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 Printing Ltd 訴 E-uni Industrial and Invest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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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2423/2002 DCCJ242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242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永輝 審訊日期:2003年3月28日,2003年4月1日及2003年5月15日 頒下判詞日期:2003年6月10日 _________ 判詞 _________ 1.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206,606.53元即19張向被告人發出的發票總值$366,839.84減去原告人應付被告人6張扣數單共$160,233.31元的差額。 2.在抗辯書被告人承認8張原告人發票總值$290,722.84。但是除了原告人所承認應付被告人的6張扣數單外還有4張扣數單即DN008/92 $500,DN011/02 $2,800, DN012/02(r) $231,574.40及DN025/02 $57,177共$291,851.40。所以原告人還欠被告人$161,361.87即(160,233.31 + 291,851.40) - 290,722.84 = $161,361.87另外因原告人不能出示11張發票的採購單及簽收送貨單共$76,067.00所以拒付該批發票。該批發票為:-
3.至於發票CTV 201-061及CTV 201-016R即世界地圖及人體圖,起初被告人是訂5,000套世界地圖及5,000套人體圖,其後因被告人投訴有部份品質有問題,於2002年2月11日出信原告人通知只能接收500套人體圖及1,100套世界地圖,所以原告人發出CTV 201-061及CTV 201-016R這兩張發票,所以被告人要支付$19,140及$9,048這兩款項。 4.至於CTV 112-091, CTV 112-192, CTV 112-093, CTV 112-094, CTV 112-095, CTV 112-096, CTV 112-097, CTV 112-098及CTV 201-070上述發票都有送貨單及有收貨人簽收及審核,所以被告人不能否認及要支付發票所提及款項。 5.原告人聲稱這些購貨是依照被告僱員林靜指示送往卓奇豐及其他國內公司,但被告人否認有僱用林靜而且不認識卓奇豐。伍定祥否認曾發出印有被告人名稱的紙傳真給原告人。但在作證時伍定祥說他不知林靜是否被告僱員之一,他並不是被告股東,只負責接訂單,伍彩瑩是股東之一也是負責公司會計和訂船期。 6.原告人提供了林靜名片的副本,該名片是被告公司的名片及香港地址。伍定祥並不知林靜是否被告的僱員,在衡量證供,本席認為林靜是被告公司的僱員。 扣紙數單 7.伍定祥聲稱被告公司存放一些紙品於原告國內廠房,有時原告可以商借使用然後在發票對數。被告人也有代原告人採購原料。在抗辯書DN 012/02(r)是原告人購不到原料要求被告人代購,因製造出品質劣,所以客戶取消訂單,該批貨存在被告客戶貨倉,原告人拒絕派人處理該批貨,被告人要請工人搬返被告貨倉,所需費用即DN 011/02及DN 008/02。 8.這與伍定祥的證供有出入與不相乎。如果是製造出品質劣那麼退的不會是紙而是製成品。況且原告公司只是來料加工廠,並不需要購買紙張。 9.本席接納原告證人陳金華的解釋是被告人採購那批原料送到原告廠做加工,當被告客戶取消訂單因紙張質地有問題被告人拒絕取回那批紙,而說是原告人採購那批紙。 10.基於上述原因關於DN 012/02(r)DN 011/02及DN 008/02的反申索並無合理訴據。 11.至於DN 025/02伍定祥在證人口供中並沒有提及。在COMIPACK的傳真該公司是2001年收貨卻遲到2002年3月22日才投訴,而且是向KEENPAC投訴,並不是向被告投訴。所以這項反申索也不能成立。 總結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宣判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206,606.53得值而被告人的反申索不成立。 13.因此被告人要付申索人$206,606.53及利息,由2001年4月20日至送達判詞的日子,利率是最優惠利率加1%之年息,之後就照判案後法庭所訂之利率計算。 14.被告人要付原告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訴訟費。
出席人士: 劉偉民大律師,由梁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代表伍彩瑩小姐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