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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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分別於裁判法院被控每宗案件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4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45/2003

HCMA 65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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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方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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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4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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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方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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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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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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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分別於裁判法院被控每宗案件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

2.在上訴案件編號2003年第656號,上訴人被控管有39張淫褻光碟,其中一張更涉及性虐待的變態行為。裁判法官在考慮過過往的案例後,認為這類案件的一般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監禁。但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有20次犯事紀錄,其中1次在2002年與本案相類,上訴人當時被判入獄8個月。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今次是再犯,故決定採納一個較高的18個月作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3.在上訴案件編號2003年第745號,上訴人在2003年6月5日被發現管有200多張淫褻光碟。裁判法官在考慮到光碟內可見男女口交、性交及女同性戀者所為等場面;他亦考慮過上訴人過往有20次的犯事紀錄,最近一次即6月21日,上訴人被判入獄8個月。裁判法官亦同樣認為此類案件一般之量刑起點為12個月,若涉案光碟帶有特別下流的內容,應予加刑。裁判法官認為,由於上訴人已因上次之案件服刑,所以裁判法官不會考慮提高量刑起點,判上訴人12個月監禁,並因上訴人認罪扣減1/3,最後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

4.代表上訴人周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在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的判刑是明顯過重,原因是光碟只得39隻,而當中一隻涉及性虐待之變態性行為,故此,周大律師認為18個月作量刑起點是過重。

5.本席考慮過雙方大律師所提供的案例後,認為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的量刑起點的確過重,裁判法官是考慮到上訴人過往有一次同類型的案底,但今次光碟的數量只得39隻。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採納18個月的確明顯過重,因此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之上訴得直。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的刑期被撤銷,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12個月,由於上訴人認罪,他應被判入獄8個月。

6.至於上訴案件2003年第745號,本席同樣考慮過所有案例及雙方大律師的陳詞後,認為裁判法官採納一個12個月量刑起點而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不算是一個明顯過重的刑罰。因此,在這方面,本席是不會干擾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

7.在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上訴人是在7月7日被判入獄;在上訴案件2003年第745號,上訴人是在7月30日被判入獄,亦即是同一個月內,上訴人被判此兩項同類型的刑罰。

8.周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指出,上訴人的妻子很不幸地於2003年6月14日逝世,剩下兩名年幼的子女,兒子現年6、7歲,而女兒只得5歲。因此,本席押後上次的聆訊,並索取社會福利署的報告,該報告的確指出現時上訴人的兩名子女正在社會福利署的監管下,上訴人在1999年與其太太(即該兩名子女的母親)分開了,其後,上訴人曾見過他的子女,但很明顯,由於上訴人在獄中服刑,該兩名子女失去母親的照顧及母愛,亦缺乏父親所探望的機會。

9.本席知悉就此兩宗案件,上訴人是分別於不同日子被捕,所以裁判法官有理由地認為此兩個刑期應分期執行。但本席需考慮到人道主義的理由而在這情況下,為了該兩名小朋友而判上訴人可儘量於短期內出獄,以便照顧該兩名小朋友。本席經考慮過後,認為此兩宗案件是屬於嚴重一類,但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本席現給予上訴人一次機會,本席現頒令,在上訴案件2003年第656號維持上訴人被判8個月監禁的刑期;而在上訴案件2003年第745號的8個月監禁中,4個月同期執行,另4個月則分期執行,即上訴人在此兩宗案件總共入獄12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慧珠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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