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永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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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控罪指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彩虹道235號啟鑽苑啟濤閣第4座地下大堂,非法及惡意傷害控方第一證人。申請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5年3月7日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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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25/2024[2026] HKCFI 228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25/2024

[2026] HKCFI 22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3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6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訴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3月7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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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唐永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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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26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控罪指申請人於2024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彩虹道235號啟鑽苑啟濤閣第4座地下大堂,非法及惡意傷害控方第一證人。申請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5年3月7日駁回其上訴。

申請理據

2.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提出的論點如下:第一點,許大律師以虛假閉路電視詐騙他認罪;第二點,證人是以他的右手中指割傷自己,再誣告申請人。第三點,當時裁判法院傳譯主任讀了舊的案情撮要;第四,許大律師在裁判法院座位中以低音量變聲發言假冒申請人對答;第五及第六分別為上訴庭及裁判法院判決書的疑點和錯誤。

3.申請人在其書面陳詞中詳細地指出,就第一點而言,是在許大律師寫字樓進行會談時,申請人發覺許大律師給他看的閉路電視很有問題,當時只是天真地以為是警方做了手腳,然而當他從比對截圖方面發現有多項破綻,包括:

破綻一,申請人回憶當時證人是伸手一攤,手指指地說「有血喇,有血喇」,但在許大律師的閉路電視卻見證人曲起右手中指割自己左眼眉時便左手在斜孭袋中取出手機,整個閉路電視沒有當時證人伸手一攤罵他的動作,這是許大律師在這裡做了刪改。

破綻二,當與當值律師服務處的黃主任會面時,曾報告他目擊證人左眼袋流血的情況:「先出現一條紅線,然後轉深色,然後有液體流出,情況有如剃鬚時不小心剃損面」,但許大律師給他的閉路電視卻找不到此情節,這是許大律師用AI技術進行剪接。

破綻三,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亦說閉路電視質素差,模糊不清;截圖方面,證人的面部是熊貓眼的,和截圖中的輪廓不同,證人的頭部亦是陰陽色,其他身邊的警察、救護員亦完全不同,而證人的面部輪廓位置亦被重點打了格仔,故意被模糊化,這樣的面是難以分辨的。

4.論點二,證人是以右手中指割傷自己,再誣告申請人,雖然許大律師在閉路電視中做了刪改工作,但在截圖(3)和(18)可見證人曲起右手中指割自己左眼眉的情況,這是一氣呵成的動作,警方版本的閉路電視應該可以看到,但許大律師閉路電視片段此段已被刪除。申請人亦列舉多個截圖,包括截圖(17)顯示證人右前臂的傷,但他一直沒有和證人有任何身體接觸,亦可證明是他自己弄傷自己前手臂。截圖(21)顯示證人左手指向他的地方是他目擊他左眼袋流血之處,那血線是垂直的,為甚麼那疊小冊子卻跌在證人左腳外側,不計右前臂的傷,路線是從證人右方擲出左眼眉、左眼袋,跌在證人左腳外側是匪夷所思的。截圖(16)是警方拍的照片,藉此誣捏他,他割傷自己左眼袋的傷已不見了,因此從所有截圖亦都顯示,其左鼻裂傷並無任何根據,警方報告卻說是左眼眉、左眼袋、右前臂流血而已。究竟是左鼻有傷還是左眼眉、左眼袋有傷,並不清晰。而在截圖(3)及(18)亦顯示,證人若左眼眉被重物擊中,自然反應應是頭部後昂,但在許大律師的閉路電視中卻見證人即時曲起右手中指壓向左眼眉,但證人自己割傷自己左眼眉卻是證據確鑿的。申請人掟物只是意圖驅趕證人,由始至終和對方保持距離,沒有身體接觸,可以確認證人自己割傷左眼眉、右前臂,左鼻裂傷是許大律師創造出來的事。

5.論點三,裁判法院傳譯主任讀了舊的案情撮要,錄音謄本有漏洞,因為案情已有文件,案情撮要獨立列出,而在庭上當值律師服務處女職員便是拿這份文件在他面前展示,申請人以為是時間問題,所以法庭仍未收到案情撮要已改,為避免尷尬,申請人才在庭上說「係,同意」此三字。那位女職員當時跑來展示那文件誘騙申請人認罪,所以申請人確認傳譯主任讀的是舊案情,他在席前承認的是已不存在的舊案情,但許大律師公然在傳譯主任面前在庭上作弊。

6.第四,許大律師座位中以低音量變聲發言假冒他對答,從謄本文件可見,根本這些對答是許大律師一人兼扮講者和申請人自行對答,許大律師在裁判法院面前亦確認“naral”是指鼻樑,是許大律師將左鼻的污跡當作傷勢。

7.因此,總結而言,他在庭上是被誘騙認罪的,這是一個騙局,許大律師無厘頭地低聲說了一些話,大家聽不到,但系統已錄了音,然後等別人上當,以為有人附和他的說話。法庭的錄影可以證明他所言非虛。

8.而有關上訴庭裁判法院的判決書的疑點和錯誤包括上述證人的傷,全部是他自己割傷,證人沒有令他受傷,許大律師偽造閉路電視詐騙他認罪,那位當值服務女職員以不用呈交法庭的文件詐騙他認罪,申請人確實沒有說過「左鼻」這類說話,亦沒有確認「左鼻裂傷」這件事情,法庭傳譯主任亦讀了舊的案情,而在裁判法院判決書的疑點和錯誤亦包括證人傷全部是他自己割傷,申請人沒有令他受傷,許大律師律偽造閉路電視詐騙他認罪,當值律師服務女職員以不用呈交的法庭文件詐騙他認罪。裁判官亦指出當中的記錯是錯誤的,法庭傳譯亦讀了舊的版本。

9.有關申請人的逾期申請是由於他的上訴被駁回後,以為要付出高昂堂費,擔心不能應付,所以考慮其他途徑,後來才得知不用付堂費,於是乎正式作出投訴及向大律師公會投訴有關相關情況,因此希望終審法院批准他逾期申請上訴等情形。

答辯人的回應

10.答辯方歸納申請人的申請論點如下:第一,原審大律師詐騙他認罪;第二,案中受害人弄傷自己來誣告申請人;三,原審時傳譯主任讀了錯誤案情;四,原審大律師變聲假冒他;及五,上訴判案書及原審裁斷陳述書出錯。

11.答辯人的立場是,申請人所提出動議書中所列的理據基本上只是重複在上訴時提出過的上訴理由,在處理上訴時已處理相關的論點,而申請人現在重新提出,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其理據亦只涉及事實爭議,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答辯人亦指出,申請人向大律師公會及原審大律師方面提出的投訴與申請人是否能夠提出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完全無關,亦不構成提出逾期申請的合理理由,因此答辯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人應予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12.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指出: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13.於是次申請中,本席只須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14.而法庭在發出證明書前,必須信納案中所涉之法律論點「屬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重大」和。廣泛的重要性」屬兩項不同之要求,申請方亦須證明兩項先決條件均被滿足,法院才能發出證明書,如終審法院亦在Lee Kin Pong v HKSAR [1998] 1 HKLRD 182指出,該論點須至少是「可合理爭辯的」。

15.首先,就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項論點,其實確實已在上訴時處理和考慮。就謄本紀錄案情而言,申請人在裁判官席前在其法律代表下承認控罪及案情,並無任何不妥,亦無任何可合理爭議之處,且明顯地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並無基礎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申請人此申請被拒絕。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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