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長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的事宜

Case No.HCCW 593/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000593/2003

HCCW 59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3年第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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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長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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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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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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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公司本身提出,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77 (1) (a) 條,基於公司在2003年5月22日通過的特別議決,申請由法庭清盤,呈請書在2003年5月26日提交法庭。

2.公司的名稱是長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 (DBA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簡稱“公司”),在2001年6月26日在香港成立,前稱為River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td, 2001年8月22日,公司改為現在的名稱。在這訴訟,公司取得法庭許可,由董事湯佩儀代表出席陳詞,湯女士佔有公司90% 的股權。

3.公司其中一名債權人李志文反對清盤,李先生以獨資名義,經營文記運輸公司(簡稱“文記”),文記由吳伯乾大律師代表。

4.湯女士先後提交了4份誓章,公司另一證人葉敏靈提交了一份誓章,李先生則提交了兩份誓章。他們都有出席聆訊,並接受對方的盤問。

5.訴訟的背景可敍述如下。

6.湯女士除擔任公司的董事外,從事歌唱表演20多年,一直採用藝名何佩君。她在酒樓夜總會工作時,認識了李先生,李先生當時並不知道湯女士的真實姓名。據李先生稱,湯女士後來介紹其男朋友鄭瑞球給李先生,說鄭先生是公司的經理,但郤沒有告訴李先生她本人是公司的董事。湯女士在誓章解釋,她並沒有刻意對李先生隱瞞自己是公司董事,她只是不想太過高調張揚自己歌唱以外的生意。本席並不認為上述的事情,對本訴訟構成任何重要的影響,本席也傾向接納湯女士這方面的證據。

7.鄭先生在2000年7月12日,被法庭頒令破產。湯女士聲稱鄭先生沒有告訴她這事,她在2002年12月,才得悉鄭先生是一名破產人。李先生也質疑湯女士這方面的證供,本席並不認為湯女士的證供,表面上有值得懷疑之處。

8.2002年9月至2003月1月期間,鄭先生代表公司,多次委託文記提供運輸服務,並承諾會如期支付運費。文記向公司發出的發票,總共的金額是HK$268,533.00,公司只支付了HK$70,000.00,尚欠 HK$198,533.00,至今沒有清還。

9.由於鄭先生對湯女士及公司其他董事隱瞞他是破產人,湯女士在去年年底獲悉此事後,便對他的誠信產生懷疑。2003年1月9日,湯女士向鄭先生質詢其破產狀況,並要求查看公司帳目,因為得不到滿意的回覆,便即時解僱了鄭先生。

10.公司其後在會計師協助下查核帳目,發現公司存款在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多次被鄭先生提取,總數是HK$4,756,968.91,用途完全不明確或未經董事批准。董事商討後,在2003年1月28日報警查究。2003年3月19日,公司向作為破產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報告了鄭先生向公司隱瞞破產的事。警方後來通知公司已拘捕疑犯,予以保釋,案件仍在調查中,至今尚未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檢控。

11.由於鄭先生挪用了公司的存款,公司資金週轉出現嚴重問題。根據一份未核實的資產負債表,截至2003年1月9日,公司的資產淨值為HK$4,408,737.22,其中流動資產包括以下的項目:銀行往來結餘HK$3,622,929.52,鄭先生欠公司的款項HK$1,175,596.05,小額現款結餘HK$386,882.56,美元儲蓄存款HK$196,854.84。據公司委託的會計師2003年10月11日給董事的報告,上述的數字都不正確,其中銀行往來結餘只有HK$6,410.94。數字經調整後,公司不但沒有資產淨值,更出現了資本虧損,達HK$1,007,924.70。會計師初步調查,發現有高達HK$3,182,623.12的款項,沒有記錄在公司的銀行往來帳目。會計師認為公司的帳目不全,又缺乏可供核實帳目的文件。公司在2003年7月21日的資產表顯示,流動資產合共HK$388,677.38及US$7,246.58,而應付帳款的總數,即是17名無抵押債權人的債項,包括欠下文記的款項,則是HK$1,536,160.34。

12.公司在2003年3月,已停止運作,其後不斷受到多名債權人追討欠債。2002年11月28日,Ming Leung Transport Co. Ltd 入禀區域法院,追討HK$113,416.80。2003年3月14日文記也入禀區域法院,追討HK$198,533.00。2003年4月2日,文記取得得直判決,又於2003年4月23日,取得第三債務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暫准扣押公司在銀行的存款。2003年4月9日,Top Ocean Consolidation Service Ltd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取得得直判決,公司需支付HK$9,099.42。2003年4月15日,Lee Tat Heavy Cargo Contractor Co. Ltd 在區域法院取得得直判決,公司被裁定的欠款是HK$296,697.30,2003年5月3日取得第三債務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暫准扣押公司銀行存款。

13.2003年5月22日,公司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特別議決,要求法庭對公司清盤。湯女士解釋,由於公司的倒閉涉及刑事罪行,為求顯示清盤過程乃公正及公開,也期望清盤人徹查公司倒閉原因及負責人不當的行為,並且追討公司損失,最妥善的做法是在法庭監管下把公司清盤。

14.在法律彙報刊載引用第177 (1) (a) 條清盤的案例,似乎只有一宗,就是Re Comtowell Ltd [1998] 2 HKLRD 463。郭美超法官在該案引用加拿大的案例,確立了以下的法律原則:公司若通過特別議決由法庭清盤,即使不是當然地取得清盤命令,也至少有表面上的權利,獲批准清盤;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通過特別議決的大多數會員,是以欺詐手段行事,或有不正當意圖,法庭不應該拒絕應特別議決的要求,作出清盤命令。

15.代表文記的吳大律師,提出兩點反對理由,本席先處理第二點。

16.文記指稱公司通過議決,是阻撓文記申請第三債務人的絕對命令,完成扣押公司存款的程序。如果准許公司清盤,對文記是不公平及不公正的。本席不接納這個反對理由,須知清盤命令,是對所有無抵押債權人的保障,在欠債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法庭應盡量公平地照顧每一個無抵押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法庭允許文記的要求,批准文記先取得第三債務人的絕對命令,完成扣押公司存款的程序,這樣做才是不公正及不公平。

17.文記提出的另一點反對理由,就是公司根本未能證實它確是資不抵債,本席認為這點也不能成立。文記就公司的文件證據及證人的證供,提出了很多質疑,計有:鄭先生是否有虧空公款,警方尚在調查,還沒有提出刑事起訴;文記不接納湯女士和公司的僱員葉敏靈的宣稱,她們與收受挪用款項的機構,寰宇國際投資公司和一間名為美苑的酒樓,並無利益關係;湯女士沒有合理解釋,鄭先生如何可以任意挪用公款,而公司董事竟不知情;除了鄭先生之外,會否有其他人涉及串謀盜用公司款項,或公司負責人是否涉及嚴重疏忽等等。

18.公司至今沒有向鄭先生或其他收受挪用公款的公司追討,據湯女士解釋,她沒有鄭先生的聯絡地址,公司也沒有能力聘請律師,作民事索償。

19.文記要求把清盤呈請撤銷,或押後至警方的調查有結果,才處理呈請,以確定鄭先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真的不能討回。

20.本席並不認為文記所提出的各種質疑,足以證實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在通過特別議決清盤時,是行使詐騙或出於不當意圖。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因疏忽而導致公款虧空,令公司蒙受損失,這正是清盤人需要徹查的。不爭的事實是,公司現在的流動資金,根本不足以償還現有的流動負債。公司帳目的種種問題,也應該由獨立的專業人士,儘快展開全面和徹底的調查。從任何一個角度看來,法庭都應該頒布清盤命令。本席於是循公司所請,作出清盤命令。

21.由於文記的反對不成功,本席裁定,文記須支付公司和破產管理署在第一次聆訊後的訟費。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長江國際船務有限公司,由董事湯佩儀女士代表

反對債權人:由董吳謝律師事務所轉聘吳伯乾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