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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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判案書關於答辯人(「 父親 」)在2025年8月1日提出的禁制令傳票的訟費事宜。

Cites 6 cases

Case No.FCMC 5128/2019[2026] HKFC 7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8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5128 / 2019

[2026] HKFC 7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512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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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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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文亮內庭審理(書面處理)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3月26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6年4月10日
呈請人書面回應陳詞日期: 2026年4月24 日
判案書日期: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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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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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判案書關於答辯人(「父親」)在2025年8月1日提出的禁制令傳票的訟費事宜。

背景

2.呈請人(「母親」)和父親於2011年6月在內地註冊結婚,他們有一名家庭子女,於2012年1月出生。

3.母親於2017年11月9日在香港家事法庭以不合理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書(FCMC 14644/2017) (「該離婚訴訟案」)。

4.區域法院張志偉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2019年1月4日作出有關管養權的命令,當時經雙方同意下,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母親和父親,母親獲得管束和照顧權,父親享有界定探視權。

5.及後, 區域法院林美施暫委法官(當時官階)在2019年3月5日發出命令,批准母親存檔一份基於雙方同意一年分居為理由的新離婚呈請書,當法庭就新離婚呈請書頒布暫准離婚令時,該離婚訴訟案同時被撤銷。

6.2019年5月3日,母親發出本案的離婚呈請書,以雙方同意一年分居為理由申請離婚。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1月3日發出。

7.父親在2025年8月1日提出傳票(「禁制令傳票」),申請禁制令,禁止母親攻擊、騷擾、威脅、及/或恐嚇家庭子女,或直接、間接邀請、誘使、或引致任何人作出上述行為;又禁止母親進入或留在家庭子女現時的居所,以及他就讀的學校,並遠離上述地點至少100米距離,又申請更改管養權令,要求將家庭子女的管束照顧權改為頒予父親。

8.根據父親的支持誓章,家庭子女在2025年7月6日自行走到父親的居所告訴他,當日早上,家庭子女在母親的居所與外婆發生爭執,外婆拿起拖鞋打了家庭子女的肚和胸部,期間,家庭子女的上衣翻開,外婆用手抓家庭子女的肚和胸部。之後母親也走入外婆的房間,不但沒有制止外婆傷害家庭子女,更用兩隻手抓家庭子女的肚和胸部。及後,家庭子女自行離開母親的居所,到父親的居所哭訴。家庭子女當日到醫院檢驗,留院5天,父親又報警求助。自始,家庭子女居住在父親的居所,祖母協助照顧。

9.禁制令傳票在2025年8月8日進行首次聆訊, 母親當時向法庭承諾,會遵從她在該離婚訴訟案中2018年5月4日的命令作出的承諾,即母親,其父母、代理人及受僱人不得襲擊、威嚇、滋擾、或干擾父親或家庭子女(「該承諾」)。法庭向社會福利調查主任索取緊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也指示母親存檔反對誓章。

10.母親在反對誓章中指出,家庭子女被評估患有自閉症、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症狀,需要長期接受私人輔導心理學家的遊戲治療。2025年7月6日的事件,家庭子女和外婆意見不合,過程中外婆的指甲有刮到家庭子女的心口和肚,並非故意打家庭子女,母親也否認自己有襲擊家庭子女。

11.2025年10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顯示,2025年7月6日的事件發生後,父親向警方報案,2025年9月10日召開了保護懷疑虐待兒童的多專業個案會議,經討論後的結論是,外婆的行為屬於身體虐待,母親的行為不構成身體虐待。報告也顯示,家庭子女希望繼續與父親同住。

12.在2025年10月20日的第二次聆訊,法庭索取進一步社會福利報告,就著更改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權提供意見。法庭也發出臨時住宿安排的指示,家庭子女繼續與父親同住,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法庭亦指示父親存檔回應誓章。

13.父親在回應誓章說,家庭子女在錄影會面指,他多次確認被母親和外婆抓傷及打傷,而密集的傷勢顯示家庭子女是被襲擊,是主動弄傷的。

14.2026年2月12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雙方繼續享有共同管養權,家庭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頒予父親,母親有界定探視權如下:

(a)  母親可獲每月2次於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進行之探視,每次2小時;

(b)  母親及父親須透過共享親職支援中心之親職協調服務,循序漸進地商訂日後家庭兒子與母親之探視安排,包括探視時間、地點、可否安排留宿探視、以及考慮平均分配學校長假期。

15.調查報告也建議雙方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輔導服務和協調服務。

16.在2026年3月12日的聆訊中,雙方同意照顧及管束權和界定探視權如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更改,也同意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輔導服務和協調服務。本席經雙方同意,按照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建議更改照顧及管束權及界定探視權,母親向法庭承諾,會繼續遵從2018年5月4日的該承諾,本席就禁制令傳票第1至第4段不作命令,並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7月23日,以索取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就探視安排、會否可能增加母親的探視、以及家庭子女是否需要接受專業輔導(包括但不限於兒童心理專家輔導)等事宜提供觀察及意見。惟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訟費事宜押後以書面方式處理,雙方須呈交書面陳詞,訟費清單及訟費反對清單。

訟費申請及其理由

17.父親建議,禁制令傳票不作訟費命令;但母親要求父親繳付關於禁制令事宜的訟費,即要求父親繳付母親在禁制令傳票整體事宜的訟費的80%。

18.母親的訟費申請理由大致歸納如下:

(a)  母親認為,父親沒有必要申請禁制令,因為母親已經在2018年5月4日的命令中,作出該承諾,父親大可作出交付羈押的有關申請。

(b)  父親表示繼續進行禁制令的申請,是為了申請針對母親的逮捕授權書,母親認為這是不合理的。

(c)  父親申請禁制令,而最終法庭沒有就禁制令或逮捕授權書作出任何命令,母親應被視為勝訴方。

(d)  父親在提出禁制令申請前,沒有預先發出律師信,以致雙方無法透過同意傳票方式處理案件。

(e)  父親明知支持證據不足,仍然要繼續申請禁制令和逮捕授權書,並不合理。

(f)  父親可以單獨申請更改管養權命令,不需同時申請禁制令。

法律原則

19.訟費裁決是基於法庭所行使的酌情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 L v. C, CACV 169/2006 (未經彙編, 判案日期:2008年3月19日)一案的判詞第23段指出,法庭在家事訴訟比其他民事訴訟在處理訟費事宜有較大的酌情權。

20.父親引用CJB v. RCS [2022] HKFC 167LWYY v. UKWK [2020] HKFC 118的法律原則,指出法庭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訟費事宜,但在涉及子女的案件中,除非一方在訴訟過程中行為不合理或有其他應受譴責的行為,否則通常不會判令該方承擔訴訟費用。父親認為本案涉及子女事宜,應不作訟費命令。

21.母親並不同意,她引用YBL v. LWC(no.2) [2017] 2 HKLRD 783一案中第9至10段的法律原則,認為法庭在裁定訟費方面行駛酌情權,應以「勝訴方獲得訟費」作為起點,那一方算是勝訴方應以現實和公正為考慮依據。另外,若某一方雖然獲勝,但他曾不合理地爭議某論點,法庭也可對他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母親也倚賴HKK v. HCM [2020] HKFC 112一案中第18至23段並指出,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作出的申請,雖然涉及家庭子女,但訟費不應以「不作訟費命令」作為起點,而是以「勝訴方獲得訟費」為起點。

22.其實,有關子女事宜的訟費判決原則在TPL v. WYY (Costs: Children) [2015] HKFLR 75一案已確立:

(a)  有關子女事宜的訟費一般以「不作訟費命令」為起點;其理由是,當法院審理子女事宜時,訴訟程序是調查性的,而非對抗性的。法院在尋求最佳方案的過程中,不希望訟費的威脅會阻礙各方為了子女的福祉而參與討論。子女事宜的真正勝訴方是子女,而非父母。

(b)  但若一方在訴訟過程中行為不合理或有其他應受譴責的行為,法庭可判令該方承擔訴訟費用。

(c)  法庭須小心審視何謂不合理或應受譴責的行為,爭辯一個無望的論點不一定等同不合理行為。

23.不過,上述原則一般應用在管養權事宜,因為在管養權事宜中,法庭需要處理的是子女的福祉和最佳利益。然而,本案是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而作出禁制令申請,若要審訊的話,法庭須就雙方的事實爭議作出裁斷,就訟費而言,一般應以「勝訴方獲得訟費」為起點。

24.當然,若訴訟雙方達至和解(除訟費外),無須經過審訊,法庭仍有權決定哪一方應承擔訟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歐陽桂如法官在Famous Marvel Company Limited & Ors v Conversant Group Limited & Ors HCA 2153/2009 (未經彙編, 判案日期:2012年10月29日) 一案綜合了以下原則:

“22. There is no dispute that even if a case is settled except as to costs, the Court still has power to determine which party should be liable for costs. There is no tradition for there to be “no order as to costs” in such a scenario. I am guided by the following principles in deciding costs:

(i) The Court is to decide if the party seeking costs has substantially obtained the reliefs sought in the litigation…

(ii) At each end of the spectrum there will be cases where it is obvious which side would have won had the substantive issues been fought to a conclusion. In between, the position will, in differing degrees, be less clear. How far the Court will be prepared to look into the previously unresolved substantive issues will depend o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ticular case, not least the amount of costs at stake and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

(iii) The Court will first consider if it is in a position to say what the likely outcome after trial would have been. If it is not in a position to do so, the order may well be no order as to costs …

(iv) The Court may permit parties to adduce evidence on the question of costs … However, to say that the parties must go to trial in order to resolve any outstanding questions of costs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underlying objectives enshrined in RHC Order 1A rules 1 and 2 …

(v) A broad brush can be taken by referring to all matters already laid before the Court, eg pleadings, correspondence, witness statements, transcripts of evidence and the terms of the settlement order …

(vi) The objective is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out incurring unnecessary Court time and consequently additional cost … ”

25.本席會按照上述法律原則作出考慮。

有關討論

26.在本案,父親作出禁制令申請,包括禁止母親攻擊、騷擾、威脅、及/或恐嚇家庭子女等,最終的和解條款是,母親繼續向法庭承諾,會遵從她在該離婚訴訟案中2018年5月4日的命令作出的該承諾。法庭的確沒有頒下任何禁制令,而該承諾也是早在2018年已存在的。這樣,母親是否可被視為禁制令申請的勝訴方?本席認為,禁制令屬衡平法性質的法庭命令,法庭應否行駛酌情權必須顧及一切相關之事情。父親的申請是基於2025年7月6日的事件,該事件發生於母親的居所,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當時在於母親,母親在事實上有沒有襲擊過家庭子女是受爭議的,這次事件是否單一事件也是受爭議的,而最終照顧及管束權和界定探視權的確有所更改。雙方的誓章證據並未經過盤問,法庭也沒有聆聽雙方就禁制令的口述證供和陳詞。因此,法庭不能就此判定禁制令申請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也不能判斷,若經審訊後,禁制令會否頒發。從整體而言,在此階段母親不能被視為勝訴方。

27.至於父親提出的禁制令申請是否合理,沒有必要申請禁制令呢?本案是在第三次指示聆訊時,訴訟雙方經協商後達致和解,並沒有經過審訊,如上文述,母親在事實上有沒有襲擊過家庭子女是受爭議,這次事件是否單一事件也是受爭議,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現階段不能判定申請禁制令此舉必然是不合理,或判定父親只須作出交付羈押的申請,而不應申請禁制令。

28.關於禁制令的訟費佔整體申請百份比的問題,申請禁制令和申請更改管養權令的事實依據大致相同,因此,申請禁制令的訟費難以分割,也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申請禁制令的訟費佔整體訟費80%之多。

29.父親的代表律師承認沒有在提出禁制令申請前預先發出律師信,理由是基於家庭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虐兒風險。到底,是否如母親所言,若父親預先發出律師信,雙方便可透過同意傳票方式處理案件?本席認為,根據雙方承認的事實,和社會福利報告的內容,法庭實在需要重新審視管束和照顧權及界定探視權,法庭聆訊是必不可少,不能透過雙方以同意傳票方式解決。

30.經考慮現有證據和陳詞後,本席認為不作訟費命令是最適合的。

總結

31.答辯人在2025年8月1日提出的傳票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不作命令。

  ( 梁文亮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