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倪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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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被判刑八個月及罰款$4,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6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66/2003

HCMA26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6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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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倪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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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6月6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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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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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佈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被判刑八個月及罰款$4,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案情,上訴人在兩名便衣探員巡經時正在兜售91隻淫褻光碟。該91隻光碟並沒有格仔遮掩,內容包括男女性器官、性交、口交、人獸交的影像。

3.裁判官在參考過類似案例的判刑及考慮過上訴人的求情、過往的刑事記錄之後,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予以認罪的三份之一量刑折扣,判刑八個月,另加罰款$4,000。

4.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所涉及的光碟只有91隻,但回顧其他案例及其他因素(包括檔口等等)及被告人以前並沒有這類犯事記錄,周大律師指出以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本席已參考過周大律師和答辯人大律師所呈上的案例,一般來說,在此等案件中如所涉的光碟是大量的話,量刑起點一般為15個月監禁。在大部份案例中,法庭的訊息是很清晰的,即法官在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光碟的數量、光碟內容的淫褻程度、售賣的過程及情況、售賣的規模、罪行的普遍性以及被告人個人的因素,然而法庭最主要的考慮是阻嚇性,這不僅單獨針對被告人而言,而是針對所有從事淫褻光碟售賣行業中從中獲取利潤的人。

5.雖然周大律師指出暫委法官賴磐德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HCMA61/2003一案中,將判刑保留由上訴法庭考慮,該案只涉及98隻光碟,法官指出裁判官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是有明顯過重之嫌,但綜合本案所有因素,包括上述所提過的光碟數量等等,本席認為本案的起點可能偏高但並非明顯過重。裁判官亦適當地考慮了所有因素,本席不認為有必要押後本上訴至Chan Mau Lung一案上訴完畢為止。

6.因此,本席下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慧珠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