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美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51/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梁美珍女士被控一項身為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控罪指稱梁女士身為建築署高級測量主任,在2000年5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一位葉兆球所提供的利益,該利益是一部價值約為港幣2,650元諾基亞牌型號8210的手提電話,作為梁女士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向葉兆球提供建築署品質控制組進行樣本檢查的資料。
|
HCMA001151/2001 HCMA11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6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2年3月8日 宣判日期:2003年4月9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梁美珍女士被控一項身為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控罪指稱梁女士身為建築署高級測量主任,在2000年5月某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一位葉兆球所提供的利益,該利益是一部價值約為港幣2,650元諾基亞牌型號8210的手提電話,作為梁女士作出或曾經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份,向葉兆球提供建築署品質控制組進行樣本檢查的資料。 2.控方在審訊期間傳召了三位證人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把控罪由原本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改為該條例的第3條 。經修改後控罪指稱上訴人在20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在香港 ,未得總督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接受葉兆球的利益,即接受形式為一部價值約為港幣2,650元諾基 牌型號8210手提電話的餽贈。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證,並傳召了控罪中提到的葉兆球先生作為辯方證人。審訊完畢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判上訴人需繳付罰款5,000元。 4.上訴人現由姚本成大律師代表 ,上訴要求推翻定罪的裁決。 5.案發時上訴人任職建築署高級測量主任 ,她在2000年10月10日早上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員在上訴人的家中搜獲一部諾基亞型號8210的手提電話,該電話亦即是控罪中指稱上訴人曾向葉兆球收取的物質利益。控方指稱上訴人並沒有就該手提電話付款。 6.控方第一證人譚先生和第二證人何先生證供的主要內容是講述有關上訴人隸屬部門的一般運作的情況。該部門主要是查核承建商的品質控制,其中包括抽樣調查和核對承建商提交的工作記錄。如果承建商的工程質素有問題的話,便有可能拖延政府的付款日期。 7.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官裁定控方的證供,不能直接證明上訴人曾利用她的職位向葉先生提供方便並無直接關係,因此把控罪修改為《防止賄賂條例》的第3條。 8.控方第三證人徐文惠女士是廉署的署理總調查主任。她在2000年10月10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抵達上訴人的住所,並向上訴人表達是次調查的目的。她在上訴人家中檢獲了涉案的諾基亞手提電話。同日稍後上訴人被帶返廉署,在辦公室內,上訴人先後同意接受了兩次錄影會面,該等記錄在審訊中作為呈堂證物。同日下午,廉署決定拘捕上訴人,理由是她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 9.上訴人就修訂控罪選擇作供 ,她說認識葉先生已近10 年,其間經常相約葉先生與朋友們打麻雀。她聲稱在2000年5月曾要求葉兆球先生代她購買涉案的手提電話。因為該型號的電話在市面上貨源短缺,而葉先生與某 間手提電話供應商相熟,因此可以較容易購買該電話。她堅稱已就該電話付了款給葉先生,付款方式是她以2,000元現金和一個屬於她的舊手提電話交給了葉先生。她知道該電話價值是超過2,000元的,但因為她提供了一個舊型號的手提電話給葉先生,加上2,000元現金便足以支付新電話的價錢。 10.上訴人傳召了葉先生作為辯方證人 ,他聲稱上訴人在2000年5月某日和他品茗的時候,她看見他用的電話便對他說該型號因為斷了市所以她不能買到,後來葉先生安排從一間和他相熟名為華通電訊公司的供應商買下了該電話,上訴人後交了2,000元現金和她當時正在使用的舊型號電話給他,作為付款安排。至於該電話的正確價錢他已不能記起。他收過上訴人的舊電話後曾把電話交給了一位建築署職員蔡小姐使用。審訊期間葉先生把該電話呈堂作為本案辯方證物。 11.裁判官在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後拒絕接納上訴人和葉先生的證供。她的理由綜合如下:第一,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的時候,曾對廉署人員說未有就該電話付款,她並向廉署職員解釋她未有付款的原因。有關的會面記錄有如下:
裁判官認定上訴人在庭上作證時的解釋與在錄影會面時提供的答案前言不對後語,又不能提供電話的正確價值。上訴人先在廉署會面時說還沒有付款給葉先生,但裁判官質疑為何上訴人在收過電話後近五個月,他雖然曾先後數次和葉先生會面都沒有把款項交還給葉先生。後來上訴人在庭上作證時卻說已經付了2,000元現金和把舊手提電話交予葉先生,這顯然是自相矛盾。既然上訴人在庭上解釋時說她曾親自駕車到九龍醫院葉先生的地盤辦公室以現金及手提電話付款,為何她沒有在廉署會面時把事實和盤托出,這顯然是上訴人存心隱暪事實的真相。 12.第二:裁判官裁定葉先生並不是一名獨立的證人,因為他曾被牽涉於案件中,所以裁判官不接納他就該電話付款安排的解釋。就葉先生把舊手提電話送給建築署職員蔡小姐的情況,裁判官認為她不給予份量亦不會依賴這點作出推論,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書第23頁說:
13.第三: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和葉先生都不能提供該電話的正確價值的唯一的原因就是葉先生從來沒有準備向上訴人收錢,而上訴人亦從來沒有打算付款給葉先生。再者葉先生聲稱代上訴人購買電話,但卻無單據交給上訴人,而上訴人亦沒有向葉先生索取單據。基於以上原因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從來沒有要求葉先生代購電話,而該電話是葉先生送給上訴人的禮物。 14.代表上訴人的姚大律師提供了三項主要的上訴理由。第一項理由就是裁判官錯誤地否定葉先生的證供;第二是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第三 ,即使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和葉先生的證供,她忽略了控方未能提出任何可信的證供,支持證明上訴人在案發時即在接受該電話或以後的時段都沒有任何意圖付款。 15.本席詳細閱讀過兩份錄影會面口供的謄本。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控方指控上訴人的證供和證據可綜合如下, 第一:廉署職員在上訴人的家中搜獲涉案的手提電話,第二:上訴人聲稱該電話是從葉先生安排下代她購買,第三:在被問給是否已付款時,上訴人說她仍未付款給葉先生,雖然她在收過電話後約四個月的時間曾不下數次和葉先生會面,但她卻忘記付款給葉先生。 16.上訴人和葉先生作證時的解釋並不為裁判官所接納,她的理由已詳見本裁決書的12,13和14段。如果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和葉先生的庭上證供是真的話或有可能是真的話,上訴人經已或可能經已就該電話付款。那麼電話既然已付款,便不能視為控罪所說的物質「利益」,上訴人的罪名便不能成立。但裁判官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定沒有付款。亦即上訴人從來沒有把2,000元和她的舊型號手提電話在任何時間交給葉先生。 17.以上的裁決的基礎必然是指上訴人和葉先生都是向法庭說謊和企圖暪騙事實的真相。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書裏並沒有就說謊的事實或兩人說謊的原因作出任何探討。法律的原則是如果上訴人向法庭說謊,而說謊的目的並不是基於一個清白的理由,而是上訴人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那麼上訴人的謊言是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證據,但裁判官並沒有作出這樣的裁決。 18.本案單憑控方提供的會面記錄,祇能證明了上訴人在收過電話之後四個月期間都沒有付款,雖然上訴人在這段時間曾數次和葉先生會面。本席質疑單憑這項證據是否可以足以裁定雙方都視作該電話為禮物,和進一步認定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控罪。 19.雖然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和葉先生的證供,但有兩項辯方提出的事實是控方不能否定的。第一:本案辯方證物第3號,即上訴人的舊型號手提電話是由葉先生提交作為呈堂證物,控方不能否定建築署職員蔡小姐曾經在2000年5月之後曾使用過該手提電話;再者,廉署人員拘捕上訴人的時候,並沒有在上訴人的家中搜獲該手提電話。第二:在控方證物P7一份屬於王國寶先生不受爭議的書面證供中王先生提到他經營的華通電訊公司就是涉案手提電話的供應商,該電話是華通公司按客人的要求向一間名為富大電訊有限公司買入的電話,買入價是2,650元。根據王先生的口供內容,該電話是以2,700至2,800元出售給客人(即葉先生或他屬下的公司) 。王先生在書面證供中又說:
20.上訴人和葉先生已認識了近十年,而且是經常都在社交場合中會面。葉先生過往亦曾向華通購買了多部手提電話,因此在這次交易中沒有要求發票或單據並不足為奇,裁判官基於葉先生不能清楚記得電話的價值和不能提交任何單據而拒絕接納葉先生和上訴人的證供顯然是沒有清楚考慮兩人的交情和葉先生的可能處事方式。 21.如原審裁判官充份考慮上述不受爭議的客觀因素,本席認為控方是不能絕對排除上訴人和葉先生的證供是有可能屬真實的。既然如此,控方提供證據的案情便有潛在的疑點,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手提電話是法例中所指的「利益」,因此本席裁定此項控罪的定罪裁決並不安全及不穩當。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是項控罪定罪的裁決,並把罸款發還給上訴人。
控方:由律政司陳廣池高級政府律師及林嘉欣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周卓立、陳啓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轉聘姚本成大律師 代表被告人。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115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