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殿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7/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時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
HCMA000527/2003 HCMA52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9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6月26日 裁決日期:2003年6月26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聆訊時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案情指他在實惠家居廣場偷竊了四隻碟,價值40元。根據他的刑事紀錄,他有三次全部涉及盜竊罪的案底。兩次在1991年,一次在2002年,而今次干犯罪行是在2002年4月8日被判緩刑令執行的期間干犯的。 3.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大部份是拒絕承認每一項過往的紀錄,包括1991年及2002年的刑事紀錄。他聲稱1991年的兩次紀錄已經在高等法院被推翻,又說2002年那次是錯判他的。但是根據今天答辯人所呈上警方的最新刑事紀錄,這些紀錄仍然存在。假如上訴人在1991年的案件已經被高等法院改判無罪的話,這些是不會存在在刑事紀錄檔案上。 4.另外,根據耹訊的錄音謄本,法官在法庭逐項向他問及是否有這些紀錄,那時他從沒有向法官指出這些已被推翻。而當感化官接見他時,他亦沒有向感化官說這些紀錄已經不再存在。 5.裁判官考慮了有關高買的案例,認為既然上訴人是一名屢究屢犯的積犯,有必要判處阻嚇性的刑期。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年紀老邁,而且所涉及的財物價值不高,加上上訴人認罪,所以最後判處一個月的監禁。 另外,裁判官認為並沒有理由不即時執行緩刑令的刑期,所以下令兩者同期執行。 6.一般來說,緩刑的刑期和新犯案件的刑期理應分期執行。裁判官今次下令兩者同期執行已經是極度寬大處理。本席對於裁判官量刑的唯一批評是他在量刑時無指出起刑點,亦無指出扣減。不過整體而言,一個月的刑期及同期執行緩刑刑期並非過重。 7.上訴判刑被駁回,維持原判。至於他還押的20天是否可從其刑期中扣減並非法庭命令的範圍。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