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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69/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26.
1. 原告人於2025年5月23日存檔傳票(「 進一步證據傳票 」),申請准許以在本上訴聆訊時提交和引用進一步證據。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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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69/2024 [2026] HKCA 9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569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24年第1271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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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頒布上訴法庭判決書: 前言 1.原告人於2025年5月23日存檔傳票(「進一步證據傳票」),申請准許以在本上訴聆訊時提交和引用進一步證據。 HCA 1271/2024(「原案件」) 2.於2024年6月28日,原告人存檔傳訊令狀,開展原案件,向被告人提出申索。 3.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指稱,於2023年2月8日被告人與她訂立書面合約,聘用她為收銀員,在被告人的荃灣分店工作;但自2023年3月8日起,被告人在沒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下,拒絕按合約為她安排工作,因而「違反合約」。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港幣500萬元。 4.2024年9月27日,被告人存檔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 5.剔除申請於2024年10月9日在何展鵬聆案官席前審理。在聽取陳詞後,何聆案官批准原告人終止原案件訴訟,但需即時支付被告人因案件招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13,000元(「何聆案官命令」)。 6.2024年10月23日,原告人就何聆案官命令提出上訴。 7.上訴於2024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席前審理。在聽取陳詞後,譚法官維持何聆案官命令,主因是原告人的申索屬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內,而無論如何,她的申索亦無理據支持;譚法官同時命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上訴所涉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31,833元(「譚法官命令」)。 8.2024年12月27日,原告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就譚法官命令提出本上訴。 進一步證據傳票 9.2025年5月23日,原告人存檔上述進一步證據傳票及支持誓詞(「原告人誓詞/1」),申請准許以在本上訴聆訊時提交和引用兩份文件:(1) 原告人於2023年3月7日發給被告人人力資源部的一封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以及(2) 2023年2月的員工更期表(「該2月更期表」)。 10.2025年6月17日,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作出包括以下的指示:
11.2025年6月30日,原告人存檔第二份支持誓詞(「原告人誓詞/2」)。 12.經審閱有關文件及雙方書面陳詞後[2],本庭認為案件無需進行口頭聆訊,可以書面方式處理[3]。本庭現就本申請頒下判案書。 法律原則 13.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條規則規定:
14.至於法庭如何具體考慮是否於上訴接納新證據或進一步證據,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已準確地向原告人解釋(見上文),在此不作重複。 討論 15.該電子郵件及該2月更期表,在剔除聆訊前均已存在。前者是原告人自己發出的。就後者,原告人亦在原告人誓詞/2中說,「[該2月更期表]一直都有的及本人是2023年2月8日入職的」。是故申請人不能證明,即使她盡了合理努力,她仍不能取得該兩份文件在早前聆訊時引用。 16.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告人存檔原告人誓詞/1後,雖然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已向原告人解釋相關原則,原告人仍無在原告人誓詞/2中解釋她為何沒有在早前聆訊中提交該兩份文件;在該誓詞中,她只是說「證物都是被告有的和知道的,只是被告及其證人刻意掩飾這兩份證據」。 17.因爲申請人不能滿足條件1,其申請亦必然失敗,所以本庭不用討論條件2和條件3。 結論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並撤銷原告人的進一步證據傳票。 訟費 19.本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之相關訟費。經考慮整體情況,本庭不接納被告人要求訟費以彌償基準評估。經簡易程序評估後,本庭認為合理的訟費為港幣8,000元。 命令 20.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如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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