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信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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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棄置扔棄物,即煙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7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76/2003

HCMA 97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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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信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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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21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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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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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棄置扔棄物,即煙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控方案情裏,控方傳召了一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控方證人)作供,指案發時證人穿着制服當值,站在英皇道991號(即恆生銀行)的正門側邊。當時他見到上訴人站在恆生銀行正門,在他的左側,他與上訴人的距離大約1米。他見到上訴人用左手抽煙,用左手將煙蒂扔在上訴人左腳側的行人路面上。當上訴人丟煙蒂後,上訴人轉身進入恆生銀行。當時,控方證人就上前,站在恆生銀行正口處,望着上訴人。他見到上訴人正在銀行裏用公共電話,2分鐘後,上訴人就離開。當上訴人離開時,控方證人上前截停他。控方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他違例的事項,亦指出他當時在較早時扔棄物(即該煙蒂)的所在。上訴人當時隨即說不好意思,並轉身拾起該煙蒂及向控方證人說:「俾一次機會」。控方證人堅持檢控,要求上訴人交出身份證,但上訴人拒絕提供他的住址。因此,控方證人致電報謷求助。在警方到場後,上訴人才提供有關資料。

3.控方證人亦指稱他曾見到上訴人扔掉他的煙蒂至他上前截停上訴人期間,他的視線一直無阻,上訴人亦一直沒有離開控方證人的視線範圍。當時,控方證人說該處人流不多。

4.當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適當地解釋了上訴人的權利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表示他當時在恆生銀行門口等朋友,但等了很久仍未見朋友,所以他入銀行致電給他的朋友。上訴人承認有抽煙習慣,但他當時沒有抽煙,因他很少在街上抽煙,而另一理由是銀行亦禁止吸煙。上訴人承認控方證人有向他指出被扔棄煙蒂地上的位置,當時上訴人承認有轉身拾起煙蒂向控方證人說不好意思,俾次機會等說話。上訴人當時在庭上亦解釋,因為他當時心急想見他的朋友,所以作出上述行動及說話。上訴人亦說控方證人曾向他說:「攞身份證照一照,就包你無事。」因此,他願意出示身份證,但後來控方證人再要求他提供地址時,他認為不妥,因而拒絕,但始終當警員到現場後,他也有提供有關資料。上訴人不同意控方證人所說,街上不是太多人,而他的證供表示當時在街上有很多人,而當他站在恆生銀行門口時,他身旁有幾個人正在抽煙。上訴人的意思是可能控方證人看錯了,不是他扔煙蒂,而是站在他身旁的人扔煙蒂。

5.裁判法官曾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法律,即控方的舉證責任後,作出證供的評核。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可信及可靠,而控方證人是誠實的證人,因為他所敍述經過的情形是合符常理及邏輯。

6.相反,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他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上訴人沒有說出事實的真相,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相信。裁判法官作出了一個事實上的裁斷,認為控方證人已經足夠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成功舉證上訴人違反傳票所指的事項。

7.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指控方證人根本不知道那煙蒂的長度及顏色。第二個上訴由是為何控方證人沒有即時停止他,而要等他由恆生銀行出來才截停他。

8.關於第一個上訴理由,即證人說不出煙蒂的長度及顏色,裁判法官在考慮證據時,已經在這方面作出一個適當考慮。裁判法官認為,事件已經發生於10個月前,所以該位證人不記得長度不是一個不尋常的問題,而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裏第10段,己清楚地說出,當時該位證人已指出該煙蒂給上訴人看,而上訴人自己亦承認拾起該煙蒂。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個問題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9.本席同意他的說法及認為他已作出適當的分析。至於為何證人沒有即時截停上訴人,證人也說得很清楚,當他看見上訴人扔掉煙蒂後,即刻轉身入銀行,這個可以理解。因為上訴人自已作供時也說,銀行是不准吸煙的,所以上訴人扔掉煙蒂才進入銀行內打電話。而在這樣的情況下,證人當時是沒有機會截停上訴人,所以等侯上訴人在銀行出來後才截停他。在這情況下,最重要是證人所說,即上訴人一直也在他的視線範圍內,所以在這情形下,認人方面不會出錯。

10.本席在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仔細地分析各證人的證供,而本席認為他在程序上或法律師上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回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黎劍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