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德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90/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September 2003.
1. 上訴人在2003年6月9日於屯門裁判院承認兩項控罪,分別是:(一)不小心駕駛罪;及(二)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下駕駛汽車罪。前述罪行是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而後述罪行是違反第39A(1) 條。在2003年6月24日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首項控罪罰款2,000元,次項入勞教中心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24個月。他不服次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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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90/2003 HCMA 69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9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83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7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9月1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在2003年6月9日於屯門裁判院承認兩項控罪,分別是:(一)不小心駕駛罪;及(二)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下駕駛汽車罪。前述罪行是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而後述罪行是違反第39A(1) 條。在2003年6月24日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首項控罪罰款2,000元,次項入勞教中心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24個月。他不服次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控方案情透露於2003年4月21日,上午8時40分左右,上訴人駕駛着私家車沿元朗新潭路反交通方向行駛,該段道路是雙線來回行車,當他進入一個迴旋處時,以逆時針方向駕駛,與一輛以正確方向行駛中的計程車迎面相撞。兩車輕微損毀,而計程車司機受了傷並獲得11天病假。警員到場調查,替上訴人進行酒精測試;結果發現其呼氣中100毫升有124微克的酒精。其後返回警署,他接受再一次酒精測試,酒精濃度跌至89微克。上訴人承認事前曾飲下6罐啤酒及半杯紅酒。 上訴理據 3.上訴人要求本席同情他而重新將他輕判。他指他被羈留以來還沒有就朋友的車及對方的士作出賠償。他無親無故,已有3個月沒有支付租金。他認為已被囚2個月已經足夠了。再者,雖然勞教中心人員已體諒他的處境,特別允許他的「女朋友」以「家人」身份來探望他,但可惜他的女朋友離他而去。他希望轉往監房,以便他可有朋友探望。上訴人亦投訴裁判官祇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書,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書。 判刑理由 4.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上訴宗卷第26頁):
裁決 5.本席考慮有關案情,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後,認為上訴人不能提出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判刑不當。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很詳盡,充分解釋他為何將上訴人判往勞教中心。本席完全同意他的見解及決定。裁判官既無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判刑亦非過份嚴苛。 6.本席順此一提,以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背境而言,裁判官不考慮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的。 7.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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