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Yau Fuk 訴 Fung Lam Ngan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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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還款41,668 元,連同利息和訟費,根據十張期票未有按期支付而作出申索。被告人提出抗辯及反申索,向原告人反申索135,000元,根據原告人曾在股東大會中承諾負責公司的債務及租金等支出,依照股份的份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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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3574/2002 DCCJ357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357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黃慶春法官法庭聆訊 日期:2003年1月30日 時間:下午3時37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還款41,668 元,連同利息和訟費,根據十張期票未有按期支付而作出申索。被告人提出抗辯及反申索,向原告人反申索135,000元,根據原告人曾在股東大會中承諾負責公司的債務及租金等支出,依照股份的份數而定。 2.在2002年8月9日,在區域法院署理司法常務官周紹和席前經內庭聆訊後,周常務官經已作出裁決與命令,因周常務官不接受被告人的抗辯理由,剔除了被告人的抗辯理由,並判原告人得直。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港幣41,668元正,連同利息,由2002年6月12日起就上述款額按判決利息計算,直至付清為止。訟費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評定為港幣130元。 3.當日周常務官發出指示,批准被告人反申索書內的項目作為申索款額,向原告人作出申索,也批准原告人的抗辯書作為被告人反申索書的答辯書。並且發出指示,雙方須在2002年8月23日之前把文件副本交由法庭存檔,以及互相交換,並於8月30日或以前讓對方查閱文件的正本。更命令雙方須於2002年8月30日或以前把所有證人就事實所作出而簽署的供詞互相交換,並送交法院存檔。除非主審法院另作命令,否則此等證供將被採用為有關證人的主問中的證供、證據。以上是周紹和常務官在8月9日2002年所立的命令。 4.在今天的聆訊,就被告人反申索書內容的爭拗,需要聆訊的只是被告人有否曾作出承諾、承擔,依照股份的分配支付美昌(譯音)公司所欠的債務和租金等。如果他曾作出如此承諾,是否當日(2002年10月12日)雙方協定把股份轉讓予被告人的丈夫馮子安(譯音)先生。經轉讓後,他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亦因此而終結,而這些責任便轉移到馮子安先生身上。 5.原告人在庭上作供,並提出文件佐證,其中包括兩份股權轉讓同意書。第一份是美昌國際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同意書,第二份是超群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同意書。至於美昌國際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同意書中,清楚列出馮子安承讓陳有福(譯音)在美昌國際有限公司百分之十二點五的股權,作價是以50,000元正港元。付款方法是以十二張期票支票,分十二期,第一期由2001年3月31日起,第二期是4月,第三期是5月,如此類推,每月的最後一日,由2001年3月31日開始至2002年2月28日,十二期,每一期應付4,166元正。該十二張期票於當日由被告人發出給原告人陳有福。 6.第二份的超群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同意書,原告人把他在超群的百分之十二點五的股權轉讓給被告人馮林雁珍女士,而出讓的代價是免費。據陳先生所講,超群在美昌成立後才成立,目的是由超群成立一個門市部,當然所賣的均是美昌貨品。但雙方沒有因超群成立而注資超群有限公司,所有資本均是由美昌國際有限公司支出,因此,轉讓這兩間公司應是一起解決,而利益是相連。 7.根據兩份股權轉讓同意書,原告人以50,000元把兩間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被告人及其丈夫,這一個50,000元的代價是經過雙方一段時間的議價才能達成。根據原告的證供,被告人林女士在美昌公司是負責賬目和財務,而實際上,所有美昌股東均明瞭美昌公司是有數筆貨款未能收到,而這些欠債人最大的其中一個名叫聯益(譯音),而聯益所欠的債務是七十餘八十萬,而據陳先生所講,當時已欠下一年多。在2000年5月31日股東大會中,上述情況各股東均清楚明瞭。當然,公司的財務狀況各股東在10月12日2000年當日均明白清楚。 8.根據陳先生的證供顯示,他願意以四折價錢,即他以前所注資的四折價錢轉讓他的股權,不是之前所要求的六折價錢轉讓股權,理由是因公司的確有一些貨款未能收到。根據陳先生所說,被告人與其丈夫馮先生表示願意作一個賭博,希望這些債務可由欠債人支付。 9.基於這個背景,被告人與其丈夫才同意向陳先生承讓美昌的股權,被告人與馮先生一向已是美昌的最大股東,他們所佔美昌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被告人提出原告人曾同意去負擔美昌公司的債務及其他支出,如租金等,依照她的股權份數分配,這個承諾是於2000年5月30日所作出的。因此,被告人是可以提出一個反申索,要求原告人把美昌公司目前債務的百分之十二點五向陳先生申索,而這一筆百分之十二點五正是135,000元。 10.被告人在今天聆訊中並無傳召任何證人,也沒有出庭作供。實際上,被告人除了入稟一份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外,之後她是完全沒有作出任何文件的遞交,包括證人的書面證供或呈堂文件的佐證證供,這是違反周紹和常務官在去年8月9日的命令。 11.法庭規例已說明,如果被告人沒有出庭確認書面證供中的證據,等同沒有提出任何證供或證據。再者,因被告人並無任何證人或文件證供提供,所以法庭經聆訊後,只得原告人的證供及證據。根據這些證供和證物,經過原告人出庭作證和被盤問後,本席發覺原告人是一個誠實證人。況且在這件事的前因後果,其實2000年5月30日股東大會的開會內容是經陳先生簽署以及其他股東簽名作實,雙方並無異議,再加上兩份股權轉讓同意書的內容也沒有爭議。 12.陳先生坦白承認當時2000年5月30日的股權還未出讓,而他有同意承擔公司的債務,而其他股權人一同要負責任。但陳先生指出,被告人與其丈夫馮先生後來經過比較詳細的考慮後,雙方經過議價才於2000年10月12日由被告人與馮先生草擬的兩份股權轉讓同意書,這兩份同意書分別由原告人、被告人與其丈夫所簽署。在這兩份同意書內,並沒有提及任何有關轉讓股價作價的50,000元要視乎公司最後由核數師核明賬目後才可作實。既然兩份轉讓同意書寫得清楚明白,在同意書上亦完全沒有疑點存在。 13.至於被告人所說,原告人應當負責在5月30日的承諾,明顯地,如果該承諾雙方在10月12日的協議中曾經包括原告人仍要負責公司的一切債務,兩份同意書應有清楚列明。 14.根據陳先生所說,根本在2000年10月12日,即轉讓同意書簽署當日,雙方完全沒有提及這些債務承擔的問題,而他明瞭的是當股權轉讓後,包括公司的利潤或負債都已經清楚,不會由他負責或受益。既然被告與其丈夫明瞭公司財務狀況,負債問題是非常清楚,他們有充裕時間考慮轉讓股價問題,才向陳先生提議以四折轉讓這些股份,而轉讓同意書是由他們所準備,到底當時的實情是甚麼呢?明顯地,陳先生所講的是屬實。 15.再者,被告人的申索書是以個人名義作出,本席發覺這個申索書以她個人名義來說是沒有可能成功。因為就算原告人需要負擔公司的一部分債務,因為他在2000年5月30日曾經作出承諾,這應由美昌公司向原告人追討,不應由林女士(公司的股東)作出申索。如原告人仍然需要向美昌公司負責,也是美昌公司的事,不是被告人個人的事,被告人不能以美昌公司所應得的代為抵銷原告人申索的債務。 16.根據以上的理由,本席不接受被告人的反申索,她的反申索完全失敗。本席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而且判原告人可得到這個反申索而作出的訟費,及本申索的所有訟費,加上今日的訟費評估為港幣760元。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