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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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左轉」的規定之控罪。

Case No.HCMA 69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92/2003

HCMA69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9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案件2003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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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鍾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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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7日

裁決日期: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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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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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07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左轉」的規定之控罪。

2.上訴人未有在收到「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後繳付定額罰款,選擇提出抗辯,警方遂以傳票形式起訴他,他在應訊期間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

3.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9(1)條的規定,被告人即使在傳票所列出庭應訊的日期前兩天放棄抗辯,他仍要繳付$450定額罰款,另外$450附加罰款及$500堂費。上訴人沒有選擇此做法,而是在應訊日期當日才出庭在裁判官席前認罪,裁判官仍然只判罰他$1,400,並基於上訴人的經濟理由,予以三個月期限繳付。

4.同樣,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由是希望被輕判,但他沒有指出裁判官在判刑時並沒有考慮到任何重大原則及如何犯錯。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須繳付$1,400已是寬大處理。就算裁判官判比$1,400稍為高的罰款以反影聆訊當天所招致的開支及堂費,亦絕非過重,何況他只是被判罰$1,400,而沒有被罰其他附加或額外的堂費。

5.所以,上訴人的上訴並無充份理據支持,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