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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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四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及21(1)(b) 條,被判三十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990/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90/2002

HCMA 9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9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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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鍾狄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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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28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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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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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及四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 及21(1)(b) 條,被判三十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案情撮要

2.案情顯示,上訴人使用兩部伺服器在電腦網站www.Rapewolf.com上發布淫褻物品。而在他天水圍的住所內,搜獲的三部電腦內存淫褻電腦圖像,另有三十一隻屬於淫褻的影視光碟。上訴人管有這些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用途。

上訴理據

3.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原本集中於指他並不知情,沒有發布涉案淫褻圖像等等。但本席在聆訊時向上訴人解釋,因他自己放棄就罪名的上訴,他只可以依據裁判官裁定他七項罪名成立的案情作減刑陳詞。

4.上訴人的論點指,涉案淫褻圖像牽涉人獸交、成年人與兒童性交及肉體虐待的少於十幅。雖然他同意淫褻的圖像很多,而且不少與強姦實錄有關,他指三十月監禁過重。他依賴上訴庭案件Hiroyuki Takeda(Tekeda)[1998] 3 HKC 411。他指在本案他所發布及管有以供發布的淫褻圖像的淫褻程度並不及Takeda案件中所顯示的斷肢及屍體,亦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發布有關圖像是圖利,故此不應以三十個月作為判刑。

5.他指裁判官可能受到輿論影響而重判他。上訴人強調他年少時雖曾干犯偷竊罪,但在接受教導所刑罰後,他已經盡力從新做人。他只有中二程度,但仍然努力學習,在電腦方面有所成就,甚至在政府部門教授電腦。他指現時婚姻失敗,電腦生意亦因被控控罪及被定罪後而失敗,他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本席減刑。

判刑理由

6.在本席未處理答辯人回應前,本席首先道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上訴宗卷第87頁內):

「上訴人,31歲,與妻子進行辦理離婚事宜中。上訴人有6次刑事犯罪紀錄,全部涉及不誠實要素,最近期的是1999年10月所犯。

從該網站上可閱覽的淫褻圖像有男女性器官裸體照、人獸性交、成年人與兒童性交、肉體的虐待、強姦實錄等等。淫褻程度雖不涉屍體或斷肢,亦不低於該等內容。涉案圖像令人有恐怖、反感、作嘔的感覺。基於在互聯網上發布,影響廣泛,青少年可隨時瀏覽,會因而步向傷風敗德及不正確的道德觀念,故此判刑時應令社會人仕知道法庭會嚴辦此類案件以儆效尤。

就第1,2,3項控罪中的淫褻電腦圖像,都是發布於上訴人所管有的網站www.Rapewolf.com上。而第4,5,6項控罪中的淫褻電腦圖像是儲存於上訴人家中的電腦裡作備份用途。第7項控罪中的淫褻光碟也儲存於上訴人的家中作備份用途。本席亦考慮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量刑折扣。

因此本席判刑如下:第一項 四個月;第二項 兩年六個月;第三項 兩年;第四項 九個月;第五項 一個月;第六項 一個月;第七項 兩個月。各項控罪,同期執行。」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代表盧律師陳詞指出,裁判官對控罪所涉的淫褻物品有以下評語:「淫褻程度雖不涉屍體或斷肢,亦不低於該等內容。涉案圖像令人有恐怖、反感、作嘔的感覺。」裁判官絕對有權對該批物品作出以上評價。

8.盧律師亦提及在律政司訴周冠立(譯音)[1996] 2 HKC 600一案中,上訴庭就一般的出版及管有淫褻物品罪行(在603頁)說:

「..., we wish to state with emphasis that where it is shown that there is serious obscenity, whether it is proved or admitted,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s undoubtedly appropriate even for a first offender...」(節錄原文)

即上訴庭強調,不論經舉證或被告人自己承認,案情顯示出淫褻程度嚴重的話,那麼對一個初犯者判以監禁的刑罰,毫無疑問是合適的。盧律師指即使上訴人初次干犯同類案件,裁判官以監禁刑罰是非常合適的。

9.盧律師亦指,上訴人所犯的並不是一般的單純的出版及管有淫褻物品。上訴人是在互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從而圖利。她亦依賴上述Takeda案件。在該案件,法庭曾經指出在聯網上發布淫褻物品是十分嚴重的,是加重案情嚴重性的因素;因在聯網上瀏覽的人可以很多,而且當中可能包括兒童或是精神不穩定的人,所以如果發布是以圖利為目的,那便視為加刑的理由。

10.盧律師亦向本席提及另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姚志仁(譯音)HCMA 623/2001。在該案件,被告人管有以作發布用途的淫褻圖片涉及兒童。原審裁判官接納該案件上訴人並非為圖利,但仍以三十個月作為監禁判刑起點。麥明康暫委法官認為,如果案中涉及大量有關兒童的淫褻物品,即使被告人為初犯,三十個月的判刑起點仍然合適。

11.盧律師更特別指出本案件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且審訊為期長達十日之久,裁判官以三十個月作為判刑沒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

裁斷

12.在本案,裁判官考慮過涉案的圖像,他絕對有權指「淫褻程度雖不及屍體或斷肢,亦不低於該等內容」。雖然上訴人自己指,有關人獸交、成人與兒童性交及肉體虐待的圖像少過十張,但事實上,這些圖片是存在的。再者,上訴人亦不否認涉及強姦實錄的圖像為數不少。本席亦不能忽視該網址是www.Rapewolf.com,這很明顯是以「強姦」作為地址名稱。

13.Takeda案中的被告亦沒有圖利,當時暫委法官黃正汝只說:「如果有圖利的話,只是加重刑罰的理由」。在本案,本席剛才讀出裁判官的判刑理由。裁判官根本沒有說因為上訴人圖利而將刑罰加重。

14.在本案,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後,當將案件押後,索取背景報告。在索取了報告後判刑當日,當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亦將上訴人的背景向裁判官陳述(參閱上訴宗卷第426-428頁)。其實關於上訴人的背景:即他年少時犯過偷竊、曾入教導所、自力更新等等,全部曾向裁判官提及,唯一沒有提及的是他生意失敗及精神上受到壓力。

15.本席考慮過本案案情、裁判官判決的判刑理由、及上訴人提及的背景,尤其今天才提及上述的兩項背境:生意失敗及精神上受到壓力,本席仍然看不出裁判官的判刑刑期過重。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觀點。裁判官是一名專業的法官,他有自己的主見,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受到廣泛輿論轉載本案影響而重判上訴人。

16.在本案所牽涉的罪行最高刑罰為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本席閱讀過本案案情,所牽涉的淫褻程度及就數量而言,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判三十個月的刑期是過重,亦看不出裁判官在判刑時有犯上任何原則性的錯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