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立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96/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刑罰,被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月。

Case No.HCMA 59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96/2003

HCMA59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1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立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6日

裁決日期:2003年8月26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被判刑罰,被裁判官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月。

2.根據案情,第一控方證人在案發前將其輕型貨車停泊在路旁,他留在車上看報,因為懷疑上訴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曾經與其車發生碰撞,故此下車查看並且與上訴人理論,但卻遭上訴人辱罵,其後上訴人下車衝向第一控方證人襲擊他的面部。第一控方證人嘗試推開及避開上訴人,但是上訴人仍然窮追猛打,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頭部、面部及頸部,令第一控方證人的眼鏡飛脫。後來一名交通督導員到場作出協助,最後警員到場,上訴人向警員聲稱他是在第一控方證人向他舉手作揮拳狀後才出於自衞毆打第一控方證人的。

3.上訴人在庭上選擇作供,他亦重申在警誡下對警員所說的說話,堅稱他是為了自衞而自己亦有受傷。

4.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由是: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足信,疑點重重。上訴人在今天口頭陳述時多次提及此宗案件是由交通問題所衍生,希望減刑。本席重申,由於上訴人所呈交的所有文件只是就定罪提出上訴,亦沒有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表格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並不會處理判刑上訴的事宜。

5.上訴人在聆訊時有大律師代表,亦由大律師向控方的證人作出盤問。

6.本案除了第一及第三控方證人警員作供之外,還有一名第二控方證人(一名獨立的證人)。他是一名途人,目睹事件經過,他對法庭所講述的事件與第一控方證人所講述事件的版本脗合,否定上訴人提出襲擊第一控方證人是出於自衞的說法。而第二控方證人亦堅稱上訴人一下車就衝向第一控方證人,不斷毆打他,亦否認第一控方證人曾經作勢揮拳,亦否認第一控方證人有向上訴人還擊。

7.裁判官詳細分析了所有的證供,她在庭上有機會直接聽取證供及觀看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她對證供作出衡量及評估後,絕對有權作出她接受那方面的證供,不接受那方面的證供的裁斷。

8.裁判官在達致她的裁決時並沒有犯錯。下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