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鈞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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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CC 93/2023[2026] HKCFI 27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93/2023

[2026] HKCFI 27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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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鈞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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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郭棟明
日期: 2026年3月30日下午2時37分
出席人士: 劉少儀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迪雅女士及蔡仲文先生,由周俊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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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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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從閉路電視顯示,X於進入房間前,及於清晨時份離開時嘅狀態,X嘅證言同埋醫學專家嘅證言,陪審員必定是接納X於性交時受藥物影響。陪審團也接納係被告人使用藥物,致令X與被告性交。

根據醫學專家嘅證言,所使用之藥物極有可能是迷姦水之前驅藥物1,4-丁二醇,因此雖然被告人沒有被控使用藥物以達至強姦,可能因為不能從X身體驗出任何藥物。這些都會在量刑時考慮,而且是一個極為重大的加刑因素。鑑於上述,被告人這次干犯此罪係有計劃及預謀地進行,不是一時衝動或情不自禁,與他在第一次見面吻X時有所不同,這是第二個加重罪行嚴重性嘅因素。

第三個加刑因素是被告人與X性交時沒有採取任何保護或預防措施,懷孕及傳播性病風險,或這些憂慮都加深了對X嘅傷害。更甚者,根據被告人嘅證言,他當時是管有安全套,但選擇不用。根據被告人嘅證言,雖然佢堅稱X當時是清醒,但他嘅證言從沒提述他有詢問X是否需要用安全套。明顯地,當時嘅情況是X受藥物影響致不能反抗,任被告人魚肉。而被告人選擇不用他管有嘅安全套,以達至佢自己嘅慾念。

雖然X與被告人嘅關係不構成被告人於犯案時破壞了任何信託,但X是基於相信被告人的高尚職業,而沒有防備被告人嘅舉措(見心理學家為X撰寫嘅報告書嘅第4段)。誠然,第一次嘅審訊需要在開展後不久擱置不是被告人嘅責任,但原本嘅第二次審訊日期是因應被告人嘅申請而延期,延期嘅理由是尋找專家。其實若果被告人要尋找專家嘅協助,理應在第一次審訊前預備,這些由延誤而產生的不確定性,必然亦都對X嘅心理有影響(見X嘅報告書第6段)。

心理專家診斷X有創傷後壓力症,嚴重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及社交與認識新朋友,遑論尋找合適嘅伴侶(報告書嘅第8段)。專家認為雖然X有很好嘅家庭及精神科專家嘅支援,但避而不想對處理心理壓力不是很大幫助。專家建議她接受心理治療,而X也有動力接受心理治療(報告書第13段),本席亦都希望X能夠走出今次嘅陰霾。

喺強姦罪嘅量刑,法庭亦都要考慮洗雪受害人嘅受屈。辯方提出本案有延誤,由於呢個延誤對被告人構成焦慮,會係一個減刑嘅因素。呢件案個複雜之處,是由於在X身體上冇驗出到有任何藥物,但觀其進入與離開房間時嘅狀況,明顯她是受到一些藥物嘅影響,或者身體不適。律政司要求專家提供意見,關於可能加入咗嘅樂物,例如GHB或其他藥物嘅可能性係理解的,所以本席認為由被拘捕至2022年5月,警方才可算是掌握了所有嘅證據,因專家報告是2022年5月才獲取到。本席亦都考慮由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才正式起訴被告人,呢九個月是否一個不尋常嘅延誤。本席考慮到當時嘅環境,社會上嘅其他積壓嘅案件,本席認為呢個不是一個很嚴重嘅延誤,引致任何焦慮,法庭要考慮構成減刑嘅因素。

被告人而家34歲,案發時30歲,從冇任何定罪嘅紀錄。亦都可以睇到被告人係好努力咁樣裝備自己,因為喺佢中五畢業後,佢有讀職業訓練局喇,有學習呢個屋宇裝備冷氣嘅課程,亦都有去建造業修讀呢個紮鐵嘅課程等。亦都睇到佢屋企人、朋友所寫嘅求情信,係道出咗被告人本質不是一個壞人,佢對家庭有負責任,自己亦都孜孜不倦咁樣努力學習,為求有啲好嘅生活環境。但係本席亦認為,喺犯下一啲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嘅背景其實構成減刑嘅因素係有限。

被告人親自撰寫咗兩封求情信,兩封求情信大同小異,開首兩封信被告人都係咁講嘅「我要就本案對家人、朋友同事及社會大眾所造成嘅影響致以最誠摯的歉意」,我不禁問,佢今次所犯下嘅罪行,我睇唔到點樣影響到佢朋友、同事、社會大眾,反而最被佢受呢次事件影響嘅人,我睇唔到被告人有一絲毫嘅歉意。

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力陳文耀輝(譯音)一案與本案有好多不同之處,有好多加刑嘅因素喺本案係冇嘅。我同意文耀輝一案係比本案更加嚴重,因為文耀輝一案嘅被告人係以中醫師之名取得受害人嘅信任而干犯嘅罪行。第二點,喺文耀輝個案亦都係比較嚴重嘅就係,除咗干犯呢個性罪行之外,文耀輝一案嘅被告人或者上訴人,亦都以攝影器材偷拍咗過程。但係正如本席所講,呢件案有三個嚴重加刑因素:一,係有使用藥物;二,係冇採取任何預防措施;而係有計劃地進行的。喺參考過文耀輝一案之後,我認為適合嘅量刑起點為八年半。如我剛才所述及,我睇唔到被告人雖然被裁定罪名成立有任何悔意,或者對X有任何歉意。法庭亦都要需要喺判刑嘅時候考慮除咗對被告人阻嚇之外,仲要考慮點樣洗雪X受屈嘅情況。我亦都講過,被告人嘅家庭背景雖然我深表同情,但係構成減刑嘅因素係唔足夠嘅,所以我最終決定判你八年半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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