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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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B(1)(b)(i)及(6)條,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在這判案書中本席會把這項罪名簡稱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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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7/2022 [2023] HKCFI 1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22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56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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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體內懷疑有酒精的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B(1)(b)(i)及(6)條,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在這判案書中本席會把這項罪名簡稱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 2.上訴人不服判刑中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提出上訴。 承認案情 3.2021年10月16日0100時,警務人員截停駕駛一輛私家車的上訴人進行預檢酒精呼氣測試,而結果顯示為「不合格」。警務人員於是以一部Drager Alcotest 6810呼氣測試機替上訴人進行審查酒精呼氣測試(screening breath test)(「SBT」)。 4.警員提醒上訴人,要提供足夠的呼氣樣本,因此在深呼吸後,要向測試機一直呼氣,直到警員叫停。然而,上訴人在4次呼氣中,每次約只維持兩秒,而測試機顯示上訴人的呼氣為「短呼」或「弱呼」。 5.警員向上訴人示範正確的呼氣方法,並警告他,如果不能提供呼氣樣本,他將會被檢控。警員再要求上訴人提供呼氣樣本,並再提示他,要提供足夠的呼氣樣本,但上訴人只向測試機呼氣約兩秒便停下,測試機顯示上訴人第五次呼氣為「短呼」。 6.警員於是以上述罪名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回答:「我呼咗氣啦。」 7.經檢查後,有關的儀器及上訴人所用過的呼氣吹嘴皆證實運作良好。 上訴理由 8.代表上訴人的李大律師指出判處上訴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屬明顯地過重。 判刑過重 9.李大律師援引SJ v Amina Mariam Bokhary[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德[2]指出就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在一般情況下,若果沒有人受傷及沒有證據顯示犯案人因受酒精影響而導致嚴重喪失能力,非即時監禁的判刑是初犯者的正常刑罰。 10.答辯人則指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是性質嚴重的罪行,刑罰必須有足夠阻嚇性,以防止有人故意不提供樣本逃避更嚴重的後果。它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經綸[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光城[4]等案例支持其論點。 11.就着這個控罪,確有案件是判處即時監禁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秀華[5]案中,被告人認罪後判處入獄4星期及停牌5年,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德富[6],被告人則被判進入勞教中心及停牌24個月。
節錄中的楊先生即上訴人。 13.裁判官除了指上訴人多次故意違反警員的提醒及警告,意圖以「短呼」或「輕呼」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外,並沒有解釋因何要判處上訴人社會服務令,而不是以罰款處理。裁判官所指的情況是觸犯這個罪行的基本情節,說不上是甚麼增加案件嚴重性的因素。 14.上訴人所提出的,是法庭在大多數就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所採納的法律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若果沒有人受傷及沒有證據顯示犯案人因受酒精影響而導致嚴重喪失能力,非即時監禁的判刑是初犯者的正常刑罰。 15.原訟法庭在R v Chow Tin Chak[9]中指出酒後駕駛是嚴重的罪行,因為一旦發生交通意外會造成人命的傷亡及財物的損毀,但認為對於初次犯案的人,特別是年青人,應在非情節嚴重及可行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機會,令他反省及吸取教訓。 16.本席在何明德案中參考了多個沒有提供呼氣樣本罪的案例之後,確認就初犯者而言,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是非常罕見的。這些案例包括:
18.列表中的EBT是指Evidential Breath Test,是當一個被告人在審查酒精呼氣測試(SBT)超標之後,所進行的呼氣樣本酒精分析。在本案中,上訴人在預檢酒精呼氣測試的結果已經不合格,而審查酒精呼氣測試又不成功,因此沒有SBT和EBT的數據。 19.在所有這些案例中,被告人都沒有被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的刑罰。雖然在梁秀華及黃德富案中,被告人認罪後分別判處入獄4星期及勞教中心命令,但那是因為他們分別有4次及一次相同的定罪記錄。 20.本案的上訴人是初犯和沒有交通違例定罪記錄,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案發時因酒精影響而導致判斷力和控制車輪的能力嚴重受損。本席認為判處他社會服務令的刑罰是明顯地過重及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因此命令將其撤銷。 結論 21.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社會服務令撤銷。如果上訴人已經完成社會服務令的話,本席不會以其他的判罰取代,但如果他還沒有完成社會服務令的話,則以罰款$8,000取代社會服務令,但其他的判處維持不變。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潘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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