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萬孝 訴 盧國基經營溢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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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E000003/2003 HCME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薪酬/淫褻物品審裁處上訴2003年第3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件2003年第50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仁龍內庭審訊 聆訊日期:2003年7月15日 判決日期:2003年7月15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申索人周萬孝向本庭申請批予上訴許可。 2.周先生的有關僱傭情況如下:他於2002年5月10日至2003年1月14日受僱於被告人盧國基經營的溢昇公司,於終結其僱傭關係後,他的有關薪酬追討事宜已於小額薪酬仲裁處處理。在本年4月11日, 小額薪酬仲裁處基於雙方達成了協議和解,故頒佈一項命令,被告人須付申索人$4,055。其後,周先生要求審裁處覆核,唯仲裁處於5月24日表示不接納其覆核申請。 3.根據有關法例,如任何一方對仲裁處的判令感到受屈的話,而其理由又涉及法律問題,他可以向本庭申請批予上訴許可,若被接納的話便可以提出上訴。 4.觀乎周先生的上訴申索理由,其主要在於被告人僱主錯誤地計算周先生的年假和例假,他並沒有將計算後的小數位化為整數。 5.本席要先指出在仲裁處聆訊時,周先生是有工會代表陪同出席的。本席亦有閱讀過該份聆訊記錄,得悉雙方當時確曾達成和解協議。故此,周先生現在的上訴理由,其實是攻擊該份和解協議的合法性與及仲裁處所頒佈的命令的效力。 6.在這方面,本席要闡明一點,就是一般來說,法庭是不會輕易推翻或重新審理已達成的和解協議及有關的命令。倘若要對有關協議或命令提出上訴,有關人士必須提出足夠證據去證明當時某一方在不合情理之下達成該項和解。如果當時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影響該項協議的話,法庭是不會輕易動搖該項協議。 7.本席小心閱讀過有關的聆訊過程記錄,由於當時周先生是有工會人士陪同,而今天周先生亦對其上訴申訴理由非常了解,本席認為在達成該項協議時,並沒有不合情理的情況發生。在此情況下,本席不認為法庭應該重審該案或更改有關協議及根據協議所頒佈的命令。 8.即使再進一步考慮周先生的上訴申請理由,即指仲裁處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本席雖然不是在處理上訴的問題,但亦閱讀過有關的僱傭條例,內容的確有列明在計算年假及假期「日數」時,小數位須化成整數計算的條文,但有關條文並無指明在計算年假及假期「薪酬」時亦適用。請參閱《僱傭條例》第41D段。 9.再者,即使上訴人所持的理據合理,即被告人在計算年假及假期薪酬犯錯,這個謬誤亦不足以根本性地影響該項協議。因為周先生亦承認若果他的計算方法是對的話,兩數的差距只是他的半天薪酬。以日薪$174.24計算,所涉及的款項只是$87.12。本席不認為這個差距會根本性地影響該項協議,故不應是一個足夠的理由去提出上訴申請。 10.至於周先生提出的其他兩點上訴理由,第一點是有關三日病假的問題,但這個問題並無在審裁處內提出,而且涉及事實性而非有關法律方面,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可提出上訴的理據。第二點是周先生質疑其$300責任津貼有否計算在其協議內。本席翻閱過仲裁處的資料,在覆核時,仲裁處已向周先生述明已計算該$300在內,並清楚列在有關的計算字據內。雖然在該字據內被告人就該$300是否包括在計算內字眼上有不清楚,但即使這個問題有錯誤,亦不屬任何法律問題足以提出上訴。 11.本席認為周先生的其他上訴理據亦不足以令本席批准上訴許可。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周先生的上訴申請。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