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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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2001年8月7日上午9時48分,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近彩暉花園,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編號HJ7896的公共雙層巴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刑罰,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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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54A/2002 HCMA45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4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阮雲道法官 聆訊日期:2002年9月3日 裁決日期:2002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於2001年8月7日上午9時48分,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近彩暉花園,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編號HJ7896的公共雙層巴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刑罰,現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所干犯的危險駕駛屬極嚴重事件,因為事發時他所衝過的紅燈是賴以管制行人過路處的,當時一名10歲男童看到該處亮起綠燈,於是橫過馬路,被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撞倒。幸好該名男童的傷勢不太嚴重,留院觀察兩天後便出院。 3.在原審時,裁判官錯誤地引用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7(1)(a)條判處第4級罰款,其實應引用第37(1)(b)條判處以第3級;差別在於第4級是$25,000而第3級則是$10,000。最後,裁判官判處$6,000罰款,本席認為並非明顯地過重。 4.至於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停牌12個月,本席考慮到雖然上訴人持有駕駛執照己達26年之久,這還是他第一次干犯交通過失。雖然本案屬嚴重交通事件,幸好該名男童只受輕傷。本席亦考慮到上訴人是其家中的經濟支柱,他有三名兒子,其中兩人就讀中學,一個在讀大學。他在九鐵任職司機已6年,由於這次交通意外,上訴人亦失掉了工作。在這經濟低迷的環境下,上訴人丟了工作和被停牌,不能尋找最適合他的工作來維持家計,對他來說是極大的損失。 5.本席相信上訴人對干犯本案已知錯及感到後悔,希望他以後駕駛時不要再漠視交通指示及標誌。 6.經考慮上述因素,本席批准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停牌期限減為6個月。
控方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何和禮律師行委派霍顯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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