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77/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趙振明被控兩項管有攙雜酒以供銷售,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61(1)條(控罪一和三)和另外兩項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7(1)(b)條(控罪二和四)。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管有攙雜酒兩項控罪不成立,但兩項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的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每項控罪被判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並同時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