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邦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18/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03.
1. 上訴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告被控在羅湖管制站離境大堂企圖盜竊受害人的財物。
|
HCMA000918/2003 HCMA 9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1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8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2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與同案另一名被告被控在羅湖管制站離境大堂企圖盜竊受害人的財物。 2.控方案情指受害人當日從香港乘坐火車經羅湖到內地,他將一個黑色袋的肩帶掛在右肩上,左手則手持錢包及手提電話,他的錢包中有10張 $1,000元紙幣,由於太厚故紙幣在錢包的開口處有點外露。從火車站出閘後,受害人感覺到他的錢包在動,似是有人欲將他錢包內的錢抽出,他回頭看見第二被告人在後面,受害人於是提高警覺。隨後,受害人前往排隊,第二被告人亦跟隨,受害人轉到另一櫃枱前輪候時,發覺第二被告人仍緊隨他,第二被告人站在受害人左側;而第一被告人(即上訴人)則在第二被告人身後。在排隊時,受害人感到有人在其身後撞來撞去,他便加倍留神;之後感到一個強烈的動作,有人在抽取其錢包內的紙幣,其力度之大令致受害人的手也被拉至向後。受害人即時向左轉身回頭望,看到第一被告人(即上訴人)的右手在第二被告人的右邊腰間向前伸至距離他的錢包1呎左右的位置並開始向後縮,而受害人錢包中的其中1張紙幣亦被抽出了約1/5,因此,受害人即時指問兩名被告人:「你地點解扒我銀包偷我錢?」。上訴人沒有回應,而第二被告人則否認。受害人表示要報警。聽畢這番說話後,上訴人即轉身離開卻被受害人阻止。其後,受害人找來一位巡警處理。受害人指當日的人龍並非直線的。 3.在同意案情的方式下,控辯雙方交代第一被告人(即上訴人)於被拘捕及警誡下,曾向警員表示他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4.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5.當天審訊時,上訴人聘請大律師代表他;而第二被告人亦有大律師代表的。 6.在裁決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將他認為案件的弱點,譬如說上訴人的手不夠長等種種辯護理由陳詞給裁判法官聽,但最終裁判法官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決,接納受害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接納當時受害人在感到其錢包內的錢被拉動時回頭望到的,是上訴人的右手在他的錢包近距離的位置並把手縮回。因此,裁判法官作出一個唯一的推論,是上訴人當時以右手去抽取受害人錢包內的錢,故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首先,上訴人投訴稱自己聽覺有問題並欲道出案發當日的情形。本席已提醒上訴人,由於上訴人在審訊時自己選擇不作供,故此,本席今天只考慮關於在法庭上的證據及證供是否足夠以構成上訴人入罪。 8.上訴人再次投訴稱他的右手是沒有可能接觸到受害人的錢包,他是被寃枉的;他不認識第二被告人;他當時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直至他返回警署。這種種情形在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對證人作過盤問及對裁判法官作出了陳詞。至於上訴人今天首次透露他的右手受傷,本席不認為這新證供可被接納。 9.上訴人亦投訴稱由於自己聽覺不便,所以,當時他接納代表他的大律師的提議不作供,但定罪後,他才知不對。關於這種種投訴,本席亦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些說法,原因是本席可留意到,上訴宗卷的謄本顯示出當時兩名被告人皆有大律師代表的,而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是上訴人自己聘請回來的。 10.本席閱讀過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將對上訴人有利的事情一一陳詞給裁判法官聽。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裁判法官已小心考慮過所有證據並提出適當的主要法律觀點後,才判上訴人有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家潤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