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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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454/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54/2002

HCMA 45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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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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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6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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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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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主要是依賴兩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10歲小童,他在當日早上9時45分,於肇事地點正在橫過馬路,當時第一控方證人與其孿生弟弟和一名朋友在一起。該10歲小童供稱他當時是沒有留意實際交通情況,不久,他看見綠色行人過路燈亮起,他便踏出腳步,在他剛踏出了一步時就遭一些東西撞倒。之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3.第二控方證人是一位坐在上訴人所駕駛之巴士上層左面第五行靠窗座位的乘客。當時他很清楚看見左邊和前面窗外的事物,巴士前面沒有任何車輛,從遠處他看見數名兒童,其中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在巴士距離停車線10米左右,黃色交通燈號亮着,當時巴士沒有減速,亦沒有停下,仍以每小時30-40公里的車速行駛。該證人說當巴士距離停車線4米左右,交通燈號轉為紅色,但巴士依然沒有減速,亦沒有停下。接着,他聽到砰的一聲,及聽到一名婦人大聲喊叫,巴士才立刻停下,他下車後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倒。

4.第三證人是一名交通警員。於事發後,他在醫院見過控方第一證人,他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哭着說他甚麼都忘記了。

5.雙方同意該案情提及當時在肇事現場的環境及關於拍攝相片的情形,而另外,控方亦有將相片及比例圖作為逞堂。

6.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但雙方在事實上同意上訴人是該肇事巴士的司機,他有25年駕駛經驗,沒有任何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其後,裁判法官聽取了各方面的陳詞後,便作出裁斷。

7.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裏,他有留意控方證人是否一名可信的證人,裁判官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聲稱,他當時是在綠色行人過路燈亮起時,才踏出腳步。裁判法官亦有留意該名小童在醫院時,曾向警員哭著說他忘記所發生的事情。

8.裁判法官要在該案件的事實上作出裁斷,很明顯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認為第一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均可信及可靠。無可否認,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獨立證人,當時他確是靠著巴士窗邊而坐,亦沒有其他車輛在該巴士前面阻礙他的視綫,所以很明顯控方第二證人的視綫沒有受到任何阻礙。

9.今天,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方面,定上訴人入罪是不穩妥,因裁判法官沒有正式去分析當時第一控方證人是否在肇事現場玩耍,及控方沒有傳召其他兩名小童上庭作供。但裁判法官有指出控方是有足夠的證據指證上訴人。控方為何不傳召其他兩名小童,本席認為在該上訴過程中並不重要,因為第一控方證人稱聲他很清楚看到綠燈。而第二件事,控方有一名獨立證人,而該名獨立證人是一名成年人,他當時是坐在巴士上層,他的視綫亦沒有受到阻礙,基於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過整體證據後,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得以證明上訴人是危險駕駛。

10.在上訴方面,本席要提出一點,關於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他是絕對有酌情權的。上訴不是重審,而上訴庭不可以代替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因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是有機會看到各證人所給的口供,所以裁判法官最適合裁斷信納那位證人的人。

11.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於事實上的裁斷,並沒有出錯,而他是有足夠理由去相信控方證人,故本席認為該定罪,是沒有不穩妥之處。所以,今天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何和禮律師行轉聘霍顯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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