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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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政司司長為了紓緩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的現金流問題,於2020年至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宣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稱「該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旨在紓緩企業因收入減少而無法支付僱員薪金或租金的壓力,以減低企業倒閉和裁員。「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由2020年4月20日開始接受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825/2023[2025] HKDC 14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5/2023

[2025] HKDC 1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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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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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5年8月2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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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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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案情

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2.財政司司長為了紓緩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的現金流問題,於2020年至2021年度財政預算案宣佈在「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稱「該計劃」)下推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旨在紓緩企業因收入減少而無法支付僱員薪金或租金的壓力,以減低企業倒閉和裁員。「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由2020年4月20日開始接受申請。

3.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渣打」)是參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貸款機構。

4.「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的申請企業必須證明自2020年2月起的任何單月營業額較2019年間任何季度的平均每月營業額下跌30%或以上,及在2019年12月底前已營業最少3個月。特惠貸款最高總貸款額為借款企業的6個月薪金及租金支出總和,或2019年間最高單月淨收入的一半乘6(僅適用於借貸企業沒有任何薪金及租金開支),上限為港幣400萬元。

喜洋國際有限公司申請

5.喜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喜洋國際」)於2006年2月16日成立。在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和他的妻子鄧銘欣(下稱「鄧」)是喜洋國際的董事兼股東,而只有被告人負責營運喜洋國際。

6.喜洋國際向渣打提交的一份「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表當中,顯示被告人以主要擔保人的身份代表喜洋國際向渣打提出該貸款申請。被告人在申請表格上確認所提供的資料全部確實無訛,及申請不是一個由第三方人士轉介的申請,亦沒有第三方人士就喜洋國際的申請收取費用。負責處理喜洋國際申請的渣打客戶經理是蘇志華。

7.喜洋國際就支薪期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薪金開支,提交一份永明信託有限公司(下稱「永明」)的強積金供款通知書(下稱「供款通知書」)。供款通知書中顯示喜洋國際是一名僱主,及只列出兩名僱員,即被告人和鄧。供款通知書顯示被告人於支薪期的收入是港幣93,000元,而同期鄧的薪金是港幣80,500元。喜洋國際的申請於2020年8月13日獲初步批核,金額為港幣1,059,000元。貸款金額是供款通知書上顯示僱員入息總和加僱員強積金供款乘6所得。

8.然而,被告人在提交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內虛報被告人和鄧在2020年7月的真實薪金,及申請沒有第三方人士轉介和收取費用。被告人向渣打虛報事項,以獲取貸款和增加貸款金額,導致渣打和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出和擔保了港幣1,059,000元的貸款。

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0.辯方確認廉政公署提供就被告人的「身世背景口供」內容。

11.辯方大侓師的書面求情撮要指,被告人現年53歲,在廣州出生,於1984年來港定居。他跟妻子育有一名5歲的兒子。被告人從1997年起從事製衣工作,至2006年成立涉案公司喜洋國際。被告人跟妻子是喜洋國際的董事兼股東。

求情

12.辯方指出「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是為紓緩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的現金流問題而推出的本地措施,不涉及國際貿易的商業詐騙或跨境國際因素,因此對香港的銀行體系,或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名譽沒有造成巨大的衝擊。

13.被告人於2006年已成立喜洋國際,案件並不涉及被告人為詐騙而設立公司。而被告人及其妻子均是喜洋國際真實的持份者,沒有牽涉利用「假員工」之類的手法。辯方指相關表格是於2020年7至8月向不同機構遞交,犯案時間屬短的時段。被告人已於2023年9月21日償還貸款。

14.辯方邀請法庭考慮包括犯案的規模、時間及被告人罪責較低、案情情節相對輕微等因素,提議法庭可以30至36個月的監禁刑期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

求情信件

15.辯方呈遞包括由被告人、其家人、朋友及代表商會撰寫的求情信。

16.被告人在求情信內重申審訊時提出的解釋,即其兒子在夫妻二人不知悉已懷孕下突然出生,照顧母子二人導致他身心疲乏犯下本案。他稱在案件調查期間充分配合廉政公署,並在審訊中詳細交代事實。被告人指他是家中的經濟之柱,需要照顧妻兒及母親,並希望法庭體諒他案發時的背景,寬大處理。

17.被告人的妻子在信內指被告人是她、兒子及被告人母親的唯一依靠。自被告人被起訴妻子精神受困,身心俱疲。她稱被告人為一名好爸爸,在經濟壓力下犯下過錯。他承擔責任,妻子請求法庭輕判。

18.被告人的親人包括其弟弟、嬸嬸及妻子表妹分別在求情信內形容被告人為照顧家人、樂於助人及有責任心的人。他們要求法庭輕判,讓他回歸家庭。

19.被告人的朋友葉先生形容被告人為正直及勤奮,認為是中介公司疏忽及錯誤指導導致被告人觸犯法規。朋友王先生形容被告人為誠實、善良及有責任的人,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被告人的另一名朋友鄧先生形容被告人為勤奮,請求法庭體諒被告人為家庭之柱,輕判被告人。

20.由粵港澳大灣區青年發展會黃文建主席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兩人當志願工作的時候認識。他形容被告人為本性善良和熱心公益,從未缺席深港兩地的公益活動。

21.元朗青年商會2011年會長鄧欣傑撰寫的求情信內,形容被告人是有責心感及熱心公益的人,在生活上及工作上均積極向上,在其工作領域表現卓越。

判刑考慮

22.本席已小心考了控罪的整體案情、辯方的求情陳詞、依賴的案例及辯方呈遞的求情信件。

23.欺詐罪屬嚴重罪行。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控罪的個別案情。根據條例,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均可處監禁14年。

24.辯方援引HKSAR v Ho Ka Keung CACC 196/200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戴志偉 [2011] 4 HKLRD 529、HKSAR v Wong Mei Heung CACC 273/2010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祈澧 [2022] HKCFI 1519等案例。

25.Ho Ka Keung案中的上訴人經第三方人士靠攏成為一間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作為保險經紀向另一公司提交具失實陳述的申請表,從而誘使該保險公司批出人壽保險。上訴法庭認為案件是精心策劃,持續及具規模,上訴人扮演積極及關鍵角色, 因此認為30個月的監禁刑期不屬明顯過重。

26.戴志偉 案例涉及串謀詐騙控罪,上訴法庭考慮到犯案為期4年9個月之久,上訴人行為導致香港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名譽受損,因此認為原審法官採納3年半監禁的量刑基準屬適當。

27.本席同意辯方指案件沒有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造成巨大的衝擊。貸款機構向借貸企業發放「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資擁有的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把「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全數購入,並由香港特區政府作出百分百擔保。誠如辯方所指,「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是為紓緩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的現金流問題而推出的本地措施,若所有不符合申請要求的企業均以欺詐方式獲批貸款,無疑會增加香港特區政府作為擔保方的風險。再者,政府可承擔的風險有限,企業以欺詐方式不法地獲得貸款,同時奪去合資格企業獲批貸款的機會及 / 或獲批貸款金額的數目。被告人詐騙香港特區政府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的企業提供的援助計劃,協助該些企業渡過客觀營商環境困難的難關。本席認為不論在案情及在被告人的罪責均屬嚴重。

28.控罪涉及詐騙金額為港幣1,059,000元,並不屬小的金額。被告人是有預謀犯案。他在明知載有虛假陳述的申請書上簽署確認資料真確無訛,誘使相關審核機構接受為真實而批核貸款,從中獲得利益。

29.被告人在干犯本案件的控罪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30.本席已考慮了辯方呈遞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在求情信件內重申審訊時的解釋,犯案是因為兒子突然出生,導致他身心俱疲而犯案。本席的裁決基礎是被告人有意圖詐騙,誘使渣打銀行批出貸款。法庭不接受被告人指是因身心疲乏,沒有見過文件,或對所有文件內容不理解下簽署的抗辯。被告人對干犯本案明顯沒有作出反思及 / 或懷有悔意。

31.考慮了上述的判刑因素後,本席認為36個月的監禁刑期為合適的量刑基準。

32.辯方依賴Wong Mei Heung案例內指法庭應考慮被告人作出賠償為求情因素,要求法庭扣減被告人的刑期;及許祈澧案例內指歸還涉案款項被視為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該案的上訴人在被起訴前全數償還款項最終獲得16.67%的額外刑期減刑。

33.辯方撤回被告人妻子稱被告人售賣住所償還貸款的陳詞。被告人是使用積蓄還款。本席認為被告人以欺詐犯案不合法地獲批貸款,被告人償還貸款屬應負的責任,但被告人償還款項亦應被考慮為求情因素。被告人於2021年3月23日被拘捕後並沒有即時償還貸款,而是於2023年6月26日在再次被拘捕及起訴後,才於同年9月21日把貸款全數償還。因此沒有許祈澧案例內上訴人在被起訴前還款的考慮。本席認為酌情扣減1個月的刑期為合適。

34.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在書面及庭上的求情陳詞、援引的案例後,認為在個人背景上沒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因此判處被告人35個月的總刑期。

(崔美霞)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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