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Fortune Property Ltd 對 傅芳瑋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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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475/2024 [2026] HKCFI 2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4年第14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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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第一被告人傅芳瑋女士(「申請人」)於2026年1月2日以傳票方式申請暫緩執行令(「此申請」),包括:
2.同日,第一被告人存檔一份共兩頁的手寫非宗教式誓詞(「該誓詞」),重複她以往在本席前申請之理據。該誓詞亦同時包含數十頁之文件,這些文件在申請人於本席席前申請上訴時經已披露,同時本席亦根據該些文件之內容作出考慮及判決。 3.申請人在該誓詞列出以下5項理據:
4.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之理據都不能構成准予暫緩執行令之理由。 5.第一,有關申請人在該誓詞中第一段所提及的個人狀況,包括她的年紀,身體狀況及物業為她唯一的居所都不能構成准予暫緩執行令的理由。 6.至於申請人在該誓詞之第二及第三段所提及的涉嫌刑事欺詐調查及證據,都是涉及申請人向第二被告人所提出之指控及他們兩人之間的爭議,實在與本案及此申請無關。 7.關乎申請人在該誓詞之第四段所提及的另一宗案件的進展,實在與本案無關,亦不能作為准予申請暫緩執行命令的理由。 8.最後,本席看不到根據聆案官的命令所作出之收樓令會怎樣影響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總結 9.根據以上所述之原因,本席裁定申請人就暫緩執行令的申請沒有任何合理之理據。故此,本席撤銷申請人的暫緩執行令申請,並命令申請人需支付原告人在此申請之訟費,訟費以簡易程序釐定為HK$20,000,申請人需向原告人即時支付。
原告人:由霍寶田律師行麥淑娟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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