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丁停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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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2/2025 [2026] HKDC 6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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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丁停雷就三項盜竊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三項控罪都是通稱為「扒竊」的罪行,干犯手法亦相近。被告人在人多擠逼之處,乘其正在購物的受害者沒有防範之下,自其袋中偷走錢包。 第一項控罪 3.在2024年11月25日下午五時許,被告人在屯門河傍街一賣魚之鋪頭外,偷走了一名65歲之女子放在腰包內的錢包。有關過程為附近所安裝的閉路電視攝得。干犯時間為17:41時,當時約有三十人擠在該魚檔外。 第二項控罪 4.在2024年12月12日早上十一時許,一名60歲之女子在元朗一生果店內被被告人自其斜孭袋內偷走其錢包。閉路電視亦錄得當時店內約有十人擠在一起,被告走近該受害人,偷走其錢包。 第三項控罪 5.於2024年12月30日早上九時許,地點亦是一所生果店內。受害人(一名70歲的長者)往訪天水圍商場內一生果店,被告人乘店內有六人擠在一起及事主不覺之下,自其斜孭袋偷走其錢包。 6.就第一項控罪,事主的錢包內共有520元及個人證件、信用卡等等;第二項控罪則沒有清楚的證據顯示事主的損失;就第三項控罪,當時事主的錢包內有一張香港身分證、八達通卡及現金1,500元。 7.被告於2024年12月31日為警方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干犯上述三項控罪。 8.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被告一共有五十五次刑事紀錄,涉及八十七項控罪,其中二十七項皆為不誠實有關之罪行。本席亦留意到最接近的是2021年的三項扒竊罪行,以及2023年11月16號的三項扒竊。於2023年,被告人因該三項扒竊罪被處總共監禁21個月。 討論 9.這是一宗極為常見的通稱為「扒竊」的罪行,上訴庭就此類罪行亦作出了清楚的量刑指引。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 CACC 107/2004一案,上訴庭指出「扒竊控罪在罪名成立之後,一般之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 10.本案有如下的因素令案件更仍嚴重:
11.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有理由予以加刑,就每項控罪採納一個較高之量刑基數,處以兩年監禁。 12.考慮過總刑期原則之下,本席亦下令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6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所以,總體之量刑基數為3年監禁。 13.被告現年61歲,單身。被告代表表示干犯是次控罪是因為經濟問題,亦當時有僥倖之心,所以連續干犯有關控罪。被告人個人之經濟處境及其他環境並非有效之求情理據,因為社會上大部分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難,而經濟拮据亦非干犯控罪的藉口。 14.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本案唯一有效之求情理據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下令,就應處之3年監禁下調至2年,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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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