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和生 訴 Tai Lin Radio Servic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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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資審裁處( 審裁官 梁榮宗)於2002年10月31日作出命令,判被告人支付申索人年假薪酬、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合共45,930元。審裁處撤銷申索人就 年終獎金 提出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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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3042Y/2003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HCMP 304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3年第3042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上訴2002年第112號) ---------------------
聆訊日期: 2003年9月5日 判決日期: 2003年9月5日 ------------ 判決書 ------------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梁榮宗)於2002年10月31日作出命令,判被告人支付申索人年假薪酬、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合共45,930元。審裁處撤銷申索人就年終獎金提出的申索。 勞資審裁處席前的議題 2.勞資審裁處席前的議題是,在計算申索人的年假薪酬、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時,究竟佣金是否屬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所指的申索人“工資”的一部份。 3."工資”的法定定義為:
4.究竟涉案的佣金是否屬於僅由被告人酌情付給的佣金,要解答這問題,必須視乎合約條款而定。假如僱傭合約是書面合約,答案就取決於對書面條款的真確詮釋;假如合約屬口頭性質,則取決於立約雙方在洽談合約條款的過程中所達成的共識。假如合約的形式是部份書面和部份口頭性質的,上述議題的答案便得視乎文件上列出的條款,以及立約雙方的口頭承諾,而定。 5.審裁處裁定涉案的佣金並不屬於僅由被告人酌情付給的佣金,故此,在計算申索人的年假薪酬、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時,必須將有關佣金算作申索人工資的一部份。 6.從審裁處的判案書可見,審裁處是基於對一份“聘任書”及一份名為“佣金”的文件的詮釋而作出上述裁決的。審裁處裁定或假設(a) 涉案的僱傭合約純屬書面性質; (b) 合約由上述聘任書及佣金文件組成;及(c) 申索人在該兩分文件上均已簽署。本庭現有的文件未能顯示究竟申索人或被告人有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或審裁處本身有沒有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0(3)條,就此等問題進行任何調查。 原訟法庭的判決 7.被告人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當時職銜)給予上訴許可,其後進行正式上訴聆訊,當時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在2003年7月11日作出判決,判被告人上訴得直,並把勞資審裁處的命令當中,上訴所針對的部份作廢,撤銷申索人就年假薪酬、假日薪酬及疾病津貼所提出的申索,又下令申索人支付被告人為進行上訴而需承擔的訟費。 8.從法官的判決看來,他純粹是基於對該份聘任書及佣金文件的詮譯而作出裁決,而他以該兩份文件為雙方訂立的書面合約。 申索人針對原訟法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9.申索人針對法官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10.《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規定,訴訟任何一方若對原頌法庭的裁決不滿,可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假如上訴法庭認爲其申請“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便可給予上訴許可。 11.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條規則,申索人首先向單一名法官提出單方面申請。申索人在申請書中只提及自己從沒閲讀或簽署法庭上所指的聘任書。他所提出的論點,絕對不是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在2003年7月22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亦是意料中事。 重新申請 12.2003年7月28日,申索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A)條規則,藉發出傳票,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13.申索人在重新提出申請時,陳詞指其上訴涉及對公衆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原因是,在許多行業之中,營業員的基本薪金一般都十分低廉,全靠佣金作爲補貼。故此,上訴法庭就佣金是否屬於僱員“工資”的一部份所作的裁決,對於許多僱員來説,都很重要。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許多福利項目都以“工資”作爲計算的基礎。 14.上述陳詞的前提,大概是申請人已簽署聘任書和佣金文件,而他和被告人之間的書面合約,就是由這兩份文件所組成。 15.儘管如此,按法例規定,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應為“法律問題”,而該問題必須“對公衆有普遍重要性”,上訴法庭方可給予上訴許可。假如該問題僅為詮釋文件的問題(或許是法律問題),則申索人仍須指出爲何該問題是對公衆有普遍重要性的,比如聘用條款跟他的案件中的聘用條款相同或相似的情況,比比皆是。 16.申索人表示,大律師公會已承諾為他提供法律義助服務,協助他申請法律援助。本庭認爲,若能明確地弄清申索人指案中涉及“對公衆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是甚麼問題,則無論對申索人或法庭,均有幫助。 17.因此,本庭決定將聆訊押後,讓申索人咨詢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同時,本庭亦發出指示,將案件從新排期,於2003年10月25日後可供選擇的最早的日期進行聆訊。相信屆時,申索人會已取得法律援助或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的幫助。由於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而申請又是單方面提出,故此本庭不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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