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Fortune Property Ltd 對 傅芳瑋及另一人

Case No.HCA 1475/2024[2026] HKCFI 236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1475/2024

[2026] HKCFI 2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4年第1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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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EASY FORTUNE PROPERTY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FU FANG WEI (傅芳瑋)  
第二被告人 POON YUET YIU IRENE (潘乙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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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樹旭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6年2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26年4月30日

判決書


1.第一被告人傅芳瑋女士(「申請人」)於2026年1月2日以傳票方式申請暫緩執行令(「此申請」),包括:

(1)  本席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HK$40,000;

(2)  聆案官所發出之收樓命令,直至第二被告人潘乙瑤關於「欺詐罪」的刑事案件有結果為止。

2.同日,第一被告人存檔一份共兩頁的手寫非宗教式誓詞(「該誓詞」),重複她以往在本席前申請之理據。該誓詞亦同時包含數十頁之文件,這些文件在申請人於本席席前申請上訴時經已披露,同時本席亦根據該些文件之內容作出考慮及判決。

3.申請人在該誓詞列出以下5項理據:

(1)  她個人的特殊情況:因為她年紀老邁,身體狀況愈走下坡,而涉及的物業為她的唯一自住居所。故此,如立即執行命令該物業將會遭到強制拍賣,屆時申請人將面臨無家可歸的絕境;

(2)  本案涉及嚴重的刑事欺詐調查;

(3)  關乎申請人認為之關鍵證據:包括資金流向及預謀欺詐模式等等的指控;

(4)  關乎申請人及第二被告人在另一宗貸款訴訟(案件編號DCCJ 4165/2024)未有任何進展,所以應該在此案中暫緩執行收樓命令,以待該案「真相釐清」為止;及

(5)  暫緩命令可以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4.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之理據都不能構成准予暫緩執行令之理由。

5.第一,有關申請人在該誓詞中第一段所提及的個人狀況,包括她的年紀,身體狀況及物業為她唯一的居所都不能構成准予暫緩執行令的理由。

6.至於申請人在該誓詞之第二及第三段所提及的涉嫌刑事欺詐調查及證據,都是涉及申請人向第二被告人所提出之指控及他們兩人之間的爭議,實在與本案及此申請無關。

7.關乎申請人在該誓詞之第四段所提及的另一宗案件的進展,實在與本案無關,亦不能作為准予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的理由。

8.最後,本席看不到根據聆案官的命令所作出之收樓令會怎樣影響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總結

9.根據以上所述之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就暫緩執行令的申請沒有任何合理之理據。故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暫緩執行令申請,並命令申請人需支付原告人在此申請之訟費,訟費以簡易程序釐定為HK$20,000,申請人需向原告人即時支付。

( 李樹旭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霍寶田律師行麥淑娟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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