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范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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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6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66/2003

HCMA 86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6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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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范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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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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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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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停車場內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當日她將私家車停泊在案發現場第227號的停車位旁邊,等待她的朋友從大廈下來。當時她關上車匙,拉了手掣,跟著,她看到上訴人的車輛在前面第223號車位旁邊的通道駛出來,然後左轉至第222至223號車位的旁邊,看見上訴人將車輛退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以為上訴人欲停泊該車在第208至210號的停車位,但看見上訴人的車輛沒有停下,繼續向證人的方向後退,當上訴人與證人的車輛約1至2呎的距離時,證人便立即響按警告上訴人,但上訴人依然繼續後退,最後,上訴人的左車尾撞到第一證人的右車頭。發生踫撞後,證人說她留意到上訴人的車輛有1/4至1/2的車身超越了地面的分隔白線。

3.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因此,裁判法官作出案情分析時,已經謹記著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列出辯方結案陳詞的主要點。

4.在審訊時,上訴人有鄭大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時,鄭大律師亦代表上訴人。鄭大律師列出辯方參看案情的角道,而陳詞予裁判法官,但裁判法官考慮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及可信的證人。在過程中,有證據顯示當撞車後,兩部車輛是有移動過,因在停車場內泊在第228號車位的車輛想駛出,因此,證人與上訴人的車輛均要移動,讓該車輛離開停車場。移動後,證人說她再泊回車輛於原本與上訴人相撞的位置。

5.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辯方取出相片,本席不知道該相片是否上訴人拍下的,但完全沒有證供可以支持究竟該相片是何時拍的,而控方證人亦不可以確認該相片是何時拍攝,只是可以認為該相片是警務人員到場後才拍的。本席亦留意到雙方沒有同意關於該相片的來源,在這情況下,其實控方的主控官不應該同意將這些相片列為控方證物。不過長話短說,這些相片已被列為控方證物後,顯示出證人的車輛在控方證物4號內,是踏著一條白線,從相片中是看不清楚究竟是否是分隔線,但很明顯參閱過證人在庭上的口供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似乎雙方均同意這是一個分隔線。

6.裁判法官在裁定證人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時,他亦有提及稍後到場的警員,他是該案的第二證人。當他到現場時,裁判法官說該車輛已經移動過一次,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他的證供沒有甚麼大幫助。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0段中,有說及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在移動車輛後,該車輛才被辯方所拍攝(見裁斷陳述書第11段)。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決,認為當時上訴人的車輛後退,打斜撞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車頭,而第一證人的車輛已停頓下來。在意外發生時,證人的車輛沒有超越過地面的分隔白線。裁判法官亦接納第一證人當時曾響按警告上訴人,但上訴人仍繼續後退。該點對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有一定的重要性,上訴人不單只沒有小心留意當他退後時,在他後面是否有車輛,他亦沒有留意到證人響按的警告。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亦在裁斷陳述書內第13段,均一一回答辯方結案陳詞內幾點。

7.在上訴時,鄭大律師在陳詞指,裁判法官當時沒有作出一個裁斷,於案發時證人的車輛究竟停泊在那裏,究竟是否在第227號的旁邊或超越了第227號停在第228號這邊,或在分隔線的上面。本席曾指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第11段已道出,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在裁決時,亦考慮了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事實上的裁決,指證人的車輛不是停泊在雙白線的上面。這案件的重要性是,因證人的車輛已經停定了,而上訴人因退後時,沒有作出足夠措施及留意之下撞到一輛停泊在路面的車輛,所以裁判法官判他不小心駕駛。證人的車輛是否接近雙白線或泊在分隔線之上面,仰或在第228號車位的則邊,本席認為不是一個重要點。但最重要的是如譚律師所指,控方第一證人已經重覆多次,當時她的車輛是停定的,停泊在第227號的車輛外面,所以在事實方面,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作出事實上的裁決,而他作出事實上的裁決後,他有足夠證據判上訴人罪名成位。

8.本席不認為鄭大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沒有說服性,故沒有足夠理據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林沛然律師事務所轉聘鄭衛賓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