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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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謝森豪於是次聆訊中堪稱為「洗黑錢」的罪行,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23/2025[2026] HKDC 7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p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3/2025

[2026] HKDC 7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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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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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6年4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勇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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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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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謝森豪於是次聆訊中堪稱為「洗黑錢」的罪行,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涉及一個被告人於網上銀行設立的賬戶,於2021年8月9日開立,被告是唯一簽署人。於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間,該賬戶總共收到了2,735筆入賬,總額港幣為4,760,441.8元,同時亦有681筆提款總額達4,760,454.99元。有關資金流動明顯顯現鏡像模式,亦有快速提款及存款突然增加的現象。有關戶口於2022年3月9日結束,所剩結餘為港幣0.3元。

3.被告報稱任職建築服務及建造業,平均月入28,000元,也就是說以被告的本身財力,他沒有可能擁有或掌管有關賬戶內的資金。

4.警方人員於2022年11月正式將被告拘捕。於2025年3月22日下午再次拘捕被告之後,被告在警誡之下保持緘默。在有關時段,被告一直留在香港。被告於2018年至2021年三個報稅年報只申報了總收入由147,338元至210,000元不等。被告本身亦沒有在香港擁有註冊公司或物業。控方指稱,而被告亦承認在這段時間內,被告有處理其賬戶內的4,760,441.8元,他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是通稱為「黑錢」的,即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討論

5.「洗黑錢」的罪行在香港極之猖獗,而由於干犯的手法在不同案件中,可以有分很大的分別,所以法庭只能按個別案情而作出量刑。但上訴庭於雲國強一案[2012] 1 HKLRD 197中,就涉及的金額來作出量刑的約數,以供參考。本案涉及4,700,000元,屬於$3,000,000至$6,000,000的範疇,上訴庭指出可處4年監禁。以本案而言,案情並非透露上游罪行是甚麼,法庭只是基於被告個人的財政狀況,以及其賬戶內的資金流動模式,裁定他有理由相信其戶口內處理的金錢是「黑錢」。由於被告保持緘默,而辯方亦無提出任何對被告有利的因素,可令本席酌情採納較低之量刑基數。本席就此案而言,採納了4年監禁為量刑基數。

加刑申請

6.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 及 (3) 條提出申請加刑,其理據是此等案件極為猖獗,而此等罪行對社會造成的間接或直接影響。控方亦提供了李耀南總督察於2026年4月29日所作之誓章,以支持其申請。辯方就有關申請以及李耀南總督察的誓章內容並無任何爭議,亦表示不需要李耀南總督察到法庭接受盤問。根據李總督察的誓章內容,其學歷、其工作經驗及其所接受的專業訓練,本席認為他有資格成為專家證人,本席亦接納其證供。

7.李總督察指出是次罪行其實是一種利用傀儡「洗錢」的犯罪行為,在香港極為普遍。例如於2020年,「洗錢」案件總共有121宗,涉及24.6億元,這類數字一直有按年上升。直到2025年,總共有556宗案件,涉及45億元港幣。根據誓章內所提供的數字,本席亦接納此等罪行極之猖獗。

8.李總督察亦提出此等罪行對社會大眾造成極之大的影響,例如此等罪行干擾銀行系統正常運作,而亦令幕後主犯可以進行非法活動之餘,更能避免警方調查。而警方在調查此等案件時,因為傀儡案件令其調查更為困難,所以令執法部門需要更多努力和資源進行調查。

9.本席考慮過整個誓章的內容之後,接納此等罪行在香港極之猖獗,而亦對社會大眾極為嚴重的影響。所以本席接納控方申請,在最後刑期時會上調百分之二十五。

求情理據

10.本案最重要的求情理據當然是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把48個月監禁下調至32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代表律師所提供的有關被告身世的資料,被告31歲,有一幼子,未足1歲。他曾有一項販毒罪紀錄,但已是八年之前。在離開監獄之後,被告一直勤奮工作。本席接納被告有良好的家庭和職業,亦在上次犯罪之後曾改過自新。但凡此種種並非有效之求情理據,因為判刑的原則是要對社會大眾作出清楚之信息,這等魯莽地把戶口借予他人的行為法庭不會容忍。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個人提供的悔過書,以及其他親友所提供的求情信,亦考慮到被告在2024年參與各種義工的獎狀。

11.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佢應處之48個月監禁,按其認罪下調至32個月,而按控方申請再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8個月),總結期為48個月監禁。而有見其認罪之後的行為以及其家人的求情,本席再酌情再就48個月減刑至38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