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卓賢

Case No.HCMA 100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1002/2003

HCMA 100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0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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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謝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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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9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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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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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店舖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是從控方證人口供得悉,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百佳超級市場的保安員,她於案發當日穿便服當值。於當天晚上大約9時20分,她看見上訴人推着一輛手推車在菜檔附近,上訴人手推車內已經放有一個紙手抽(即控方證物一號),上訴人一邊看物品,一邊四處張望。上訴人推車到汽水架,將布冧及番茄放進車內的紙手抽中,然後,見上訴人再推車到收銀處,將手推車內的其他物品付款,但沒有就紙手抽內的布冧及番茄付錢。之後上訴人離開超級市場,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指上訴人有東西未付款。上訴人當時回應她可否給他一次機會。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返回超級市場並報警。稍後,她發現在紙手抽內有5個布冧及兩個番茄。當時該證人稱上訴人在菜檔時,事先在凍櫃取番茄後再在普通架上取布冧。在菜檔時,上訴人亦有取其他的東西包括甘筍、粟米及豆腐。她亦有留意上訴人在取布冧時,先將它們放在百佳保鮮袋內,然後在汽水架時,上訴人將番茄及保鮮袋袋着的布冧放入他的紙手抽內。當他離開超級市場後,看見上訴人探手進紙手抽內大約30秒鐘。控方第一證人看不見上訴人在紙手抽內做甚麼,但她相信當時上訴人在那時把布冧及蕃茄放進紙手抽另一個由上訴人自己帶來的膠袋內。所以其後,該些番茄及布冧在紙手抽內一個由上訴人自己帶來的膠袋內。裁判法官亦留意到這方面,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在她的口供紙內描述。

3.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當時與控方第一證人說給他一次機會不構成一個承認控罪的情形,所以裁判法官不會把這段說話賦予任何證據份量。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當時到達超級市場向控方第一證人了解經過後,期間,上訴人向他投訴說這位保安人員曾向他說過,如他入店舖付錢就算數,但為何現在又拘捕他。當時警員說,上訴人告訴他布冧及番茄是在深水埗保安商場買的,但他忘記買了多少錢。警員搜上訴人身時發覺他有20元現金在身上,在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控罪。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出當天在附近一個市場買了一個布冧及兩個番茄,此外他還帶了一個紙袋,內有眼鏡、手提電話、菲林及一個裝盛着啤酒的細膠袋,亦帶了一個膠袋裝盛着報紙。此外還有一個白色惠康袋在紙袋內,另外他有帶布冧及蕃茄到洗手間沖洗,因為上訴人想其後吃掉它們。然後他乘車到沙田,當時剩下5個布冧、兩個番茄及一罐啤酒在他的膠袋內。該膠袋放在即控方證物P1的紙手抽內。到八時許,他會見朋友,他又喝掉啤酒,到了9時,他離開朋友到惠康超級市場希望買豆腐,但買不到,於是他便到案中的百佳超級市場。在9時10分,他推了一架手推車,他把膠袋及白色紙袋放在車內,他選取了粟米、甘筍和豆腐,便到收銀處付錢,付錢完畢後,便取出惠康袋盛放各物品,接着手持惠康袋、白紙袋及報紙袋離開超級市場。他離開超級市場大約3公尺後,他又探手進控方證物P1的紙手抽內取手機,又同時將證物D1膠袋及其內物品放進惠康袋內。再向前走了約10尺,便給兩位保安員截停。女保安人員向他說生果未付錢,他當時解釋說那些生果是從街市買的,但保安人員沒有理會,便帶他回寫字樓。在寫字樓內,男保安人員發現他的袋內有菲林,當時上訴人否認,而該位男保安人員拳擊上訴人的手臂一下。其後,他亦有向警員投訴被打。

6.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已詳盡地分析各證人的口供。最終,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直接及態度率直。而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也是清楚明確,所以裁判法官接納了兩位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7.在分析過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不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在他分析證據前亦考慮到上訴人住在蘇屋邨,是否需要到新界沙田好運中心的百佳超級市場買豆腐呢?

8.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再次覆述他當時所作的口供,亦指責裁判法官無理由相信證人,他亦說裁判法官指他沒理由在該超級市場買豆腐因為會很容易爛,不是一個有理由的說法。因為他今天帶了些豆腐來,他認為這些豆腐不是那麼輕易爛。上訴人亦提出,他今天可以找到一位證人,就是一位小販先生,他每天也與該位先生買生果,故想叫該位先生作證。本席向上訴人解釋過,說當時審訊時,他應該叫該位證人作證,上訴人指出因為他當時不懂程序,而他的大律師亦沒有問及他有沒有證人。本席認為上訴人不是初次犯事,所以他應該知道法庭的程序,如果他當時是有證人,他應該向大律師提及,大律師會叫他作出安排。在這一方面,因為上訴人沒有做到,本席認為不是屬於一個特殊情況的理由可以批准他叫該位證人現往上訴庭作證。

9.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無效,而裁判法官很明顯地在分析證據時作出了適當法律上提醒及在他分析證據時,沒有明顯出錯,因此沒有充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