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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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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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18/2003 HCMA 4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1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834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5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天,有一位在惠康任職貨務員,當天她穿著制服工作,在晚上大約8時,在惠康內的日用品陳列貨架附近,她留意到上訴人正在四處張望,之後,上訴人在陳列貨架上拿取了一瓶噴霧劑,去到一個角落,打開她攜帶着的黑色手袋並把它放進袋內。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當時站在上訴人後面,所以沒有親眼看見她把噴霧劑放進袋的過程,但是她確見上訴人當時正拿着一瓶噴霧劑,而當上訴人轉身時,該噴霧劑便不在她手中。然後,她看見上訴人轉移到衞生紙的陳列貨架,並從架上拿取一排十卷的衞生紙,她看見上訴人經過收銀櫃離開,她留意到上訴人並無把該兩件貨品付錢。接着,她便和經理上前截停上訴人,與上訴人一起返回超級市場的辦公室。警察到達後,控方第一證人看到上訴人的手袋中有一瓶噴霧劑,然後,警方警誡上訴人。控方第五證人便是該位警員。他說當時上訴人向他並無提及過該衞生紙是較早前在百佳購買,亦沒有向他說該噴霧劑是她帶進惠康的。 3.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當天提到手袋內的噴霧劑是屬於她的,她進惠康時已經在她的袋裡,那蓋上的封條都已經打開。至於那卷衞生紙,她說同日較早時候在另一間超級市場購買,她是帶着進入惠康。上訴人還在法庭上透露她當天在旺角洗衣街金雞廣場的百佳購買該卷衞生紙的。她亦繼續說,因為她買完衞生紙出來,發覺不記得買蜜糖,因此,她進入案發地點想買蜜糖,但找不到蜜糖,所以離開。上訴人還說她突然被人截停,說她沒給錢,她還反駁說那些東西在第二處買的,為何要在哪裏給錢。隨後,上訴人說該位經理向她說,如果她不認盜竊,便會打她。上訴人向經理說她可以交出收據證明,不過該惠康經理無理會她便報警。然後,上訴人還透露當控方第五控方證人到達,她有向警方說她沒有盜竊,但警方繼續拘捕她。在警誡下,她保持緘默。當上訴人被盤問為何她沒有向警方說該排衞生紙是在百佳買的,上訴人說因為她不信任該位警員。 4.審訊時,控方有一張控方證物P4。那是一張於案發第二天後,上訴人曾打電話到金雞廣場的百佳,想拿一張收據。後來,控方第三證人填寫了一張收據給她,該收據是當日審訊時呈堂為控方證物四號。上訴人便依賴該張收據,說她沒有偷取該排衞生紙。 5.控方傳召了第二及三控方證人,那是金雞廣場百佳的兩位員工,控方第四證人(也是百佳員工)確認她於2003年3月6日那天,百佳電腦系統運作正常。因為案發之後,百佳應警方要求,查核過它們的電腦系統素描,發覺於案發當天在金雞廣場的百佳沒有售賣過這個牌子的衞生紙。上訴人亦在庭上指出,因為她趕着走,所以只放下金錢,這可以解釋為何那天百佳的電腦素描沒有登記有售賣該排衞生紙。 6.控方第三證人是百佳收銀員。她作供說上訴人問她拿取單據,但她不可以發出正常電腦收據,所以她才填寫一張P4。P4的內容是包括日期、時間、銀碼及貨品也是上訴人向她提供的。而因為該單據銀碼比較小,所以當時她沒有在電腦中核實究竟有否售賣該貨品。 7.裁判法官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第一、二、三、四及五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他小心觀察各位證人,認為他們的口供是可信的,所以判上訴人有罪。 8.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無律師代表,作出自辯。她提出的兩項上訴理由:第一,她說裁判法官沒有提及過該噴霧劑是她自己帶進惠康,而那些衞生紙是她在第二處買下的。很明顯,裁判法官有在這方面分析過及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一一列出關於這兩點,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之投訴不成立。 9.本席亦考慮過究竟裁判法官有沒有足夠證據裁定上訴人在這方面有罪,明顯可見,裁判法官是相信及接納控方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關於她當時看到上訴人在惠康的行動。而第二點是,上訴人離開惠康,然後被截停的情形。裁判法官最終也是認為控方已經成功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是盜竊該兩件東西。 10.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及法律上沒有出錯,亦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原判。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