申請」),被告人及 / 或喜洋國際有限公司就該喜洋國際有限公司的僱員薪酬所提供的支持申請資料全部確實無訛,即:

(i)  被告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有關入息是港幣93,000元;

(ii)  鄧銘欣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有關入息是港幣80,500元;及 / 或

(2)  喜洋國際的申請不是一個由第三方人士轉介的申請,亦沒有第三方人士就喜洋國際的申請收取費用,

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渣打銀行向該喜洋國際有限公司批出貸款港幣1,059,000元,並就上述貸款向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擔保,導致被告人及 / 或喜洋國際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渣打銀行及 / 或該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控方案情撮要

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3.財政司司長為了紓緩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的現金流問題,於2020年至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宣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稱「該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旨在紓緩企業因收入減少而無法支付僱員薪金或租金的壓力,以減低企業倒閉和裁員。「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由2020年4月20日開始接受申請。

4.借貸機構負責接收和處理「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包括對借款企業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核實借貸企業的申請資格、計算貸款金額及決定是否批核或拒絕貸款申請。貸款申請獲批後,貸款機構將把申請交由「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英文名稱:HKMC Insurance Limited)(下稱「HKMCI」)確認是否擔保該借貸企業的貸款。經HKMCI同意為該借貸企業擔保便會通知貸款機構,並由貸款機構一筆過放款予該借貸企業。

5.「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he Hong Kong Mortgage Corporation Limited)(下稱「HKMC」)全資擁有HKMCI,而HKMC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外匯基金全資擁有。根據協議,HKMC會定期全數購入被發放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由政府作出百分百擔保。

6.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渣打」)是參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貸款機構。

7.「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申請企業必須證明自2020年2月起的任何單月營業額較2019年間任何季度的平均每月營業額下跌30%或以上,及在2019年12月底前已營業最少3個月。特惠貸款最高總貸款額為借款企業的6個月薪金及租金支出總和,或2019年間最高單月淨收入的一半乘6(僅適用於借貸企業沒有任何薪金及租金開支),上限為港幣400萬元。

喜洋國際有限公司申請

8.喜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喜洋國際」)於2006年2月16日成立。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和他的妻子鄧銘欣(下稱「鄧」)是喜洋國際的董事兼股東,而只有被告人負責營運喜洋國際。

9.喜洋國際向渣打提交的一份「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表當中,顯示被告人以主要擔保人的身份代表喜洋國際向渣打提出該貸款申請。被告人在申請表格上確認所提供的資料全部確實無訛,及申請不是一個由第三方人士轉介的申請,亦沒有第三方人士就喜洋國際的申請收取費用。負責處理喜洋國際申請的渣打客戶經理是蘇志華。

10.喜洋國際就支薪期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薪金開支,提交一份永明信託有限公司(下稱「永明」)的強積金供款通知書(下稱「供款通知書」)。供款通知書中顯示喜洋國際是一名僱主,及只列出兩名僱員,即被告人和鄧。供款通知書顯示被告人於支薪期的收入是港幣93,000元,而同期鄧的薪金是港幣80,500元。喜洋國際的申請於2020年8月13日獲初步批核,金額為港幣1,059,000元。貸款金額是供款通知書上顯示僱員入息總和加僱員強積金供款乘6所得。

11.廉政公署調查反映,被告人在提交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內虛報被告人和鄧在2020年7月的真實薪金,及申請沒有第三方人士轉介和收取費用。被告人向渣打虛報事項,以獲取貸款和增加貸款金額,導致渣打和HKMCI批出和擔保了港幣1,059,000元的貸款。

控方證據

12.控方案情主要依賴控辯雙方承認事實[1]的內容及透過承認事實提交的證物。控方不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13.控辯雙方在承認事實內同意相關事項包括:

(a)  「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條件及細則[2]

(b)  貸款機構與HKMCI於處理申請時的分工[3]

(c)  渣打處理貸款的要求、渣打的信貸評核步驟及渣打的立場[4]

(d)  喜洋國際有限公司[5]

(e)  喜洋國際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6]

(f)  喜洋國際參與永明的強積金計劃[7]

(g)  喜洋國際參與宏利的強積金計劃[8]

(h)  被告人被廉政公署拘捕及搜查[9]

(i)  被告人智能手提電話的通訊記錄[10];及

(j)  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11]

被告人的會面紀錄

14.被告人跟警方進行兩次錄影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準確性。

15.被告人在2021年3月23日跟廉政公署人員錄取的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內稱,喜洋在2006年2月16日成立,公司的兩名董事分別為被告人及妻子鄧。於2019年喜洋轉型網店零售批發傢俬、燈飾及建材。鄧因需要照顧兒子自2019年起沒有參與喜洋業務。2020年3至4月網店陸續接到訂單,被告人有意拓展該業務,並需要大量資金投入人力資源,因此向星展銀行(下稱「DBS」)申請「百分百貸款」。被告人認為因喜洋規模不足,因此貸款申請被DBS拒絕。

16.被告人透過DBS客戶經理介紹當「finance」工作的Louis So(下稱「Louis」)。被告人透過WhatsApp及電郵向Louis 提交喜洋資料以作申請貸款用途。兩人簽下合同,被告人同意申請貸款成功後支付Louis 貸款的8%「service charge」。申請不成功時便不收取費用。被告人的貸款申請成功後以支票形式支付84,000元給Louis。

17.Louis 向被告人詢問有關喜洋的強積金事宜,被告人表示有意補購買。被告人跟從Louis安排向永明購買強積金。他沒有詢問被告人有關薪金事宜,因當時還未開始,說「出左先填寫到數字」[12]。其後因被告人無法登入永明網頁,無奈下於同年8至9月轉購宏利強積金。永明金融強積金文件內顯示被告人於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供款紀錄,文件內容反映被告人的薪金為港幣93,000元,而鄧的薪金為港幣80,500元。被告人對文件沒有印象,他曾向Louis提供資料,但內容不是由他填寫。被告人只知曾以支票形式支付港幣3,000元予永明。被告人同意永明金融強積金文件內所載有關他及鄧薪金屬虛假資料[13]

18.被告人從沒有了解涉案貸款計劃的要求。他當時想著經DBS申請,銀行自會向他索取所需文件。他沒有到政府網頁查究,因爲所需文件最終經銀行拿去,被告人給予Louis所需文件[14]。根據被告人的記憶,他曾簽署一些文件,但只有簽名部分,未曾看到文件內容。被告人當時認為沒有問題便簽署,沒有理會其他事宜,猶如委託律師代處理一些文件一樣,Louis擔保做得到件事便可[15]。印有渣打銀行印章的表格是Louis提供,並不是整套文件,只見到簽名部分[16]。被告人表示他經商20多年,「製衣係非常嚴謹嘅工作」,「做得好清楚好小心」,即使何等困難也不同意以虛假方式做事[17]

19.辯方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法庭考慮了控方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需要就控罪答辯。

20.被告人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

被告人的證供

21.被告人作供指現年53歲,案發時49歲,他於廣州出生,1984年到港生活。他跟其妻子鄧育有一名現年5歲的兒子。他自1997年從事製衣工作至2006年成立喜洋。被告人和鄧均是喜洋的董事兼股東,各佔一半股份。喜洋成立後經營製衣及玩具貿易。約於2018年轉型業務開拓網上銷售家具、燈飾和建築材料等生意。鄧是公司秘書,但沒有參與公司運作。

22.喜洋只有被告人及鄧兩名員工。2018年前兩人均沒有支薪。於2019年後喜洋開始有盈利,兩人便支取薪酬,但每月工資不定,由最多三萬多至一萬幾千,亦有些月份沒有支薪。喜洋於2020年7至8月後開始沒有生意及盈利。

23.於2019年9月,喜洋設立網店Kaza Home上線進入市場。Kaza Home為客戶提供裝修房屋的所有產品,市場反應不俗。當時曾受海洋公園新酒店邀請報價。被告人有意繼續擴充業務,他意識到業務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研究產品,同時被告人發現資金不足,於是開始留意星展銀行的產品。

24.被告人的兒子於2019年12月出生。被告人指兩人在兒子出生前均不知鄧懷有身孕,因此兒子突然其來的出生導致被告人需要兼顧公司營運及家庭。

25.自喜洋成立以來,被告人 / 喜洋以星展銀行作為公司的銀行戶口,直至2018至2019年期間他沒有轉換過任何銀行。被告人於2019年9月聯絡星展銀行查詢借貸事宜及融資產品,被轉介到Sherby 為其客戶經理。Sherby於同月20日到訪喜洋寫字樓,了解營運情況及資金需求原因。經商討後被告人 / 喜洋向星展銀行申請無抵押貸款,並於同年10月9日以電郵方式提交包括喜洋的商業登記證和公司註冊等資料發送給Sherby轉交審批部。被告人於11月4日收到申請被拒的訊息。

26.被告人向Sherby查問被拒原因時,她指「太細」,但沒有作出詳盡解釋。被告人了解為公司規模或貸款額太小。期間Sherby稱可能需要找顧問協助。當被告人問及時,Sherby表示可介紹相熟的財務顧問朋友。

27.約於2019年11月19日,Louis So使用電話號碼9212 1759 聯絡被告人。他自稱是渣打銀行前僱員,當時任職財務公司,熟悉銀行審批流程,並表示可協助被告人。Louis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資料讓他尋找是否有合適產品。於2019年11月22日, Louis發送WhatsApp予被告人,向被告人索取一共7份文件,被告人提交包括私人貸款合同、銀行紀錄、財務報表、公司註冊文件、個人信貸評估帳號等。Louis於2019年11月25日到喜洋的寫字樓了解被告人借貸目的及公司環境。基於Louis有渣打銀行背景及表現專業,被告人相信Louis能夠協助他。

28.於2020年4月Louis 回覆因銀行環境艱難,短期內難以申請到貸款。被告人當時十分需要資金,便請Louis「幫幫手」。Louis於2020年7月建議被告人可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被告人指自己需要大約一百萬元的資金。雙方達成共識,貸款申請成功後Louis將收取貸款額的8%手續費。Louis收到被告人提交的喜洋商業登記、地址證明、星展銀行月結單及財務報表後曾告訴被告人幫他「做少少嘢」、「應該冇問題」,被告人稱理解為申請融資需要做一些計劃書展示公司生意的前途,吸引銀行投資,因此認為Louis所指「做少少嘢」是指需要幫喜洋做一份計劃書。

29.被告人與Louis於2020年7月15日在喜洋辨公室見面時,Louis把渣打銀行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文件[18]及董事會會議紀錄撮要[19]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把兩份均沒有內容,只有簽署版面的文件帶回家。他按Louis指示與鄧在相應地方簽署及蓋上喜洋的印章,並於同年7月17日交給Louis跟進。

30.於2020年8月14日Louis通知被告人申請獲批,貸款額為港幣1,059,000元。Louis安排被告人與他於渣打銀行任職的朋友Zola So 見面。被告人、鄧與Zola So於同年8月14日見面及簽署有關喜洋在渣打銀行的開戶表格、渣打「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貸款合同[20]及表格102[21]

31.被告人指當天Zola帶備的是完整的文件。文件上雖然已填上資料,但他沒有仔細閱讀內容, Zola亦沒有詳細解釋。Zola亦沒有要求他提供公司文件作核實或向他確認沒有第三方參與申請。所有「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均是他直接交給Louis跟進。

有關喜洋國際的強積金戶口

32.喜洋沒有強積金戶口, Louis於2020年7月15日把永明強積金計劃申請表格[22]、參與協議[23]以及被告人和鄧的成員登記表格[24]交給被告人簽署。被告人指當天只收到上述表格的簽名版面,沒有見到整份文件,而簽名版面上沒有填寫任何資料。

33.於同年8月3日被告人按照Louis要求存入港幣3,000元到永明的銀行戶口作第一期強積金供款,但被告人稱不清楚為何金額是3,000元。於兩天後,被告人按Louis指示以支票形式存入港幣3,000元到自己的私人戶口。Louis向他解釋該運作方式可盡快在銀行月結單中顯示到一筆3,000元的支票存款,並用作證明已繳付喜洋第一期強積金供款,從而加快渣打貸款審批進度。

34.Louis於2020年8月28日通知被告人貸款金額已發放到其渣打銀行戶口。被告人要求Louis提供發票以作手續費用入帳。被告人於2020年9月7日發出支票港幣84,000元作為Louis協助他成功申請貸款的手續費用。

法律指引

35.本席謹記此為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就控罪的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其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

36.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屬混合陳述。法庭可就入罪陳述給予絕對比重,就脫罪陳述給予相對小比重或不給予任何比重。

被告人的證供分析

37.被告人稱所簽署的文件均是由Louis 提供,或是在白紙上簽署。他亦帶該些由Louis提供沒有內容的文件回家給妻子鄧簽署。鄧信任他而簽署該些文件。被告人就選擇在Louis提供沒有內容的文件上簽署解釋是因為他妻子於2019年懷有身孕也是到臨盤生產的前一天才知悉鄧懷有身孕,因此他忙於照顧家庭。

38.被告人在作出申請時已年屆49歲。他自1997年從事製衣工作,有豐富的職場經驗。他於2006年開立喜洋,至案發2019年時有13年多的創業及經商經驗。被告人不論在年紀、工作及營商均有豐富經驗,亦有一定的人生閱歷。然而被告人卻稱他簽署由認識不久的顧問提供沒有內容的一疊文件,甚至把另一疊文件帶回家讓妻子簽署,屬不合理。

39.他於2020年7月15日把Louis提供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文件帶回家中,並依照Louis的指示在各處簽署及蓋上喜洋印章,於17日把簽妥的文件交給Louis。被告人是有充足的機會及時間翻閱申請文件。被告人指他當時只有貸款申請文件的簽名版面[25]以及一份沒有填寫任何資料的董事會議紀錄,作為一名有20多年職場及營商經驗的人在兩份完全沒有內容的文件,不聞不問下作簽署,屬匪夷所思。

40.根據被告人所指他了解Louis所指幫他「做少少嘢」是協助他撰寫申請融資計劃書,然而他一如既往沒有向Louis確認。除被告人提交的喜洋商業登記、銀行月結單、財務報表、信貸報告及被告人的私人貸款合同外,Louis對喜洋業務細節及被告人發展網上Kaza Home 的詳細計劃認知有限。被告人認為Louis 是指為喜洋撰寫融資計劃書,他必需給予Louis更詳細的拓展計劃構思及必然會要求Louis完成計劃書後供他審閱,確保準確表述其擴展構思。被告人稱公司十分急需資金,但不向Louis查問融資計劃書內容,亦完全不參與融資計劃書,是有內在不可能性。

41.被告人在盤問下同意「給予港幣84,000元但沒有計劃書」是不合邏輯,也同意「Louis所講做少少嘢是在申請書虛假地做一些事情,是關於虛假入息的層面」。在覆問時,被告人解釋若他和Louis有具體討論計劃書如何做但最終沒有做到便不合常理。但被告人當時是沒有理解Louis要做一些虛假事宜。

42.法庭認為被告人清楚表述Louis「做少少嘢」是在申請書上做一些關於虛假入息的事,沒有混淆的地方。再者,Louis最終沒有撰寫計劃書,然而被告人卻認為沒有問題,只要Louis協助他成功申請貸款便可。這並不合理。

43.根據被告人的證言,他就所有有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及相關支持文件上簽署及 / 或蓋印時,申請表及支持文件均是沒有任何內容或內容已被填上但被告人沒有仔細閱讀,包括:—

簽署日期 文件 簽署時狀況
2020年7月15日 「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 只有簽署版面
董事會會議紀錄撮要 文件沒有填寫資料
2020年8月14日 渣打銀行開戶表格 沒有仔細閱讀
渣打「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合同 沒有仔細閱讀
表格102 沒有仔細閱讀
表格108 沒有仔細閱讀
2020年7月15日 永明強積金計劃申請表 只有簽署版面
參與協議 只有簽署版面
被告人和鄧的成員登記表格 只有簽署版面
2020年7月 強積金供款紀錄 文件沒有填寫資料

44.被告人對所有申請及 / 或支持文件均同樣在不知內容下全部簽署,亦不作任何查詢及核實是有違常理。被告人表示他經商20多年,「製衣係非常嚴謹嘅工作」、「做得好清楚好小心」,即使何等困難也不同意以虛假方式做事[26]。然而對所有申請文件均認為簽署沒有內容的文件沒有問題。被告人稱因新生兒導致他需要照顧家庭。被告人稱一向小心謹慎,當時幼兒剛出生,更要為家庭著想,不魯莽行事,冒險簽署空白文件。

45.被告人在其錄影會面中指跟從Louis安排向永明購買強積金。他沒有詢問被告人有關薪金事宜,因當時還未開始,說「出左先填寫到數字」[27]。薪金是強積金申請的重要一環,被告人稱他受僱時也曾供款予強積金計劃,因此對強積金應有一定了解。被告人知悉Louis協助他購買強積金時,一直沒有要求提供他的薪金資料,理應作出查詢及 / 或自行把薪金數目提供。然而根據他指已被要求供款,即強積金計劃已被批核,他亦沒有就申報的薪金事宜,跟Louis作出查詢並不合理。

46.被告人於盤問下指Louis曾問被告人薪金填多少,被告人曾回答及表示他及鄧的工資大約港幣15,000元。這跟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回應Louis沒有問他們工資不符。被告人澄清法庭上的說法才是正確,錄影會面時混亂了。被告人沒有就錄影會面時身體狀況表示任何不適,被告人不只是稱Louis曾問及有關薪金事而,他是提供了實際數目,實難以混淆。

47.被告人稱對永明強積金文件沒有印象,他曾向Louis提供資料,但內容不是由他填寫。被告人只知曾以支票形式支付港幣3,000元予永明。被告人同意永明金融強積金文件內所載有關他及鄧薪金屬虛假資料[28]

48.被告人在盤問的第二天自行作出補充,稱曾鄭重指示Louis按照他提供的資料申請,不要勉強去貸款。他表示這樣說的原因是因為他已經簽了空白表格給他,所以不可以改動他的資料。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證言矛盾,他簽署空白表格亦沒有查問表格內容,對表格需要的資料及Louis最終填寫的資料一無所知,如何核查資料是否正確。被告人既然為此擔憂,他於2020年7月17日把表格給予Louis時作出警示,他大可要求Louis出示已填寫的表格及文件讓他審核。然而即便被告人自稱小心謹慎,仍然任由Louis自行填寫多份申請表及支持文件。被告人指曾向Louis作警示,申請時不可作不合法的行為,然而被告人在其兩次的錄影會面、主問及WhatsApp訊息均從沒有提及曾作出該等指示。

49.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在庭上的證供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存在關鍵性的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提醒自己,即使不接受被告人的證供,這並不代表被告人有罪,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50.本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錄影會面紀錄內容,本席認為被告人在警誡下作出的事項跟庭上證供存在不能磨合的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不接納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內的脫罪陳述。

辯方質疑

議題:控方不能排除作出欺騙的作為是他人所為

51.辯方指控方未能反駁Louis是由被告人聘用多年的星展銀行安排的客戶經理Sherby介紹的事實,因此支持被告人稱對「百分百貸款」的具體申請要求並不通曉,更對Louis提交關於僱員薪酬的支持文件內容不確實無訛一事沒有認知。

52.星展銀行安排客戶經理服務顧客是銀行恆常做法,被告人透過客戶經理Sherby向銀行提交的申請被拒後,被告人跟星展銀行的業務往來在該階段已結束。Sherby是星展銀行於2019年11月安排服務被告人的客戶服務經理,在接受Sherby 於星展業務外介紹的獨立財務顧問時,兩人只認識不超過2個月,在這短時間內是未足以驅使一名從商20多年的人無條件的信任。

53.被告人僱用Louis的服務時是知悉Sherby介紹的是獨立財務顧問及Louis是財務公司僱員身份。根據被告人的證供,他是基於Louis的優良服務態度及想借助Louis是前渣打銀行僱員而接受Louis的服務,跟被告人使用星展銀行服務多久沒有直接關係。Louis跟被告人於2019年11月開始接觸及處理貸款申請事宜,至2020年7月處理申請涉案計劃。兩人只認識約半年多,而被告人稱已就申請的所有文件均簽署由Louis提供沒有內容的申請表及支持申請文件是有違常理。

54.即使Louis是由Sherby介紹,這跟被告人作為星展銀行長期客戶無關,因被告人清楚知悉Sherby 的引薦與星展銀行服務無關,而被告人只認識Sherby 短至2個月,更不能支持被告人對「百分百貸款」的具體申請要求並不通曉的提議。

55.辯方指渣打銀行作為貸款機構有責任核實借貸企業即喜洋是否符合「百分百特惠貸款」的申請資格,及審核所有有關該貸款的申請資料和文件。貸款由渣打銀行的客戶經理負責處理申請。

56.渣打銀行作為貸款機構是需要核實喜洋參與「百分百特惠貸款」的申請資格。然而,銀行只可依賴申請人所填寫的資料及提供的支持文件以衡量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計劃的條款。銀行貸款機構並沒有私下調查申請人背景及隱私的恆常機制。貸款機構尤其依賴申請人就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作出聲明確認資料真確無訛。

57.辯方指若渣打客戶經理Zola發現有中介或第三方的參與,他必須提醒被告人需要在申請表上如實聲明。就Zola是否知悉或認為有第三方參與涉案申請,舉例如有人陪同被告人遞交申請、被告人透過第三方人士的協助遞交申請或被告人士由第三方人士轉介到銀行。本席認為被告人由第三者陪同到銀行並不支持客戶經理必然知悉或懷疑喜洋申請有第三方參與。

58.辯方批評Zola違反渣打銀行的要求,包括未有確認被告人是否已經是渣打客戶才處理其「百分百特惠貸款」申請,因Zola確認渣打銀行只能為公司客戶申請該貸款計劃。就不是渣打銀行的公司客戶,客戶經理應先要求客戶在申請貸款計劃的同事申請渣打銀行戶口。

59.不爭議的是喜洋在渣打銀行開立戶口,即渣打銀行接收到喜洋的貸款申請時並不是渣打銀行客戶。Zola作為客戶經理無疑未有完全依從渣打銀行要求處理申請,但沒有證據反映喜洋是不符合渣打銀行開立戶口資格。Zola無疑沒有根據銀行要求先開立戶口才處理貸款申請,但只屬他個人工作上的問題,並不影響被告人開立戶口資格或被告人提交申請表及支持文件供銀行審核。銀行仍需以貸款計劃條款審核喜洋是否合符資格獲貸款。

60.辯方指責Zola有責任提醒被告人有關第三者參與的事宜。表格內已清楚列出相關第三者參與的接受性。被告人作為喜洋代表的申請者,填寫表格時理應了解銀行要求及表格內就第三者參與的限制及已簽署聲明確認所填寫資料準確。Zola沒有再次向被告人確認並不影響被告人在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書上簽署、蓋印及作出聲明。

61.被告人作出申請時不是渣打銀行客戶,辯方質疑被告人跟Zola如何接觸,認為顯然是由第三方轉介及協助遞交申請表格到銀行,提議Louis跟Zola別有交易內情。

62.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就渣打信貸評核步驟反映批核「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並不是Zola的個人決定。他在填妥或收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必須交到渣打Fulfilment Team參照由HKMCI提供的申請所需文件清單,檢查借貸企業遞交的文件是否妥當,再由Business Banking Department 的Business Initiation Assurance (下稱「BIA」)審查。BIA把貸款申請交到Credit Department 處理。若申請符合要求,Credit Department才會簽署一份「Approval Worksheet for SFGS 100%」貸款及細則。最後由客戶經理通知申請結果。

63.從上述程序反映,客戶經理的主要職務是負責核實申請文件、收妥及跟客戶聯絡。客戶經理並沒有審批申請的權力,而審批過程亦經銀行不同部門多次審核。申請人填寫資料、提交所需資料及申請公司營運是否合符「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要求明顯是貸款申請成功與否的關鍵,而不是渣打銀行客戶經理處理申請時次序上有否絕對遵從銀行要求。

64.申請表格有多種方式可送達銀行。辯方指不是由被告人送達便必然是由第三者送達,因此Zola必然知悉有第三者參與是沒有基礎的猜測。

65.辯方指從被告人跟Sherby、Louis 及Zola的WhatsApp對話反映,被告人有可能對「百分百特惠貸款」的申請背景只是片面及不準確的理解。因此,被告人在關鍵時刻有知悉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66.辯方的基礎是被告人從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17日來回傳遞Louis要求的資料。被告人因兒子出生忙於處理家庭事宜。被告人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7日繼續通過手提電話號碼9212 1759跟Louis聯絡並傳送文件。Louis於2020年4月11日提議被告人申請涉案貸款計劃,被告人已從電視知悉有關「百分百貸款計劃」,問Louis是否「中小企融資擔保」並詢問Louis是否可以幫他申請到。Louis回應是「收到收到,得,我再睇睇」。Louis提點被告人需要處理強積金事宜,否則不符合「百分百特惠貸款」的申請資格。Louis及後協助被告人申請永明強積金。Louis曾回應被告人「我幫你度一度啊,有得搞」。

67.辯方引用上述通訊紀錄支持辯方提議被告人對「百分百特惠貸款」計劃只有片面或錯誤認知。被告人同意給予Louis 8%批核貸款額是讓Louis協助處理申請,這並不代表被告人作為一名49歲,有20多年營商經驗,有一定閱歷的人同意簽署多份沒有內容的表格及文件,鋌而走險承受有機會觸犯法律的風險。

68.被告人於會面紀錄內打比喻「猶如委託律師代處理一些文件一樣」,認為沒有問題便簽署,沒有理會其他事宜。本席認為即使委託律師代處理,亦不會不聞不問細節,簽署多份空白文件,尤其Louis並不是合資格的法律代表,只是他認識數月的中介代理。兩人的WhatsApp通話反映被告人着急拿取資金周轉,不斷催促Louis推進申請,並不能支持被告人對涉案貸款計劃只有片面或錯誤認知。再者被告人的說法跟他在錄影會面內稱做事非常小心背道而馳。

總結

69.根據本席的證據評估與分析,被告人在錄影會面內同意在有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中喜洋就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僱員薪酬包括被告人入息是港幣93,000元及鄧的入息是港幣80,500元屬虛假陳述。辯方在庭上對此亦沒有爭議。

70.本席裁定被告人在完全知悉證物內容下簽署「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表格及所有提交的支持申請文件,並在完全知悉文件內容下簽署相關聲明確認內容真確無訛。

71.本席裁定被告人在完全知悉證物內容下簽署相關永明強積金計劃文件,虛假報稱被告人及鄧的入息。

72.被告人作出虛假陳述明顯是藉作欺騙,即向渣打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渣打銀行向該喜洋批出貸款港幣1,059,000元,並就上述貸款向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擔保,導致喜洋及 / 或被告人獲得利益,或導致渣打銀行及 / 或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申請由第三方轉介/ 協助

73.不爭議的是被告人約於2019年11月已認為Louis專業及加上Louis是前渣打銀行僱員,因此有信心對方可協助他,兩人亦於2020年7月達成協議,Louis協助他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申請成功後被告人將支付Louis 8%的批核貸款額。

74.被告人在申請表格內確認喜洋的申請不是一個由第三方人士轉介的申請,亦沒有第三方人士就喜洋的申請收取費用,明顯是虛假陳述。

75.被告人作出該虛假陳述明顯是意圖詐騙而誘使渣打銀行向喜洋批出貸款。

76.渣打銀行基於虛假陳述向喜洋貸款港幣1,059,000元,並就上述貸款向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擔保,導致被告人及 / 或喜洋獲得利益,或導致渣打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77.基於本席對本案證據的評估與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的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方證物P1

[2]  控方證物P1,第1至8段

[3]  控方證物P1,第9 至10段

[4]  控方證物P1,第12 至27段

[5]  控方證物P1,第28至32段

[6]  控方證物P1,第33至49段

[7]  控方證物P1,第50至54段

[8]  控方證物P1,第55至58段

[9]  控方證物P1,第59至60段

[10]  控方證物P1,第61至68段

[11]  控方證物P1,第69至70段

[12]  控方證物P38(a),記項822至 837

[13]  控方證物P38(a),記項841至853

[14]  控方證物P38(a),記項478至487

[15]  控方證物P38(a),記項502至 515

[16]  控方證物P38(a),記項724至 728

[17]  控方證物P38(a),記項1185

[18]  控方證物P6

[19]  控方證物P9

[20]  控方證物P17

[21]  控方證物P18

[22]  控方證物P24

[23]  控方證物P25

[24]  控方證物P26(1)及(2)

[25]  控方證物P6,第138及139頁

[26]  控方證物P38(a),記項1185

[27]  控方證物P38(a),記項822至 837

[28]  控方證物P38(a),記項841至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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