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澤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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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囚禁他人」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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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46/2002 HCMA64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64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78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4日 裁決日期:2002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非法囚禁他人」罪,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案情指當時第一証人願意由上訴人陪同從澳門回港,抵港後在未到達案發現場餐廳前,他們二人的態度都是和洽的。第一証人並沒有受到上訴人的恐嚇及歐打。在餐廳裡,第一証人稱當他想離座打公用電話時,上訴人呼喝他及叫他坐下用回自己的手提電話,令第一証人當時感到受威嚇及驚慌。但當第一証人被盤問時,他承認當上訴人叫他坐下用回自己的手提電話時,他並沒有受到任何武力威脅,上訴人一直對其非常友善,祇是當叫他坐下用回自己的手提電話時,上訴人的語氣略重,上訴人亦沒有說過其他說話。 3.當警員調查案件時,看見第一証人及上訴人。經調查後,第一証人對警員稱上訴人沒有恐嚇他,沒有毆打他亦沒有禁錮他,所以第一証人不需要看醫生。 4.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罪主要是根據第一証人給予口供時曾說過因為上訴人用略重的語氣叫他坐下,不要用餐廳的公用電話,所以令第一証人當時覺得有少許驚慌。 5.本席認為單憑第一証人的証供,不足以裁決上訴人當時是犯了非法禁錮罪名,所以判上訴人上訴得直。
控方: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彭澤棠律師事務所委派陳家昇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