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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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5年5月7日下午4時許,一名姓熊的女學生(PW1)和朋友在大角咀港灣豪庭商場地下入口附近行走,她的一部流動電話(價值9,000元)放在外套口袋。被告人騎著一部電動滑板車,撞上PW1,然後離開。PW1其後發現電話不見了,於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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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4/2025 [2026] HKDC 5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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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 2.2025年5月7日下午4時許,一名姓熊的女學生(PW1)和朋友在大角咀港灣豪庭商場地下入口附近行走,她的一部流動電話(價值9,000元)放在外套口袋。被告人騎著一部電動滑板車,撞上PW1,然後離開。PW1其後發現電話不見了,於是報警。 3.商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撞上PW1之前,曾緊隨PW1和她的朋友身後大約六秒鐘,當時附近還有其他人(見呈堂相片)。當PW1和朋友行到商場入口附近的時候,被告人的手在PW1背後有動作,然後騎著滑板車離開,返回白田邨住所。 4.2025年5月16日,警察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承認偷去PW1的電話,聲稱電話還在家中,但警察在被告人的家中找不到事主的手提電話。被告人後來在錄影會面承認他把偷來的電話以大約2,700元賣了給鴨寮街的商店。 案底 5.被告人67歲,他在1990年至2025年有三十五次定罪紀錄,其中二十六次是盜竊或企圖盜竊,當中多項還註明是‘pickpocket’。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25年2月,於區域法院因企圖盜竊(註明為‘pickpocket’),被判入獄18個月。他在同年3月15日離開監獄,即離開監獄不夠兩個月便干犯本案。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越南出生,1988年以難民身分來港,及後成為永久居民。他在香港結婚,有一名兒子,被告人後來與妻子離異,家人都去了澳洲。 7.律師說,被告人三十多年前在地盤工作受傷,失去大部分聽力,工作能力嚴重受損,近年靠福利金過活和朋友接濟。 8.律師說,案發的地點並非知名購物區,該商場並非擠逼。但他同意被告人過往屢犯盜竊,離開監獄後不久再犯,都是加刑因素。 9.律師提及一個案例:HKSAR v NGO VAN HUY吳文輝 CACC 107/2004。他說上訴庭認為這類在公共地方扒竊案的初犯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若有加刑因素,判刑會相應提高,其中包括罪案是否發生在人多的地方,與及被告人是否重複犯案。 10.律師說,被告人犯案時沒有使用武器,手法不算精密,他只是個人行事,沒證據顯示他屬於一個犯罪集團。 11.律師建議法庭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已包括所有加刑),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 判刑 12.看被告人的扒竊手法純熟,多年來有多次相同犯罪紀錄,他顯然是一名職業扒手,屢犯不改。 13.涉案的商場雖不是著名購物區或景點,但也有些人流。被告人住白田邨,卻選擇去到大角咀犯罪,顯然是預早有所謀算,到該商場等待獵物,伺機行事。事主被偷走的手提電話價值9,000元,遭被告人賣掉,不能尋回,不但財物有所損失,還因失去手提電話而十分不便。本席認為本案的基本量刑起點未加刑前是18個月監禁,但被告人屢犯不改,最後一次離開監獄後未夠兩個月便再犯同類罪行。上次的法官在區域法院已對被告人加刑9個月,顯然未對被告人構成足夠的阻嚇力,本席決定今次對被告人加刑12個月,希望能夠阻嚇被告人犯案。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最後被判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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