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廣鐵路公司 訴 周潤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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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潤帶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在2002年2月4日上午10時04分,在西北鐵路新發站,持有失效車票乘搭西北鐵路車輛編號1010,違反香港法例第372章《九廣鐵路公司條例》中的《西北鐵路附例》第10(1)(c)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117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72/2002

HCMA117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17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900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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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廣鐵路公司
被告人 周潤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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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3年4月2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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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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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周潤帶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在2002年2月4日上午10時04分,在西北鐵路新發站,持有失效車票乘搭西北鐵路車輛編號1010,違反香港法例第372章《九廣鐵路公司條例》中的《西北鐵路附例》第10(1)(c)條。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根據雙方同意的案情顯示,在案發的時候,西鐵職員李先生正在一輛從新發站開往屯門碼頭站的西鐵車廂內驗票。李先生要求上訴人出示他的車票,上訴人提交的車票顯示該車票是購自散石灣站,上訴人同意他在屯門廣場站上車,而並非在散石灣站上車。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證,他堅稱他是在購買了車票後兩個小時內在屯門廣場站上車。他認為他所持的車票是有效的車票。在某站買票而在另一車站上車是屯門區內人士的一貫做法。上訴人重覆地向本席聲稱西鐵職員檢控他是極不合理。

4.根據《西北鐵路附例》第2條,失效車票的定義是:

「...

(c) 依據任何其他關於有關車票或車程的公布﹑告示﹑一覽表或列表中所載或所提述的使用條件,乘客無權使用的車票;...」

5.傳票中所指上訴人違反的附例是:

「(1) 任何人(不足3歲的人除外)如在下述情況下乘搭或企圖乘搭任何巴士或西北鐵路車輛,即視作沒有繳付車費,並有責任向公司繳付附加費

...

(c) 持有失效車票;...」

6.當日,上訴人出示的車票是控方的呈堂證物。車票上顯示該車票是在2002年2月4日上午9時36分在A1區發出,該車票背面印有下列字樣:

「持有此單程車票者祇可從購票車站起兩小時內作單一方向乘車往另一車站,不可作回程/重覆車站使用,回程時必須重新購買合適車票。遇有職員查票時,請合作即時出示車票。」

本車票是購自散石灣站,根據上述條款即持票人只可從散石灣站作為起點乘車,既然上訴人承認了他在屯門廣場站上車,他便經已違反了乘車條款。他出示的車票是失效的。

7.上訴人多次向本席重申,他在購票後兩小時內使用該票乘車,而區內居民一般的做法是在某站購票但利用該車票在非購票車站上車,該車票在此情況下實不應視作為失效車票。

8.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是明顯忽視了:

「持有此單程車票者祇可從購票車站起兩小時內作單一方向乘車...」

的條款,他只把重點放在購票時間內兩小時乘車的要求而忽略不可使用車票在購車票站以外的其他車站乘車。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當日所持的車票是屬於失效車票,這點並無不安全或不穩當的地方。本案不存在上訴人指稱西北鐵路檢控他是否屬不合理行為的問題。

9.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定罪的裁決。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文禮律師行轉聘程明裕大律師代表。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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