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Yim Wah 對 Tso Kim Kum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6238/202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April 2026.
1. 本案涉及一宗位於九龍九龍灣啟興道2號太平洋貿易中心(「該大廈」)的滲水爭議。原告人及被告人均為該大廈內單位的登記業主,原告人擁有1537室,而被告則為其上層1633室的業主。原告人指稱,被告人單位長期滲水,最終導致原告單位廁所天花於2025年5月1日大面積剝落,構成滋擾及損害。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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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238/2025 [2026] HKDC 6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5年第6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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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涉及一宗位於九龍九龍灣啟興道2號太平洋貿易中心(「該大廈」)的滲水爭議。原告人及被告人均為該大廈內單位的登記業主,原告人擁有1537室,而被告則為其上層1633室的業主。原告人指稱,被告人單位長期滲水,最終導致原告單位廁所天花於2025年5月1日大面積剝落,構成滋擾及損害。 2.原告人於2025年12月8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提出申請登錄《非正審判決》(「本申請」),並要求以下濟助:
3.為支持本申請,原告於2025年11月18日及12月8日分別向法庭檔兩份誓章,以證明原告人送達本案的《傳訊令狀》及公證行檢驗報告等文件給予被告人。 程序背景 4.本申請於2026年1月14日排期進行聆訊。原告人親自出庭,並無法律代表;被告人則缺席。 5.在處理本申請前,本席首先考慮是否應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繼續聆訊。根據《區域法院規則》(「《規則》」)第32號命令第5條第1款,倘若傳票聆訊中任何一方缺席,法庭必須在考慮申請的性質後,並在認為屬合宜的情況下,方可在該方缺席下繼續處理申請。 6.本席考慮到,原告人於2025年12月15日向法庭存檔的誓章,當中提及原告人已將本申請的傳票送達上層1633室的被告人;誓章亦附有送達照片,以佐證其送達行動確已進行。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信納該傳票已送達被告人,而就本階段而言,本席認為繼續聆訊屬合宜。 原告人的案情 7.簡而言之,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的陳述主要如下:
8.原告人指出,被告人在獲送達《傳訊令狀》後,並無向法庭存檔或送達任何《擬抗辯通知書》或《抗辯書》。 原告人未能有效送達《傳訊令狀》 9.就本申請而言,原告人必須首先證明《傳訊令狀》已依照《區域法院規則》妥為送達,否則法庭不能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3號或第19號命令登錄《非正審判決》:詳見《規則》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第1及2款和第9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另見Hung Lai Wan v Ngo Sam(unrep, HCA 3189/2016, 2017年2月2日)第11至14段。 10.《傳訊令狀》的送達方式受《規則》第10號命令第1條所規範,當中指原告人或其代理人須:—
11.雖然《規則》第65號命令第5條第1款容許一般文件以「普通送達」方式送達,例如將文件留置於須予送達者的恰當地址,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傳訊令狀》。換言之,除非法庭另作命令(例如根據第65號命令第4條替代送達命令),否則《傳訊令狀》須依照第10號命令的規定送達,而不能以普通送達方式代替。 12.經考慮原告人所提交的誓章及相關材料後,本席無法接納原告人已依照《規則》第10號命令的要求,向被告人有效送達《傳訊令狀》。原告人在其《申索陳述書》以及誓章中均指出被告人單位門外並無信箱。基於此情況,原告人將《傳訊令狀》及檢驗報告等文件置於公文袋內,再放置於被告人單位的門閘底部。然而,《規則》第10號命令第2款所容許的「投入信箱」方式,僅在該地址設有信箱時方可採用;若該處所並無信箱,原告人便不能依賴此方式視為有效送達,詳見:Tsai Wen Chin v Zhao Yie (unrep, HCA 1191/2011, 2012年9月18日)案中第3段。 13.綜合上述情況,由於原告人未能證明《傳訊令狀》已妥為送達被告人,本席認為原告人於2025年12月8日提出的傳票申請並不符合登錄《非正審判決》的先決條件。基於送達程序上的缺失,本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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