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仁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09/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經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處刑罰。判刑方面,裁判官判三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0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09/2003

HCMA50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0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53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李仁杰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6月6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6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經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處刑罰。判刑方面,裁判官判三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案情,上訴人為一持雙程證來港旅遊人士,以前曾在受害人兒子果欄工作。事發當日早上,受害人在罪行所陳述地點工作時,遭上訴人無故以手推木頭車推倒。受害人跌倒地上後,上訴人更揮拳毆打受害人至警方到場將他拘捕為止。受害人經檢驗下被發現她左邊大腿有瘀傷,左邊臀部與膝蓋可正常活動,左背有輕微觸痛,但並無瘀傷或擦傷,右手尾指末段骨節位有0.5公分直徑的擦傷,但該手指仍可正常活動。

3.裁判官在考慮過案情﹑上訴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個人背境及求情後,採納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在聆訊後才被定罪,故裁判官並沒有賦予任何扣減,判刑三個月。

4.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由是判刑太重,但他所陳述的全是圍繞定罪不穩妥的問題。上訴人今次所呈交的文件,都是就有關判刑方面提出上訴,並沒有就定罪方面提出上訴。

5.明顯地,本案乃由於上訴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過節而引起的,但上訴人作為一個成年人,竟然訴諸武力解決問題,手法卑劣,出奇不已地襲擊受害人。加上上訴人多次來港干犯法律,由1992年至今多次非法進入香港及在港逗留。本席認同裁判官所指,判上訴人即時監禁是正確及有必要的。裁判官考慮了所有因素才判刑,本席並不認為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過重的。而且裁判官基於上訴人是在聆訊後被定罪,不賦予他任何量刑扣減亦是正確的。本席下令上訴判刑被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