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廣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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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未得主管當局的書面許可,在政府土地上張貼一張招租街招在鐵欄杆上的罪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最終被裁判法院罰款連堂費共合3,2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8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81/2003

HCMA 88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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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廣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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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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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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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未得主管當局的書面許可,在政府土地上張貼一張招租街招在鐵欄杆上的罪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最終被裁判法院罰款連堂費共合3,2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罰款,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亦作出自辯。案件的案情並不複雜,控方證人作供時稱,於案發當晚大約7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巡邏至九龍城落山道與長寧街交界之行人路時,留意上訴人前面大約兩公呎之距離,看見他用右手張貼一張橙色街招(即控方證物2號)於鐵欄杆上。當他看見時,控方證人在上訴人後面偏右。當時證人透露光線充足,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之間並無其他人或物件有相隔或阻礙他的視線。他看見上訴人張貼完畢,上訴人便走向土瓜灣道,控方證人上前欲截停上訴人,途中,當控方證人經過上訴人張貼街招位置時,上訴人已經離開該街招位置大約兩米,證人稱上訴人回頭張望,看見當時的控方證人正身穿制服當值,上訴人便向土瓜灣方向走去。控方證人稱他快步追上,叫上訴人「唔好走」。但控方證人稱上訴人沒有理會他,直走至土瓜灣道80號門外才被證人截停。

3.在整個過程中,證人稱他完全沒有失去上訴人踪影。截停上訴人後,控方證人指證上訴人說他在公眾地方張貼街招,問他有否作出申請。上訴沒有回答,只向控方證人要求給予機會,希望控方證人不要拘捕他。最後,控方證人帶同上訴人返回剛才上訴人張貼控方證物2號的位置。控方證人稍後從鐵欄杆上除下控方證物2號。控方證人亦稱他從來不認識上訴人,又繪畫一張草圖。

4.控方證人被盤問時,裁判法官亦寫出當時上訴人盤問證人的問題,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7段一一列出,本席不需要在此敍述。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與控方證人相反,指他當時已經過張貼街招的地方,但雖然他意圖欲張貼街招,但他走到該位置時,已看見有一張街招已貼上,所以他當時沒有在此張貼街招。他說他在街市買完餸,拿著一袋餸及一袋橙。他亦留意有一輛市政車停在路旁,車旁有3位市政署人員站在行人道上談話。他當時已看見有一張街招在該處,所以轉身離開時,背後有人大叫有電話出售,上訴人繼續沿土瓜灣道走。稍後,當他作供時繪畫了一張草圖,當他走到D之位置,被兩名人士追上截停,帶回張貼街招的地方(即P2的位置),看見另一名穿著白色恤衫的男子已站在該處。上訴人對控方證人說,他母親早前吩咐人張貼該街招,因為他母親之房間沒有人租,希望給予機會。

5.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有列出上訴人被盤問的問題。上訴人作供後,亦要求他的母親作供。上訴人的母親口供指,因當天是假期,她吩咐她的一名孫婿幫她去張貼幾張街招。飲完茶後,她與外孫去長寧街一間賣電話商店門外,問准該店之職員,便吩咐外孫張貼街招在此兩枝鐵杆上。同日下午6時,上訴人到她的家中,吩咐上訴人幫她買餸,她亦通知上訴人她的外孫下午曾幫她張貼街招,亦吩咐上訴人幫她多貼幾張街招,而上訴人稍後得知他被捕。

6.裁判法官聽取各證人之口供後,他的職責需要分析各名證人的口供。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所說的證供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後,他的總結指,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最終判上訴人有罪。

7.上訴人今天聆訊時作出一頗長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理由針對裁判法官在事實裁斷方面的裁斷。他亦運用尖銳的詞句針對裁判法官當時的說話及表現。本席在此提醒上訴人,上訴不是重審,裁判法官擁有權聽取過所有證供後,才選擇是否相信控方證人、是否認為控方證人當時作供是可信及可靠。他亦需要考慮各證人的口供究竟是否合邏輯才作出裁決。往往很多時在這情況下,因為裁判法官不相信一名上訴人,上訴人便認為不公平。但在法庭上,裁判法官當時不認識控方證人及上訴人,他觀察證據及證供才作出決定。上訴庭已講述多遍,裁判法官有絕對的酌情權作出事實方面的裁定,而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因為上訴法庭沒有機會觀察各證人在證人台作供時的情況。

8.上訴人今天指出很多理由關於裁判法官有偏見、不相信他、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很多方面有出入、不合邏輯、不可信及不可靠。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當他作出事實的評估時,已經說出為何不相信上訴人,亦提醒自己雖然不相信上訴人,但需要觀察控方的證據究竟是否支持該罪名。裁判法官亦有考慮所有上訴人當時盤問證人的問題及證人答案後,才作出這個裁定。

9.上訴人又投訴裁判官指因為他離開,所以指控他有罪,這不是真實的情形。雖然裁判官相信控方證人指當時上訴人看見他當時離去,但是裁判官不是因為這個理由而判上訴人有罪。裁判官依靠控方證人目擊上訴人當時張貼街招,因為裁判官相信證人的講法而判上訴人有罪。至於指控方不能證明上訴人犯罪的動機,控方毋須證明犯罪的動機,因為控方只依賴證人直接的證據而支持該罪名。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該裁決是一個道理的裁決,而本席認為他亦很小心分析過所有證據後才作出裁決,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至於上訴人有關罰款方面的上訴,很明顯當裁判官詢問上訴人有什麼求情說話時,上訴人辯駁裁判法官稱,是他母親支付該罰款,因為若果判罰他入獄的話,亦是他的母親入獄。上訴人沒有說出任何資料給裁判法官考慮有關罰款方面。裁判法官考慮過該罪行的最高罰款後,作出一個適當的刑罰,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上訴人張貼街招只是幫助他的母親,因此觸犯此罪名。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不論該張街招大與小,市政局都需要浪費金錢來清理。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作出該裁定,判上訴人罰款合共3,000元連堂費。本席認為該罰款雖然重,但在這個情況看來,並不明顯過重,就因為不是明顯過重,本席便不可以干擾,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罰款,上訴被駁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