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官東 對 大埔759阿信屋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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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先生於2024年7月26在被告人的店舖購買啤酒,他聲稱當日的啤酒價錢為港幣$12.80兩支,他買了72支,價錢應該為港幣$460.8,另加膠袋費港幣$5.00然而被告人收取了港幣$609.80,多收了港幣$148.50,李先生向被告人追討 (a) 多付的金額;及 (b) 港幣$50,000的「損害賠償」;合共港幣$50,148.50。被告人否認多收款項,亦反對申索。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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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8/2026 [2026] HKCFI 26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6年第HCSA 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41303號) ____________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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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申請人李先生於2024年7月26在被告人的店舖購買啤酒,他聲稱當日的啤酒價錢為港幣$12.80兩支,他買了72支,價錢應該為港幣$460.8,另加膠袋費港幣$5.00然而被告人收取了港幣$609.80,多收了港幣$148.50,李先生向被告人追討 (a) 多付的金額;及 (b) 港幣$50,000的「損害賠償」;合共港幣$50,148.50。被告人否認多收款項,亦反對申索。 2.證據包含李先生提供的收據、被告人在店內的價錢牌。被告人提供的證據為即啤酒原價港幣$12.8一支,會員優惠為港幣$16.8兩支,會員優惠不能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 店內的價錢牌列明這兩個價錢。 3.根據該價錢牌,李先生應付港幣$16.80 × 72 ÷ 2= 港幣$604.80。連同港幣$5.00的膠袋費後,總價是港幣$609.80。收據上所列的價錢正確,審裁官認為被告人沒有多收。 4.關於港幣$50,000的損害賠償,李先生沒有在申索文件中指出這金額是由什麼項目構成以及如何計算出來的。在審裁處的詢問下,李先生的回應是:被告人與警方「合謀」傷害他。該項申索因缺乏合理訴因,審裁官在連惡意檢控也考慮了後,認為李先生尋求的損害賠償沒有證據支持,因此撤銷申索,並要求李先生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5.李先生申請覆核,所提的理由為:審裁官「沒有審案」,及「貪污」,要求另外一位審裁官處理覆核聆訊。審裁處在考慮了Deacons v. White and Case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others [2003] 6 HKCFAR 322, §§20-21及30段;及陳淦輝v.楊忠及另二人 [2024] HKCFI 1840,第17段,拒絕更換聆案官。審裁處並且指出貪污是極其嚴重的指控,必須有強而有力的證據支持,然而除了李先生單方面的陳述外,他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審裁官涉及貪污的行為。因此,覆核後暫委審裁官維持原判。 6.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原訟法庭只可根據下列理由批予上訴許可:
7.李先生需要顯示其上訴理由具爭辯性。 8.就任何事實裁斷而提出的上訴,李先生需滿足的門檻甚高,他必須指出審裁官的結論為明顯地錯誤:Mulakh-Raj v Balaji Group Ltd T/A Tulsi Indian Restaurant [2021] HKCFI 2334,第8段,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 9.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李先生指審裁處「沒有開庭」,而且暫委審裁官「貪污」。 10.本席聆聽過審訊時的錄音,顯示審裁官是有開庭的,整個聆訊用了20分鐘。聆案官既有聆聽原告人方亦有聆聽被告人方的陳述。所謂沒有開庭應是指審裁官沒有要求雙方的證人在證人枱作證。 11.本席查看過整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檔案,文件和證人供詞非常簡單。暫委審裁官在開審時直截了當地詢問李先生有什麼文件可以證明他的說法。明顯地,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文件,李先生沒有其他。店舖內的價錢牌,大字清楚地寫明「買2件$16.80」及細字「原價-直送公價:$12.80件」。李先生所提供的收據未能證明是$12.80兩支。在此情況下,暫委審裁官迅即作出判決,是體現《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快、廉、簡的運作原則,程序和結論上也沒有犯上法律觀點上的謬誤。 12.至於那港幣$50,000的申索,李先生告訴審裁處「傷害很大,夾埋警察煮死我,當我唔識講嘢」。但他沒有搗亂,警方也沒有檢控他。即使在本上訴許可的申請中,李先生也只是説:警察與被告人合謀想「鋤死」李先生,所以導致他有$50,000的損失。即使考慮了李先生的文件、證人陳述書和口頭説法,這申索除了幾個口號外(例如「串謀差佬其他人捏造証據」、「蓄意詐騙顧客錢」、「經理擺惡報案」)沒有其他詳情,連合理訴因也沒有,更遑論計算賠償金的基礎。審裁官用簡易程序,將申索撤銷是正確的。 13.聲稱審裁官貪污是嚴重的指控。整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檔案、聆訊記錄及李先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口頭陳述,也沒有任何基礎可以指控暫委審裁官貪污。 14.本席認為李先生擬提的上訴毫無成功機會,因此撤銷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