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沈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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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二項控罪:第一項為不道德而唆使他人,第二項控罪為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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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40/2003 HCMA 84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4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6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二項控罪:第一項為不道德而唆使他人,第二項控罪為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在審訊時,控方合共傳召4名證人。 3.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臥底警員,他被委派喬裝訪客,在元朗炮仗坊公園進行臥底行動。他在該處見到8名年齡20至30歲的女子身穿低胸性感衣服,上訴人亦站在她們的旁邊,證人見到上訴人向着行經該處的男子微笑。當證人接收上司指示後,證人走到上訴人的位置,上訴人向他微笑並說:「有女260元」,上訴人便推薦一位在旁的女子名叫小雲,上訴人還說:「幾好服侍,波靚,下面正」。證人稱當時大家的對話是使用本地話,其後大家達成協議,上訴人帶領該名阿雲的女子及證人到附近一單位內,該單位名叫保定樓(即涉案單位)。大家一齊進入單位後,上訴人向證人收取金錢,證人在褲袋內拿出3張已有記號的一百元鈔票給予上訴人,隨後上訴人把該三百元放在茶几上。當時在單位內有另一名男子,他找回兩張20元給予證人。上訴人隨着向證人道謝:「多謝老細」。證人繼而與該名阿雲的女子進入該單位的房間內進行性交活動。雙方寬方沖涼,但沖涼後,證人聽到警察查牌,證人及該名阿雲除即穿回衣服。當時證人踏出房門看見他的主管高級督察及一名警長在門外,他立即向警長匯報情況。稍後證人並在現場確認該3張一百元鈔票。 4.控方第二證人是該名高級督察。 5.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女警,她是行動中一名女警,她亦被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盤問,但她否認曾經對上訴人作出恐嚇。 6.控方第四證人是另一名警員,他負責觀察炮仗坊的情形。他的證據以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因為他稱他觀察的位置距離該群女子大約10米,他看見這群女子經常向經過的男士微笑,並聽到上訴人用本地話說「揀女」。他觀察幾分鐘後,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走往該群女子中,並看見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交談,繼而看見上訴人帶同一名女子及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該公園往保定樓去。隨即他在保定樓下觀察幾分鐘後,他看見上訴人從該大廈單位內出來,走往炮仗坊公園,站回在較早前與其他女子的位置。其後控方第四證人與女警截查上訴人及其餘女子。 7.在控方呈遞所有證物及各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的供詞指,警方當時誣揑她,她路經該處,警方截查她的身份證後便拘捕她。她稱他當時沒有作出第一控方證人及第四控方證人所指之事實。她亦沒有留意在炮仗坊有否穿著性感衣着的女子,上訴人亦稱她不知道控方告她甚麼控罪,直至她第一次上法庭才知道自己面對兩項控罪。 8.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方面的分析,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在他們的證供下,控方指證上訴人推薦該名阿雲為臥底警員的性伴侶,他的行為及交易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控方第一證人的做法。上訴人從證人方面收取性服務費,全由上訴人主導控制,指示及影響該名阿雲的行動。上訴人採用的方式,顯示她當時協助、教唆該名阿雲向控方第一證人賣淫,因此有關該行為引起了一個推定,上訴人是明知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 9.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及不合邏輯,裁判法官完全不相信上訴人不知道被控方告她甚麼罪行,直至她上法庭。所以,最終裁判法官考慮所有控方證供後,毫無疑問地認為上訴人就該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在考慮這方面,裁判法官很明顯小心地分析各證人的證供,他亦有在裁斷陳述書內列出當時各證人被辯方律師盤問的問題而作出考慮。裁判法官亦小心地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最終他認為不可信。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證供不可信,他亦繼續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能否達至絕對可信的程度。裁判法官在考慮下,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 10.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兩點上訴理據,第一,她堅持她沒有做錯;第二,她認為最終該三百元並不是從她的身上找到的。至於她稱沒有做過,這不是一個上訴理由。第二點上訴理由是關於該三百元,裁判法官已經清楚地處理,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裁判法官已考慮過證人稱當時給三百元予上訴人,上訴人親手接過,接着放在茶几上,當時另有一名男士在場,稍後該三百元從該名男士身上找到,而該名男士找回40元予證人。所以究竟該三百元是否從上訴人身上找到,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過裁定上訴的控罪是因為從她的身上找到,因為裁判法官清楚知道該三百元是從另一地方找到,因此這點上訴理據亦無效。 11.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在分析證據及考慮法律觀點上完全沒有出錯,因此,在程序上及法律上,裁判法官並沒有出錯,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 12.有關上訴人的刑罰,她是上訴過重,本席考慮過當時裁判法官的量刑原因及裁判法官所參考的案例後,他採納的刑期並沒有明顯過重,是一個適當的刑期。在這方面,裁判法官亦沒有出錯,因此該刑期並不是明顯過重。上訴人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