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開枝

Case No.HCMA 92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21/2003

HCMA 92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2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7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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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曾開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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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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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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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判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控告上訴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第二項控罪控告上訴人藏有危險藥物。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日在九龍旺角地士道街的花園內便裝執行反毒品行動,控方第一證人此時喬裝買家,當日4時40分到達該花園。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留意到上訴人在該公園內,他在一個空置舖位的地方,坐在該空舖前的一張摺凳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距離上訴人大約45呎,當天的天氣良好,光線充足,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並沒有受阻礙,公園內亦沒有太多人。

3.在該空置單位內,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放置了兩張尼龍床,似乎被人用作露宿的地方。大約十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一名男子上前與上訴人交談,不久,控方第一證人見到該男子做出了好像交錢給上訴人的動作,上訴人作出了好像收取了金錢的動作後,從該空置舖位的地方內的一張尼龍床上拿取了一些東西交給該男子,然後該男子便離開。

4.其後,上訴人走到公園中央的長椅坐下。大約在5時01分,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坐在上訴人的左手邊。其後,上訴人主動問控方第一證人「要不要拿東西」,控方第一證人回應說「要取一個小的」,上訴人便說「110元」。然後控方第一證人將兩張事先記錄了編號的100元鈔票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回到尼龍床的棉被上拿了一些東西,再返回控方第一證人身邊,將1包用黑色膠紙包裹著約有控方第一證人的尾指尖端的大小的丸狀物直接交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中。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假裝把它放入口中,其實仍把它拿在手中。其後上訴人把一張50元及兩張20元紙幣找回給控方第一證人。

5.在交易後,上訴人突然向渡船街方向快步離開,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用對講機通知他的同僚,控方第一證人同時尾隨上訴人後面,大約10呎的距離,最後上訴人在渡船街出口被截停。被截停後,警方從上訴人身上找到已記錄編號的兩張100元紙幣,當警務人員帶上訴人返回該空置舖位的地方,在一張尼龍床上的棉被內發現有5粒(即兩紅三黑)用紙巾包裹著的懷疑毒品。

6.控方亦傳召了其他兩位警務人員,當時亦與控方第一證人一起執行這個任務,他們亦能敍述當日拘捕上訴人與搜查尼龍床的情形。

7.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他當日下午從青衣去到地士利道公園找朋友,但找不到朋友便打算離開,正當他走近渡船街出口時,突然約有5至6人出現並問他有關200元的事情,並將他推向一旁及搜他的身。當時他們並沒有表露他們的警察身份,沒有在他身上找到該200元。稍後警員還問上訴人有甚麼話說,當時上訴人回答沒有東西說。上訴人在庭上否認曾經與控方第一證人交談,亦否認他曾交給控方第一證人任何毒品。

8.在裁判法官考慮所有證人口供後,裁判法官裁定控方第一、第二及第三證人是誠實證人。裁判法官在有關上訴人身份的問題上作出一個適當的考慮,而裁判法官考慮過一案例:R v Turnbull [1976] 63 Cr App R 132案例中有關的指引,考慮後便裁定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身份的證供並沒有弱點。裁判法官認定事發當日向控方第一證人販賣毒品的便是上訴人。裁判法官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能將所有事發經過描述出來。

9.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口供,但裁判法官並不接納上訴人口供為真實口供,因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言詞閃縮,並非一名誠實的證人,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但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法官經考慮過證供後,認為當上訴人離開公園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全神貫注上訴人,必定有一段時間看不見空置的舖位,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對第二項控罪方面的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10.上訴人今天上訴聆訊時提出幾點上訴理由,全部關於事實方面。上訴人又再提出該200元並不在他的身上找到的,他當天沒有穿上紅T恤及皮外套,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認錯人,他身上的1,500元是用作交租。這些事實方面,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已經一一考慮過,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認錯人,因為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控方第一證人完全注意著上訴人,而上訴人沒有一段時間離開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範圍,所以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作出一個事實上的裁決,指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認錯人。而當時亦是中午時份,光線充足。至於上訴人投訴指,該200元方面並不是從他身上找到及毒品並不是他交予控方第一證人,這些事實方面,裁判法官已經不相信上訴人的供詞。

11.至於指警務人員稱當時究竟是一張、二張及三張尼龍床方面,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提及他已考慮過。他考慮之後,認為這不是一個重要點,本席亦認為他這樣的裁定並沒有出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